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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9:58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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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达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健康发展,强化融资功能,增大信贷投入总量,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银企“双赢”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行达州市分行、农行达州市分行、中行达州市分行、建行达州市分行、农发行达州市分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城市信用社、市邮政储蓄银行、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内各行、社有效信贷投入新增额,核销不良贷款额。
  三、考核办法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
  年初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全市贷款增加目标(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并由市人民银行分解到各行、社。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1.积极向上争取授权授信,扩大贷款规模。设基本分、档次分两个考核层次。
  (1)基本分20分
  各行、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贷款目标,得基本分20分。
  (2)档次分
  即考核新增贷款的绝对额。当年新增贷款额为0-1亿元(含1亿元)的在0-5分间计分、1-2亿元(含2亿元)区间的在5-10分间计分、2-3亿元(含3亿元)区间的在10-15分间计分、3-4亿元(含4亿元)区间的在15-20分间计分,依此类推,但此项得分不得超过50分,每个档次内新增贷款每增长1000万元,则递加0.5分。
  2.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核销不良贷款。各行、社当年每核销不良贷款100万元,加0.3分,但单个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100分。对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当年核销2.5亿元以上)的行、社由市委、市政府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3.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各行(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得少于全年度新增贷款总额的50%。等于50%的得基本分2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但单项各行(社)此项得分不得超过30分,低于5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此项分扣完为止。“中小企业”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要全力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搭建银政、银企合作平台,努力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要搞好“窗口”指导,积极理顺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促进银行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银监局要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运行。为使各办行、局的工作更富有成效,决定对其按下述办法实行奖励与约束机制双轨运行。
  1.如果各行、社新增贷款均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予以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标准为各行、社的平均数。
  2.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7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4个)行、社新增贷款有增长但未完成计划任务,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40%予以奖励。
  3.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按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不予奖励。同时,只要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其行或社的该项考核内容不发奖金。
  4.如果任一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20%;如果有半数以上的(4个)行、社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少于50%,则对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的奖励在按上述标准计算出的奖励额度基础上下浮30%。
  5.若上述第3条和第4条所述情况同时出现,则累计执行。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年终,由市金融办牵头按本办法组织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自查资料报市金融办,若未及时提交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行、社各项得分汇总出总分并计算单位分值奖励额度,再分别乘以各行、社实际得分数,得出各部门最终奖励金额。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兑现。
若任一行、社新增贷款出现无增长或负增长,则该行或社的新增贷款分值按其它行、社的平均数计入总分后,再计算平均每分的奖励金额,其该行或社按平均分计算出的应得奖励额度与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达州银监分局因约束机制导致少发的资金一并结转下年累计使用,或奖励当年核销不良贷款做出突出贡献的行、社。
  五、考核范围
  奖金用于奖励各行、社、办、局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在4人(含4人)以上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30%计奖;为3人(含3人以下)的,单位“一把手”按经费额度的40%计奖。领导班子其余成员的奖励标准则由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六、经费来源
  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安排55万元解决。2008年,若市城市信用社在年底前达到筹建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其单独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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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市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对政府债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纪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负债原则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适度从紧、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七条 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市政府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提供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各项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纳入国外贷款规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计划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事前经过充分论证,提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内容;
  2、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5、用款计划以及还款措施意见书;
  6、最终债务人;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经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市财政部门对债务单位提交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待审批资料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二)由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交待审批资料,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或受委托的主管领导签发批准文件;
(四)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出具承诺函后,最终债务人与贷款银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需事先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财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债务单位名义办理借款(或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每个项目借款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每个项目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举债的,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所有政府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政府举借(或提供担保)债务的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确定最终债务人使用项目和数额,具体按《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工作规则》(佳发〔2006〕7号)、《佳木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佳政发〔2006〕24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的偿还,坚持“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市政府主管领导,承担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依法追偿到期债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转让、改制、重组等涉及政府债权的,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政府外债的,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税后留存收益;
  (二)企业募集的资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各项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预算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包括授权借款),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制定还款计划,纳入预算支出范围。市政府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依据预算程序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做出安排,并设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六章 登记核销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借政府外债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依期偿还借款本息后,于还款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部门登记核减政府债务余额。
第三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出现借款合同终止执行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理政府债务注销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最终债务人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使用政府债务效益情况报告,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二)最终债务人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注销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政府债务,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指定专人对政府债务的使用和偿还实行严格的监督,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反馈政府债务的使用、偿还和项目效益情况。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
  (二)预算单位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债务报告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七)其他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形成的债务,不列为政府债务,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监管下属单位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制度。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为实现预算平衡而向上级财政借入预算周转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举借外币外债时,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阜新市辖区内保险业业绩评价与奖励办法



为促进金融业发展,构建阜新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和发挥保险机构支持转型振兴和实施“突破阜新”战略,促进和谐阜新、平安阜新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保险业业绩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

保险机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组织参加业绩评价活动。每单位年度业绩基础分为100分,业绩增加计加分,业绩减少计减分。

(一)综合贡献率50分

1.保险深度基础分15分。以当年各保险公司对全市保险深度(全市商业保险保费收入额占GDP的百分比)的贡献份额为指标,在全市达到省政府下达指标或者本市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保险深度第一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5分,第二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3分,第三名基础分计15分,以下每降低1个位次基础分减计1分。

2.保险密度基础分15分。以当年各保险公司对全市保险密度(按全市常住总人口数平均每人投资保险费金额)的贡献份额为指标,在全市达到省政府下达指标或者本市规划目标的前提下,保费密度第一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5分,第二名在基础分之上加计3分,第三名基础分计15分,以下每降低一个位次基础分减计1分。

3.保险业务创新基础分20分。按市政府指导意见要求,当年有服务经济转型、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保险创新,每开展一项保险创新业务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包括独立开展和联合开展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基础分计20分,没有保险创新业务的计零分。

凡创新推出填补我市保险市场空白产品的,以创新产品计算,属原始创新的每项加计10分,属引进创新的每项加计5分。

(二)理赔满意度25分

1.理赔时效基础分10分。按照辽宁省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流程和时效规定,对应理赔案件做到及时理赔的基础分计10分。当年有无故推迟理赔时间行为的,每出现一次延时理赔的减计10分。

2.足额赔付基础分10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足额理赔的基础分计10分。当年发生有未按保险合同规定足额赔付行为的,每出现一次违约赔付减计10分。

3.无客户投诉基础分计5分。出现客户投诉属保险公司违约的,每项投诉减计5分。

(三)企业风险控制基础分10分

1.无市场风险产品项目的基础分计3分。发生市场风险的计零分。

2.无操作风险产品项目的基础分计4分。发生操作风险的计零分。

3.无道德风险的基础分计3分。发生道德风险的计零分。

(四)依法合规经营基础分1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分计4分。出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基础分计零分。

2.遵守行业执业规定管理经营的基础分计3分。出现违规经营的基础分计零分。

3.履行地方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分计3分。出现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基础分计零分。

(五)企业发展与经济效益基础分5分

1.与上年比较,企业规模(包括:保费收入、从业人员、经营市场地域范围等三个指标)同比均为增长的基础分计5分,三项指标均与上年持平的计零分。

2.保费收入、从业人员、经营市场地域范围三个指标当中,每出现一个比上年下降的减计2分。

二、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保险业发展实行精神鼓励加适当物质奖励的激励政策,鼓励各保险机构为阜新经济转型、新农村建设和平安阜新建设做贡献。

(一)精神鼓励

荣获每年度综合奖的单位,作为阜新市“五一奖状”优先推荐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作为阜新市劳动模范优先推荐人选;荣获单项奖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阜新市“五一奖章”或者阜新市“三八红旗手”优先推荐人选。

(二)物质奖励

1.每年从参评保险机构中评选出荣获支持地方经济转型综合奖单位一名;荣获支持新农村建设单项奖、支持平安阜新建设单项奖单位各一名。

2.年度业绩5项指标均达到基础分以上的,综合得分第一名者为服务经济转型突出贡献奖单位,奖励金额8万元;

3.年度业绩5项指标均达到基础分以上,服务“三农”做出突出的单位,授予支持新农村建设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5万元;

4.年度业绩5项指标均达到基础分以上,服务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支持平安阜新建设特殊贡献奖,奖励金额2万元。

5.单项奖不兼得。

6.以上奖金,由受奖单位按业绩贡献的大小发放。其中,对受奖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可按所得奖金额的30%掌握。

(三)奖励否决条件

1.对当年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保险机构,取消受奖资格。

2.对当年发生经营风险的保险机构,视风险程度予以减分。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受奖资格。

3.保险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机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保险机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力的,对其全部奖项均实行一票否决。

三、业绩报告及评价程序

1.辖区内保险机构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年度的业绩报告。

报送时间:季度业绩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送;年度业绩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

2.各保险机构业绩报告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并附业绩评价表,统一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业绩报告及业绩评价表必须及时、真实、准确。

3.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保险机构业绩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市农委、安监局、保监局阜新监管联系组、市保险协会等部门(组织)进行考评。

参与评价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4.市金融办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表奖建议名单,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审定,在阜新金融年会上进行表奖。

5.市政府对于为阜新经济转型、新农村建设和平安阜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保险机构,每年向其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6.本评价与奖励办法自2008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