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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7:38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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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金融健 康发展,依据《莱芜市金融稳定协调制度》(莱政办发〔2005〕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企业,是指在市内外银行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 (折合人 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国际贸易融资敞口(折合人民币)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登记、帐户开立、信用评级 、贷款授 信、抵押担保、资金结算、结汇售汇、税款缴纳、债务诉讼、合并重组、资产处置等方面的 情况。
  第四条 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工作接受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 小组)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大额贷款企业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 开一次, 通报辖区内大额贷款企业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对外担保、债权诉讼、抵押登记、资产处 置、缴税欠税等信息。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莱芜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法院、市公 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青岛海关驻莱芜办事处、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加。
  人民银行负责确定大额贷款企业名单,内部设立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小组,每月召开 监测会议,填写《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融资分布表》,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监测情况。
  莱芜银监分局负责通报银行信贷集中度、风险企业对银行机构的影响等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项目审批情况。
  市经贸委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经营变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通报有关金融业财务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经营及财务的影响等情况。
  市法院负责通报与大额贷款企业有关的诉讼信息和案件强制执行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通报有关经济金融案件侦破情况及大额贷款企业高管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 。
  市工商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变更信息、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青岛海关驻莱芜办事处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走私、逃税等不良信息。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缴税、欠税信息。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处罚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环评、环保处罚等信息。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报大额贷款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情况。
  第六条 人民银行根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情况,按季度更新大额贷款企业 名单,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
  第七条 在全市货币信贷政策暨金融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会中增加大额贷款企业 信息监测通报的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大额贷款企业融资项目明细 表》和《××行大额贷款企业不良贷款统计表》,并对本行大额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评级 授信、贷款形态、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大额贷款企业风险进行评估。
  分析报告要坚持真实、及时原则,杜绝浮夸和瞒报,力求全面、具体、准确地反映情况 。
  第八条 对已经出现风险的大额贷款企业,贷款银行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本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的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风险企业的债权保全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 况,按季度或不定期向所有贷款银行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对贷款数额较大、足以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风险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 报告,建议召开金融稳定协调会议,研究制定银行风险处置预案。
  第九条 对日常工作中监测到的大额贷款企业临时信息,足以影响企业生产经 营的,联 席会议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大额贷款企业重大临时信息报告 表》。
  第十条 对出现经营困难和信贷风险的大额贷款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 部门,对企 业风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向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评估结果,提出风 险处置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有关信息。
  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小组会议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确定的内容和范围统 一对外通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额贷款企业信息监测通报会议资料的归档、 保存和查询。
  第十三条 应大额贷款企业异地贷款银行的要求,市异地金融服务办公室可以 向其通报企业信息监测有关情况。
  对已经出现信贷风险的大额贷款企业,经领导小组批准,市异地金融服务办公室可以向 异地贷款银行通报企业风险状况、市内银行贷款保全进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莱芜市大额贷款企业融资分布表
     2、××行大额贷款企业融资项目明细表
     3、××行大额贷款企业不良贷款统计表
     4、大额贷款企业重大临时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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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新设置民办高校和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公示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关于2011年新设置民办高校和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公示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专家评议,新设置民办本科学校17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12所、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5所获得通过,现将通过的高等学校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 年3月21日。期间如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电话:010-66097165,6609766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高校设置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一、民办本科学校名单(17所).xls

     二、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12所).xls

     三、公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单(5所).xls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总局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附件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附件四: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附件五: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附件六: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附件七: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附件八: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