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为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研究开发或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三)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实现原材料、零部件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主要完成者。
第四条 申报重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申报奖励前已投产或已经实施一年以上,并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
(二)工业项目实现税利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产生经济效益达到五百万元以上;
(三)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五条 受重奖的人员中,其排序第一位的是首席重奖获得者。凡有行政领导身份的人员,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的执行,并由本人填写在项目中做出的贡献,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工业等级标准
特等奖:申报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当年,下同),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四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一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三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4%给予奖励。
二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二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3%给予奖励。
三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百万元),按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农业等级标准
特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5%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二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二千万元),发奖金二十万元。
一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5%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千五百万元),发奖金十二万元。
二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2%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千万元),发奖金六万元。
三等奖:申报前三年内,有一年粮食或经济作物平均增产幅度在12%以上,农业纯增收益达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五百万元),发奖金三万元。
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项目,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推荐项目报送自治区科委,经审核后,将推荐的受奖项目送自治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定,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第八条 奖金来源。工业项目由受益企业从当年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支付。奖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受奖人员。
第九条 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项目完成者;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30----50%发给首席重奖获得者,其余部分视其他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首席重奖获得者会同单位领导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获重奖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视其情节授予荣誉奖。
第十二条 该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拟申奖项目或获奖人员有争议的,由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争议后方能申报奖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止有关科技人员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自治区科委调查核实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并如数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重奖每三年评奖一次。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实现利税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奖励范围和第四条第一、三款所规定的条件,企业可按项目实施后三年内最高一年税收和利润总额的2%提取奖金,奖给有贡献的人员。奖金提取、免税、分配办法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4日
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4】143号
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8、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适当的建议。
三、专业胜任
9、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0、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1、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户至上
12、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13、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
14、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勤勉尽责
15、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6、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
17、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六、公平竞争
1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9、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20、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保守秘密
21、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二: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三、专业胜任
8、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9、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0、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勤勉尽责
11、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2、代表客户利益,对于客户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且不因手续费(佣金)或服务费的高低而影响客户利益。
13、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
14、不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授权。
15、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友好合作
16、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7、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六、公平竞争
1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9、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七、保守秘密
20、对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三: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关各方的利益,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独立执业
5、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专业胜任
6、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7、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8、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观公正
9、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五、勤勉尽责
10、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1、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公正性和质量。
12、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六、友好合作
13、在执业活动中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有关各方友好合作,确保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14、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5、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公平竞争
16、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7、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保守秘密
18、对执业活动中的相关各方以及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