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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34:37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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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 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一)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现役军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凭有关证明免收相关费用;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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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3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会主持人及记录人员名单等在拆迁现场进行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及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可用于安置或周转过渡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已存入强制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的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市、县(市)政府应当在10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一)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或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实施;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实施。

第八条执行部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并报市、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送达日与强制拆迁执行日间隔应当不少于15日。‍

第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由公证机关对送达方式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执行部门应当组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到场作为证明人,并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场。执行部门应当提请公证机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物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执行部门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三条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部门、配合执行单位和执行依据;‍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义务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现状;‍

(五)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执行单位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四条对拒绝、阻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意见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现就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立足中国实际,开创性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伟大成果,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对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的要求将更加突出和紧迫,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捍卫法律尊严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责任将更加重大。

二、正确把握加强法律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审判理念,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司法能力,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规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准确地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人民法院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宪法法律,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廉洁司法,维护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积极培育司法廉洁文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司法巡查和廉政监察员制度等纪律和措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监督管理到位,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维护司法廉洁。

——坚持为民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方法与依法审判相结合,善于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深入践行服务型、能动型、高效型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执行工作职责

(四)规范立案工作,切实解决诉讼难。严格依法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规范诉讼管辖秩序,推动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加强立案调解工作,推行远程立案,减轻当事人诉累;畅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强化群众观念,坚持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信访通报、多元化解、接访办理、信访终结等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提高依法处访能力;建立充实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完善救助制度,促进息诉罢访。

(五)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正确实施刑事法律。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和核准工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法律适用,实现量刑均衡;强化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推进刑事和解工作;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改革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刑罚目的有效实现;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非监禁刑功能充分发挥;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公共安全体系的健全完善,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正确实施民商事法律。准确把握国家经济形势和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秩序;加大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依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简化诉讼环节,积极探索小额速裁机制;完善诉讼服务,加大司法救助,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七)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障行政法律正确实施。切实加强行政诉权保护,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认真落实合法性审查原则,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大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协调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审判形势分析和信息反馈,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促进公共政策的完善。

(八)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赔偿,切实落实国家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救助制度,推进协商和解;完善追偿追责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九)加强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深化执行改革,依靠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分权制约,推进执行公开,完善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等制度,推动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保障;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十)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纠错。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加强对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加大再审案件的调解力度,积极探索依法纠错的不同方式,努力做到以纠促防、以纠促管、以纠促廉,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制约与业务指导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十一)加强调解工作,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正确处理调解和裁判的关系,确保调解工作效果;坚持全面、全员、全程调解,依法扩大调解案件范围,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活动,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大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促进社会和谐。

(十二)加强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依法审慎行使司法解释权;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认真做好司法解释立项、起草、审核、征求意见和讨论发布等制定环节的工作,适时清理、编纂司法解释,保持司法解释的协调性和时效性,加强司法解释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司法解释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指导审判、宣传法制、预防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正、统一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创新和完善审判业务指导方式,深入研究和及时总结先进的司法理念、公正的裁判规则、科学的裁判方法,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提高法官运用案例的司法能力,实现审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不断完善加强法律实施的工作机制

(十四)推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参与司法。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构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群体的对话平台,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五)推进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导庭审规则,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完善诉讼档案查阅方式,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建立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推广审判工作白皮书和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十六)完善便民诉讼机制,方便群众诉讼。通过建立立案接待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推广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经验等拓展诉讼服务功能,探索建立信息化法庭,实行预约庭审、开展巡回审判、做好诉讼引导等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地参与诉讼活动、享受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断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真正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十七)完善审判管理体系,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依法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运行;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实现审判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十八)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完善司法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法院建设方针,加强法院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院管理和司法决策水平;加强人民法院政务管理,不断增强综合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快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司法经费的保障和管理水平,为人民法院履行法律实施职能奠定坚实基础。

(十九)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积极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明确价值追求;加强法官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探索建立既符合司法工作特点又符合人事管理规律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能力,着力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政建设,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法院文化形象塑造,营造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法院文化氛围;推进法官职业保障,落实法官职业待遇,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重视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坚持重心下移方针,在工作指导、人员编制、司法保障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切实帮助解决法官断层、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机制。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司法改革原则,注重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科学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健全机制,加强引导,重点解决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影响法律正确实施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全面完成改革各项任务,抓好已发布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认真总结和适时推广各级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二十一)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支持配合。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争取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保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信任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健全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注意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将其转化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通过与各类基层组织建立和谐共建关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群众工作机制,促进基层社会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十三)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职能,培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教育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习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成为时代的精神和全民的信仰,自觉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行为方式。

(二十四)加强学习和调研,不断提高实施法律的能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法官司法能力的新要求和高标准,全面、系统地加强对法学理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大力推进学习型法院和学习型法官建设,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和核心价值的把握,更加注重审判理论创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加注重总结法律适用经验,创新法律适用方法,用好用活司法统计数据;努力探索并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促进立法适时完善,更加有力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