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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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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五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8日

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城乡管理一体化水平,适应城乡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宽30米以下道路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30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还须出具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一申请。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政府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穴不包括地下停车场?雪,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二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第十七条 门(楼)牌制作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工本费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县区公安部门作出预算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门(楼)牌制作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楼)牌制作及安装单位由公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

第二十二条 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六条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或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盗窃、破坏门(楼)牌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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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
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7年6月7日

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晋市政办[2002]50号
2002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人才管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事人才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指凡在晋城市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人才服务。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纳、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只要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就可到驻地人才市场进行招聘。在本市公开专场招聘人才时,经人事部门核准,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应到驻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1、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交驻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与招聘单位达成意向后,双方要签定聘用合同书,由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出具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信”,到单位报到。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1、保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人事档案资料。 ,
2、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接受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
3、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才流动手续。
4、代办转正定级和档案工资手续。
5、代办户口挂靠。
6、代办各种社会保险金缴纳。
7、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8、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发展新团员。
9、代办因私出国政审。
10、向有关部门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11、承办人才流动中的争议仲裁及用人合同鉴证。
12、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13、代办计划生育指标和独生子女待遇审批。 ·
14、其他人事人才方面需要代理的事项。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实行人事代理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工作时间从就业之日算起,并确认干部身份,进入人才库。
2、可以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3、经人事部门推荐,可以到国内外进修深造和考察学习。
4、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向人事部门申请家属子女“农转非”。
5、在智力开发、技术深造、离岗培训、出国出境考察等方面,可申请人才资源开发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也可以重新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自愿停薪留职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合同期满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撤并的,可调整到相同性质单位工作。
3、凡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期间可继续享受此待遇。
4、在原单位已安排住房的,原单位不得以工作变动为由,随意收回住房。
5、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经批准允许离岗,可继续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直到退休。
第九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