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1第四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10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58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93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83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1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5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77件,占受理申诉量的5.88%;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被申诉17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被申诉24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被申诉31件,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网通)被申诉2件,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通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1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2001年第四季度,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业务方面,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固定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移动电话业务方面的申诉4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4.5%;IP电话及各类电话卡业务方面的申诉1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8.2%。
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申诉乱收费的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3%;
申诉资费争议的16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0.8%;
申诉服务质量的43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55.8%;
申诉通信质量的15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9.5%;
申诉其它问题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6%。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在正式立案的77件申诉案件中,已结案74件,占立案总数的96.1%。
附件:1.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2. 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3. 申诉分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表一: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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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方式 │ 电话 │ 信函 │ 电子 │ 传真 │ 来访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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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 │ 邮件 │ │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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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 │ 397│ 27│ 19│ 26│ 3│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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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 288│ 31│ 21│ 23│ 2│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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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 373│ 35│ 43│ 22│ 0│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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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件) │ 1058│ 93│ 83│ 71│ 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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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主要电│ │ │ ┃
┃信业务经营者被│ │ │ ┃
┃申诉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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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营 者 │ 被申诉的 │ 被申诉量 │ 2001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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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电信业务 │ (件) │ 用户数(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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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电话 │ 11│ 17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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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特 网 │ 3│ 1341.4(拨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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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信息服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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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电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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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 │ 电 话 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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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电话 │ 2│ 16.75┃
┠───────┼────────┼────────┼──────────┨
┃ │ GSM移动电话 │ 13│ 4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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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DMA移动电话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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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线寻呼 │ 1│ 3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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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电话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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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 │ 电 话 卡 │ 1│ — ┃
┠───────┼────────┼────────┼──────────┨
┃ 中国移动 │ GSM移动电话 │ 26│ 1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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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电话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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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 │ IP电话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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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通公司 │ 固定电话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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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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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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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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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示暂无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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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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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分类 │ 乱收费│ 资费争议 │ 服务质量 │通信质量│其它│合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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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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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 │ │ 3│ 13│ 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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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 │ 1│ 4│ 13│ 5│ 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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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 │ │ 7│ 17│ 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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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 │ │ 1│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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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通公司 │ │ 1│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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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 │ │ │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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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件) │ 1│ 16│ 43│ 15│ 2│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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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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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5.05.14 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号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五月十四日
赣州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生活环境、生态平衡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第三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环境保护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划、土管、矿管、规划建设、工商、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许可、发证、发照等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同时治理老污染源。
第六条兴办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商住综合楼或者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饮食服务的用房,应当具备防治环境污染的条件,饮食服务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做到油烟雾达标排放。
第七条推行清洁生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在建设项目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引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八条加强对章江源区、贡江源区、赣江源区、东江源区的环境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一切活动,对直接危害饮用水源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限期整治、转产或者关闭。
第九条城市新建住宅区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应当由污染物排放单位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和含放射性物质。禁止以渗井、渗坑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拥有在用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辆进行废气排放抽检。
第十一条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生产等企业应当配备废气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废气;工业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消烟除尘与脱硫设施,2006年年底前淘汰燃煤手烧炉。
第十二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县级市城区、县城进行建筑施工和其他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等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娱乐服务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车在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的区域内鸣喇叭,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拆迁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污水、污泥和建筑垃圾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鼓励使用在环境中易回收易处置的包装物、容器和无磷洗涤用品。
第十五条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领取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和总量。
第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排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减免排污费。
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两个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工作进行稽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放射性与危险废物管理以及生态保护管理等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