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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10:16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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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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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7〕2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总体目标,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传承前人创业精神,推动无锡工商名城和文化名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 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工业遗产是最具地域特色和个性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无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 工业遗产内容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有厂房、仓库、码头、桥梁、故居及办公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有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非物质遗产有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等相关的工业文化形态。

  

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

  第三条 普查要制定普查计划,制作登记表格,绘制调查地图。

  第四条 工业遗产普查重点为:

  (1)解放前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2)解放后50年代的工商业企业;

  (3)改革开放期间的乡镇企业。

  第五条 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普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要将普查到的工业遗产完备的外观特征和遗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普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改造、“退城进园”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发现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业遗产,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文化、规划部门报告,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认定与程序

   第八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业遗产: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2)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排序前五位或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4)与无锡著名民族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第九条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监管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登记资料;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3)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

  (4)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工业遗产目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5)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分别报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工业遗产采取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整体脉络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工业遗产保护性利用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实现功能置换,改建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社区历史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等,或作原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对工业遗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的原则。在企业拍卖、转产、转制、置换等过程中,受让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有效保护厂房、机器、地下要素、建筑综合整体及工业景观,应当考虑到遗产区的考古及生态价值。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工业遗产普查方式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各市(县)、区要将辖区内的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切实承担责任,全面普查梳理辖区内的工业遗产,防止疏漏。

  第十四条 工业遗产普查工作明确以下分工:

  (1)市文化局和规划局是工业遗产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实施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普查、认定,制定总体保护规划,严格实施管理。

  (2)各市(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文化、建设部门相互配合,以块为主,积极开展辖区内的工业遗产普查,搞好登记、汇编,集中报送市文化局。

  (3)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各国有监管企业的工业遗产普查及保护工作;各国有监管企业要重视所属国有资产中的工业遗产的保护,认真开展厂房、机器设备、工具等文物的普查,建立档案,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提供普查资料。

  (4)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工业遗产保护的要求,在批准项目,城市改造,土地划拨、出让,企业搬迁、置换,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保护和利用好工业遗产。

  (5)市档案局牵头组织各级档案部门进行纸质文物的普查和整理。

  (6)各市(县)、区及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部门要根据工业遗产的保护要求编制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市规划和文化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已通过评估界定的工业遗产,市文化部门要积极提升工业遗产文物保护等级。

  市文化局会同规划局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将有建筑特色、有规划水平、有突出价值的历史厂区,作为历史地段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较具价值的工业可移动文物,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国有专题博物馆(档案馆)应分别征集收藏。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保障。

  第十六条 在工业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工业遗产普查、保护考核机制。由市文化局、规划局组织对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个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单位、个人有破坏或不依法保护已经市政府审核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列入工业遗产保护目录的工业遗产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从事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具有创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五万至十万元。
(二)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万至三万元。
(三)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六千至一万元。
(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至五千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含番禺市)、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项目及下列资料报送市评委会: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四)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六)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并同时抄送科技进步基金会奖励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科技经费和市科技进步基金中资助解决。
第十一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三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免征工资调节税;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