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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51:14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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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二○○八年五月六日
  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山东省有关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内,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牵头部门;市、县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农机、气象等部门是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行业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审批或转报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写。其中,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写;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应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应由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大型基建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审查审批或转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待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被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
  大宗设备和材料由市级负责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条 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主要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项目投资计划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需编制施工图设计的较大项目应在12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开工,但开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个月。
  项目既不按期开工建设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 ,发展改革部门可提请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撤销该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待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 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视情节可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写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要求;(五)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四)项目审计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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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   )执督通[   ] 号
( 人口计生委):
年 月 日我委收到( 案件来源 ),
反映( )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   )执督复[   ]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 )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   )执督纠[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建议你单位在 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   )执督撤[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 )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