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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8:41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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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全年可按不超过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发给。现将发放奖励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数额计发,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分级发放标准。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有地区工资补贴的(不含地区津贴、林区津贴、海岛津贴等),可将地区工资补贴计入基本工资。
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在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不超过全部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水平研究确定。
三、奖励工资从行政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行政经费预算包干结余少的单位,奖励工资应少发。
四、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这次工资改革前的奖金水平,高出本通知规定奖励工资标准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五、各地区、各部门发放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应结合落实岗位责任制,体现奖勤罚懒的原则,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可以适当多奖,不要平均发放。发放奖励工资,也可以全年分两次发给。奖励工资计入各单位的工资总额,列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补助工资”目。
六、本通知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机关和由事业费开支的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各级单位。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工资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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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

吴旭萍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人们能够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事,预测评价自己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应以行为时法为依据和标准,即无法无罪,无法无罚。类推制度是指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援用同他有类似性质的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是一种非常程序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矛盾。刑法的保护机能要求罪刑法定,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平衡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与其他权利,而刑法的保障机能则要求类推,由于犯罪现象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再加上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任一刑法典都不可能名罗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现象,“法有限,而情无穷”为维护统治阶级预期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则需借助类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我国刑法中保护人民与打击敌人是有机统一的,这也体现了保障机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刑法并不是管理全社会所有的行为,而只受理那些由国家立法者之考虑所认为犯罪而应受处罚的行为,人们日常之事,只要未犯刑法所规定之罪,并不涉及刑法之任何问题。”可见刑法最大特点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他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最后防线,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动用刑罚,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将刑法作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手段,由类推祢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是不足取的。
1、从本质上看,类推制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允许类推制度的存在,任何一国的刑法只要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同时规定类推制度。凡规定类推制度,就不可能实行罪刑法定。我国类推制度虽有严格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但仍是一种法外制裁,缺乏明确性,同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定罪处罚以事先规定的法律为依据是矛盾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体现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是在他所受的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任一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可以自由遵循自己的意志。”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长,封建意识传统在社会成员中的影响还很深。这种意识思考问题的重心是国家利益,而对公民个人权利则重视不够,在国家与社会面前,个人总是显得微不足道,国家可以为了自身需要而让公民牺牲个人利益,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公民个人利益即使受损害,也被作为正常的现象,同时由于人们对犯罪普遍存在憎恨心理,而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则关心不够,对于由西方引进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也理解不够,根据传统思维,只要一个人的行为确实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就应受到严厉的惩罚,以保护社会利益,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所做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可接受的,至于这种惩罚是否按法定的程序,是否在法律中有名文加以规定,是否确实与行为危害程度相适应似乎什么都不重要,对于司法机关擅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的现象在心理上尚能接受甚至名正言顺,认为是总比死抠法条而让事实上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追究为好,至于放任这种法外司法的现象能给社会带来的什么样的负作用则很少有人关心,思考过。因此,废除类推制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个人权利,个人自由意识,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2、类推制度不利于实行法治。加强社会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从立法权和司法权关系看,类推制度违背了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而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定罪量刑的前提。在我国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处以何种刑罚应由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而类推制度则是完全背离国家立法机关,只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类推,将刑法尚未规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这实际上是侵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行为定罪处刑,这无于给司法机关以立法权,将导致司法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实行法制的必然要求”刑法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民主,促进改革,服务四化的繁重任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了罪刑关系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维护了国家的刑法的统一、正确实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刑法治国安邦的作用,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与规格,强化司法人员依法定罪量刑的法治意识,树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思想观念,职业道德与工作作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法外侵害,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3、类推制度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和枉法裁判,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为其价值基础,而刑事类推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扩大刑罚权,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忽视个人权利与自由,个人自由是在他所受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安排他的人身,财产和行动的那种自由,是不受反复无常,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公民只要不施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国家就无权用刑罚惩罚他,这样公民的权利就可得到可靠的保障,行为自由即可发挥到极限。而根据类推制度,公民不仅不能做法律禁止做的事,而且也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这样就缩小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范围。公民的人身权利必然受到影响。很显然,类推制度不利于人权的保护,易导致出入人罪。
因此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的刑罚制度,保障刑法的稳定性与合理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保障刑法的权威性,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法治,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永春县法院:吴旭萍 林赐文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国建设银行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国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
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防止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
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财政部、水利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由水利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通过水利部拨付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以下同)的中央项目,实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资金拨付方式。
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程序,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资金。
三、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按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151专户,核算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其他资金不得混用。水利主管部门设立“基本建设拨款过渡户”,用于转拨上级单位拨入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单位(项目)设立“基本建设拨款专户
”,用于核算工程的各项建设费用的支出。“基本建设拨款过渡户”与“基本建设拨款专户”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核算往来资金,不得混用。
四、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在办理转拨款和支付各项工程价款时,必须在支付凭证上注明所办理款项的用途,并在拨付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水利部”字样。
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单位(项目)在办理工程价款、材料设备款及预付款时,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未实行监理制的项目,上述支付款项及费用性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六、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主管单位转拨款和建设单位各项款项支付时,应认真审核有关拨(付)款依据、单证,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柜台监督。对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经办建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材料设备
款、预付款等资金的支付;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拨款依据不清、单证不全的,经办建设银行不得办理资金的支付。经办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专户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七、经办建设银行对符合规定的各项拨(支)付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付。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付,影响项目进展的,建设单位(项目)有权直接向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和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反映。
八、凡与水利部发生基本建设资金转、拨款关系的水利主管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上述要求清理基本建设账户,并按本通知要求向开户建设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在2000年3月20日以前,按拨款级次单位或项目,将开户银行、账号、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汇总报水利
部经济调节司。
九、信息反馈
经办建设银行业务部门要设立水利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专户台账,落实专人负责专户管理工作,并向建设银行总行按时报送资金拨出及支用情况,建设银行总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月报》。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