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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6:31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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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4日)


  数学天元基金(简称天元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我国数学在廿一世纪率先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而设立的数学专项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一、使用范围

  本项基金和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数学研究的经费统一用于对数学学科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相辅相成,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数学人才的支持和培养,约占总经费的50%

  1)举办各种类型的数学讲习班,这类讲习班以教学活动为主,目的是加强对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基础训练,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包括:

和国家教育部共同组织的研究生暑期学校;
和设在法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心共同组织的专题讲习班;
邀请优秀留学生回国在国内组织高水平的专题讲习班。
  2)组织高水平的研究班,这类研究班以研究工作为主,目的是培养拔尖人才。办好研究班的关键是选好国外优秀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学术带头人,并同他们一起选拔国内的优秀青年组织研究班。

  3)支持那些学习条件差、但学习刻苦,又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年青人到研究条件好的单位进修,提高本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2.数学研究条件的改善,约占总经费的18%
  1)委托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置数学专著的版权,影印图书及图书的出版及发行工作;
  2)支持国内的4套丛书及研究班、讲习班讲义的出版;
  3)为数学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开通网络。

  3.加强数学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约占总经费的10%
  配合数学学科共同支持数学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4.支持必要的数学教育,数学传播和数学史的研究,约占总经费的12%

  5.用追加的形式支持数学学科及一些突发性事件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5%

  6.天元基金评审会议、工作会议及必要的经费支出,约占总经费的5% 

二、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天元基金办公室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全国数学界物色选择学术造诣深、威望高、影响大的数学家组成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提出天元基金的使用范围;负责天元基金各类项目的组织、评审和实施;负责天元基金资助的一些重要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四年换届一次。有关换届的程序与办法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评审组。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数理科学部设立天元基金办公室,它在数理科学部领导下,在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天元基金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管理

  1.天元基金项目的受理分为两类,一类项目如组织研究班和讲习班,每年年底前受理下一年度申请,另一类项目可以随时受理申请。不论属于哪一类都要统一填报申请表格。

  2.天元基金的申请表格,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制定,经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确认,简表部分与面上项目基本相同,以便统一管理。

  3.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可到科学基金委员会天元基金办公室领取表格,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天元基金办公室。

  4.天元基金项目统一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受理,经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科学部审定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办理拨款手续。

  5.天元基金用委托拨款方式下达本年度经费,每年分类下达到被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按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数理科学部最后批准意见,拨款到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被委托单位由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提出,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被委托单位对下达经费不得扣除管理费。

  6.每年资助的天元基金项目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汇编》,资助项目发表的有关论著,均需注明“数学天元基金资助”的字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印发的《数学天元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数学天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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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第一条 为保证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承包、租赁、参股、合资、联营等经营形式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对重点企业可采取期初、期中、终结三段式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盈亏情况;
(四)财产情况;
(五)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
(六)发包方按规定履行合同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五条 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后十五日内,应将合同或协议副本及财产评估表抄报审计机关;在合同或协议兑现、期满或双方同意中止执行时,须提前十五日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审计部门须在接到提请三十日内实施审计。
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同级审计机关提请。
第六条 凡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其财产盘点必须清楚,会计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第七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其经营者不经审计,不得离任、晋级或给予重奖。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经审计,不得兑现、中止合同或更换承包(承租)人。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应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企业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仍须执行。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县、区审计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对同级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其它企业可委托部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服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搞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3日

宜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4.06.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实施,有效控制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宜湖路两侧各100米(至湖田集镇)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系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
第四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市城管、建设、国土、城管执法监察、国土执法监察、规划、房管和袁州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建设、国土、街道办(乡、镇、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处理从严,人人平等。
二、权责界定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监督,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排查、处置,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凡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督不力,查处、制止、拆除不到位,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和村镇建设管理,对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的规划进行审批和批后管理,并及时把审批意见抄告市城管部门。凡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或者批后管理不善,造成规划失控、实施不严、建设劣质的,追究市建设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土地规划、利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乱占、滥用土地,以及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制止、榇Σ涣Γ斐晌シńㄉ栌玫氐模肪渴泄辆窒喙卦鹑稳说男姓鹑巍?
第十条 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实行单位主要领导和市城管局主要领导控制违法建设双重负责制。凡单位出现违法建设的,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和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建议追究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袁州区政府负责发现、报告、劝阻及协助查处中心城区内村民违法建设等工作;对中心城区以外其它规划控制区的村民违法建设负责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在市城管局指导下)。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是主要责任人,所属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袁州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审核工作和违法建设监督力度,精心搞好规划宣传,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拆违清障,全面落实规划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负有及时发现、报告、劝阻和积极协助查处等行政责任,包括:
1、采取有效方式,积极主动做好规划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明确城市管理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行政辖区内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活动,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尤其是形象进度在±0.000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积极协助查处,将违法建设遏止在萌芽状态。
3、密切掌握居(村)民建房动态,逐步建立辖区内村民建房登记档案。
4、建立完善违法建设的举报登记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辖区内村民违法建房和违法占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有关管理部门,同时做到造册登记,跟踪问效。
5、积极配合与协助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拆除村民违法建筑,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拆违现场的安全警戒等工作,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实施。
6、为派驻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工作上的便利,与市城管局一道对派驻的城管队伍实行双重领导,享有人事和工作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场)长是控制村民建房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乡、镇、场)分管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辖区建设、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为具体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是市政府授权市城管局委托的城管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检查与监督,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立案调查、严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违法建设,以及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1、向街道办(乡、镇、场)派驻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同时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实行任务分片包干,责任分解至每个队员,并会同街道办(乡、镇、场)和有关单位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经人举报或巡查发现案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形成规模(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3、发现或被告知违法建设行为,应在24小时内立案,并积极调查取证;根据情节、性质或规划部门认定情况,在规定时效内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凡属个人违法建房,原则上不作罚款处理,一经立案查处,责成当事人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5、建立“违法建设处理认定表”制度,对经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认定可以保留的新建和加层违法建筑(新建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加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按规定的最高幅度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按规定标准追缴各项规费后方可继续施工,各有关部门凭上述凭证办理后续手续。
6、对未及时履行罚款和缴费义务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应建立档案,跟踪督办,并函告有关职能部门停办其任何建房和产权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和补办有关建房手续的违法建设一律强制拆除。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监督、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派驻街道办(乡、镇、场)的城市综合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和队员为所辖区域具体经办责 任人。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进行检查与监督,负有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处罚的职责。
市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的支队长是中心城规划区违法用地查处、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分管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下属的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为所辖区域直接责任人,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和队员为所辖区域具体经办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应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街道办(乡、镇、场)辖区范围内出现村民建房违法建设,应当追究街道办(乡、镇、场)有关责任人未及时发现(违法建筑物的 形象进度应在一层以下)、报告、制止或积极协助查处的责任,追究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查处的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街道办(乡、镇、场)管辖区30日内出现3例以上(含3例)或1例建设进度已达二层以上的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报告、劝阻或未积极协助查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乡、镇、场)的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袁州区政府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国土资源管理监察支队对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责令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和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三)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接到举报或村、街道办(乡、镇、场)案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根据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政纪处分,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监查不勤、处罚不力、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或强拆留尾、造成重建竣工封顶的,视情节轻重,比照本条第(一)、(二)款项规定,分别给予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市城管局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国土部门未经规划许可,随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核批违法用地,导致违法建设的;对房管部门随意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的,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 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五)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补办补发有关证件或擅自作主将违法建筑面积计入原《房屋所有权证》,协助逃避处罚,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2、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若一年内出现3例,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
(六)凡市、区属部门单位、厂矿企业,中央、省驻宜单位和外地驻宜机构,出现违法建设行为,除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外,形象进度已达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应追究市城管监察支队第一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如果违法建设形象进度已达三层(含三层)的,还应追究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七)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设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单位建房,如果出现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或擅自加层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凡单位出现新违法建设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如果形象进度已达二层层面的,要追究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形象进度已达三层层面的,还要追究市城管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进行调查。涉及到县级领导干部的处理,由市监察局处理或报市政府研究处理;科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或事,在作出相应处理前后,新闻媒体应当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直至把问题解决。
四、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依据《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违法建设案情台账、违法补办补发手续证件和各级责任人受处分情况等综合指标,进行年终总评比。
第二十条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安排10万元作为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控制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内抓此项工作政绩突出的街道办(乡、镇、场)和职能部门各奖励5000元,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各奖励1000元。直接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立群众举报奖,对及时举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功者,经核实无误,每处每次奖励100元。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