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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5:57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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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出租、承租双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租赁柜台的数量、经营项目、租赁期限、租金或者报酬、违约责任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出租方出租柜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承租方承租柜台经营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同一辖区承租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异地承租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异地经营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出租、承租双方应当将租赁柜台的租赁合同提交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县挂或者张贴;
(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二)必须在承租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
(三)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柜台,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 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出租方、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一)出租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出租柜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处罚;
(二)承租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承租柜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处罚;
(三)出租方、承租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旅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处罚;
(四)承租方擅自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处罚;
(五)承租方利用租赁柜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处罚;
(六)出租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作租赁柜台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承租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租赁柜台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租方不含外商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承租方的,按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出租方租赁柜台超过自营数量且符合市场登记条件的,应录按照开办集中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展销会、定货会的营业场地和设施出租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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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修正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民族团结,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恭城瑶族自
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汉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恭城镇。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照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自治县的实际,坚持改革开放,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若奋斗,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本条例是自治县贯彻实施宪法、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自治法规。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在外设立的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瑶族和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壮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他散居民族也应有适当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九条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瑶族和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使用汉语,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对不通晓汉语和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涉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问题的案件时,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根据本条例和自治县有关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自治县在实施国家法律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通执行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实际制定该法律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当地的实际制定贯彻法律的某些特殊问题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变通或者停止执行的规定,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自治县实际需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或者撤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自治县的总编制内,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自治机关招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自主确定从农村和各民族中招收的名额;对边远、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录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事业、企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划定适当比例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设在自治县境内但不隶属自治县的事业、企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适当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属于资源开发性企业,应当优先招收当地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优先培养、优先使用的特殊措施,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技术人才;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普及科学种田,提高粮食商品率。
自治县在保证粮食自给和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自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水果和其它经济作物。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集体、个人饲养生猪、家禽、牛、羊等,发展畜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农业环保监测,因地制宜发展农机事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县集体兴办的林场,联户和个人承包、租赁荒山造林,以及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活立木依法继承、抵押和有偿转让,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馈赠。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内生产的木材,自治机关可以自主确定外销指标。
自治县境内因灾砍伐的树木和伐区剩余物,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加工销售,不列入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
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县可以自行加工和销售。
乡(镇)、村林场生产的木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自产自销。
自治县木材市场的开发和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禁无证砍伐、无证贩运。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和稀有珍贵动、植物。风景林、防护林要更新砍伐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荒芜土地。
自治县自治机关允许集体、个人有偿承包或受让适度年限的荒山、荒地进行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的耕地,非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或丢荒的承包土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一切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采矿、取土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外商、集体、个人投资开发房地产,自治机关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除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应依法在自治县交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各种功能。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实际发展水电事业,鼓励集体、联户、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兴办小水电站,严禁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筹集资金,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管理水库、堤坝、机电排灌等设施,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政策鼓励集体、个人合理利用山塘、水库从事养殖业。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留成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加强乡村公路、林区公路和乡村邮电通讯网点建设,逐步改善交通、通讯条件。
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筹集资金建设县、乡公路基础设施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工业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兴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
自治县享有资源使用权者可用资源参股兴办企业。
以本地资源为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治县在原料上优先供应。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自治县境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则,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以及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条 自治县建立以国有商业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集体、联户、个体商业和服务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大力发展矿产品、木材、竹木制品、林化产品、水果、药材等出口商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从物力、技术等方面扶持贫困乡(镇)、村进行开发性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贫困乡(镇)、村在本县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为发达的乡(镇)兴办企业所创属于本县收入的税利大部分或者全部返还贫困乡(镇)。
贫困乡(镇)、村经济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财政体制的规定,行使管理自治县的财政自治权,安排财政收支。
自治县财政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
自治县征收的增值税中央基数返还地方部分中,集中自治区、地区的比例低于一般县;超基数增收中央返还地方部分中,返还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属于自治县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治县自主安排;地方共享税收入上缴比例低于一般县。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加大支出,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减少收入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
自治县预算外资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自治县财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社员股份合作基金等资金互助组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就地改造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综合治理,防止污染和公害,保持生态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和生产时,必须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自治县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努力办好小学、普通中学、师范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建设需要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城乡各种技术人才。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录用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对边远贫困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
自治县中学、职业学校招收居住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的村、屯的考生时,招收名额和录取条件予以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勤工俭学基地。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教师的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任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加强科技队伍建设。

自治县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考核制度,坚持有偿服务和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科技人员到厂矿、企业、农村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推广科技成果。
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逐步改善科研条件。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县、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的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娱生活,取缔反动、色情、淫秽、腐蚀的文化经营活动。
自治县重视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孔庙、武庙等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谁投资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防治地方病、流行病、职业病和传染病,做好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特殊困难户病患者的住院治疗费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卫生队伍建设,重视民间医药、医术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应用,加强药材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门诊、中草药店,民间医生可以行医。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进行自治县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歧视、侮辱和损害少数民族形象的行为。
自治县各部门处理涉及民族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的操纵和支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每年公历九月二十五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可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1996年8月6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




目 录


序言……………………………………………………………………(4)

一、“十五”工业发展回顾……………………………………………(4)

──工业经济总量较快增长 ………………………………………(5)

──工业经济结构得到优化 ………………………………………(5)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全面启动 …………………………………(5)

──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取得成效 …………………………(6)

──乡镇企业较快发展 ……………………………………………(6)

──非公经济长足进步 ……………………………………………(6)

──深化国企改革成效显著 ………………………………………(6)

二、“十一五”发展面临的形势 ……………………………………(7)

(一)困难与挑战……………………………………………………(7)

(二)机遇及有利条件………………………………………………(8)

三、“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9)

(一)指导思想………………………………………………………(9)

(二)发展目标………………………………………………………(10)

四、“十一五”发展的主要任务………………………………………(10)

(一)打造构建2个现代工业物流中心……………………………(10)

(二)规划建设3个工业园区………………………………………(11)

(三)改造提升5个现有产业………………………………………(12)

(四)培育壮大7个后续产业………………………………………(16)

(五)重点扶持1批龙头企业………………………………………(21)

五、“十一五”发展的对策和措施…………………………………(21)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21)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22)

(三)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23)

(四)大力发展县域工业…………………………………………(24)

(五)加强“场地”“院所”经济协作…………………………… … ……(24)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25)

(七)转变政府职能……………………………………………………………………………… (25)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工业化发展…………………… ……(26)









序 言




西双版纳州工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时期,是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统筹规划和认真做好“十一五”的工作,对于继续巩固“十五”所取得的成绩,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促进全州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州关于编制“十一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西双版纳州2003—2020年新型工业化发展纲要》,特编制《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 一、“十五”工业发展回顾

“十五”时期,是西双版纳州工业经济发展较快,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十五”的前三年,我州工业经济一直延续着“九五”以来徘徊不前低速增长的状态,2003年全州工业经济增长速度仅为3.4%。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的召开,在全省上下树立了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识。州委、州政府充分认识到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把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工业强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确定了我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开拓创新,奋力拼搏,2004年以来,全州工业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全面完成了“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工业经济总量较快增长。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工业经济较快增长。2005年全州全部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十五”期间累计55亿元,年均增长13%,比“九五”时期提高10个百分点;2005年全州全部工业增加值8亿元,“十五”期间累计实现24亿元,年均增长23%,比“九五”时期提高23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十五”计划年均增长7%的目标。 ──工业经济结构得到优化。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培育壮大后续产业,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进展明显。2005年全州全部工业增加值在全州GDP中的比重达到10%,比2000年提高4个百分点。非公经济工业总产值占全州工业总产值的73%,比“九五”时期提高59个百分点。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全面启动。2003年11月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后,西双版纳州抓住机遇,全面启动景洪工业园区、勐海工业园区、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规划建设工作。景洪工业园区被确定为全省30个重点工业园区之一、勐海工业园区及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被确定为全省8个特色工业园区之一。3个工业园区加强领导,建立了工业园区领导机构,开展了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招商引资等规划建设工作。景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勐海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总体规划已通过省级审查。 ──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取得成效。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在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拟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2005年全州技术改造投资完成1.33亿元,“十五”期间累计完成3亿元,年均增长23%,比“九五”时期提高43个百分点。 ──乡镇企业较快发展。围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加收入,实施“云南省优势农产品加工推进工程”、“云南省乡镇企业技术进步推进工程”和“云南省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工程”,乡镇企业发展成效显著。2005年乡镇企业营业收入23亿元,“十五”期间累计78亿元,年均增长19%,比“九五”时期提高17个百分点。 ──非公经济长足进步。营造政策环境、优化服务环境、强化政务环境,加大扶持力度,非公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2005年非公经济增加值23亿元,“十五”期间累计83亿元,年均增长17%。 ──深化国企改革成效显著。从2002年10月起,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完成了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为重点的企业深化改革任务。截止2004年底,完成了云南省考核的101户企业的深化改革工作。 二、“十一五”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困难与挑战

西双版纳州工业经过多年的努力,有了较大发展,但仍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制约了全州工业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认识上,对发展工业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对工业的概念理解偏差,存在着片面地将发展工业与环境保护、旅游业和农业产业化对立起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工业经济。二是在发展思路上,未适时编制切实可行的具有前瞻性的加快工业发展的规划,在具体工作中缺乏强有力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三是在工业基础上,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科技开发能力低,管理水平不高,技术、装备落后,人才不足,职工素质较差,信息不灵,运距较远,产品缺乏竞争力。四是在能源供应上,我州无油、没气、少煤、缺电,给我州工业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困难。五是在工业布局上,存在散、小、乱问题,集约化程度较低,产业发育尚不成熟。六是在产业结构上,工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低(占10%),难以发挥工业对一、三产业的带动作用,成为制约全州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的“瓶颈”。七是在产品结构上,支柱产业少、产品结构单一,新兴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具有特色的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较少,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较弱,往往因一业的好坏,直接影响全州工业经济的发展,当前尤其以制糖业影响较为突出,形成了“一糖独撑”的单一工业结构。八是在投资环境上,由于经济基础薄弱,交通不便,基础设施等“硬件”相对滞后,同时“软件”方面,还存在着服务意识淡薄、办事效率低、配合意识差的问题,投资环境不够理想,导致投资渠道少、投资领域窄、投资规模小、外来企业少。九是在整体水平上,云南省工业化已处于初期向中期过渡阶段,而我州尚处于初期阶段,远远落后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 (二)机遇及有利条件

“十一五”期间,西双版纳州工业发展具备了十分有利的条件,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为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供了体制保证;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明确了“工业强省”发展战略,为我州工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氛围;州委、州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并多方调研,努力探索适合我州实际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为加快我州工业经济发展开启了新的思路。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推进,省委、省政府“兴边富民工程”3年行动计划的启动,昆曼大通道的建设,泛亚铁路(中线)的远景规划,“云电外送、西电东送”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我州区位优势更加明显,为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加快外向型工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三是我州具有丰富的生物资源、水热资源、旅游资源,为发展工业提供了前提条件。四是经过长期的建设,我州工业已初具规模,渐成特色,拥有了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了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积累了发展的经验;随着改革的深入,非公企业的竞争力正在逐步增强;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有了改善,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已驶上快车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发展工业的条件日趋成熟。 三、“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积极构建投融资、技术创新、园区基地、服务保障四个支撑体系,以县域经济为基础,以信息化为带动,以城镇化为纽带,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以建设中国天然橡胶加工基地、普洱茶基地、傣药南药基地、竹浆纸基地、云麻产业示范基地、生物质能源基地为保障,实现农业产业化—产业工业化—工业园区化—园区城镇化—城镇生态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州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目标

工业经济总量:到2010年全州全部工业主营业务收入53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29%;全州全部工业增加值24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25%。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标:2010年全州全部工业增加值占全州GDP的比重达到18%,工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协调发展。 可持续发展目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以内。 四、“十一五”发展的主要任务

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点是实施“23571”工程,即打造构建景洪、磨憨昆曼经济走廊上2个现代工业物流中心;规划建设景洪工业园区、勐海工业园区、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工业园区3个工业平台;改造提升制糖、制茶、傣药、建材、矿冶5个现有产业;培育壮大水电、云麻、生物柴油、林产品加工、天然橡胶加工、绿色农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加工7个后续产业,重点扶持1批龙头企业。 (一)打造构建2个现代工业物流中心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逐步建立、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稳步推进和昆曼国际大通道全面建设为契机,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全力打造构建景洪、磨憨昆曼经济走廊上2个物流中心,发展沿路、沿江、沿边经济,促进工业发展。依托景洪这一中心城市,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物流市场,整合物流资源,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多层次的采购、运输、配送、仓储服务网络体系,将景洪物流中心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的物流组织管理和国际物流配送的重要基地,形成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工业的良性互动格局。依托磨憨国家级口岸和昆曼国际大通道,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加快与国内外市场接轨步伐,大力发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将磨憨建设成为商贸活跃、旅游兴旺、加工仓储业较为发达的,连接中国大市场、辐射大东盟市场的,集生态化、民族化、现代化、国际化为一体的国家级口岸及中国—东盟互补经济的加工平台和贸易流通平台。 (二)规划建设3个工业园区

建设目标:全州重点规划建设景洪工业园区、勐海工业园区、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2005年启动建设,2010年初具规模,2020年全部建成。形成特色突出、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产业(企业)集群发展的工业园区。全州工业园区初步规划面积40.5平方公里。到2010年实现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4亿元,工业增加值7亿元,占全州全部工业增加值的30%。工业园区创造的GDP占全州GDP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产业定位:以热区生物资源开发和进出口贸易加工业以及现代物流业为主。 产业布局:景洪工业园区按“一园两区”(嘎栋片区和景哈片区)规划建设。产业布局以纺织服装业、绿色食品加工业、生物产业、旅游产品加工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为主。勐海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以云麻加工、普洱茶加工业为主。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产业布局以进出口贸易加工、现代物流业为主。 (三)改造提升5个现有产业

制糖业:稳定甘蔗种植面积,向优质高产高糖高效发展,进一步完善糖蔗价格联动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实施综合利用,延长产业链。在原料种植方面,2010年甘蔗种植面积控制在40万亩左右,良种覆盖率80%,平均农业单产4.5吨。在工业加工方面,大力支持云南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控制成本,增加榨期有效时间,以引进关键工艺和关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为突破口,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市场需求品种。同时,加强蔗渣、废蜜等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污染,达标排放,积极开发蔗渣制浆造纸、合成纤维板及燃料乙醇、有机复合肥等系列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到2010年制糖业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1%;工业增加值1.5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6%。 制茶业:坚持“改造、提质、增效”的方针,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及低产茶园改造力度,提高茶叶单产和有机茶、名优茶、无公害茶的比重,增加茶叶种植、茶叶加工、茶叶出口和整体品牌经营的经济效益。在茶园建设方面,以勐海县、景洪市大渡岗等江北乡镇和勐腊县尚勇、易武、象明等乡镇为区域布局重点,全面推广无性系茶树良种应用面积,有计划地改造低产茶园,到2010年茶园面积稳定在50万亩左右,良种化茶园面积达到60%以上,茶叶单产60公斤左右,名优茶比重达30%以上。在工业加工方面,制定普洱茶产业政策及普洱茶制造业行业标准,实行普洱茶制造业行业准入制。通过行业整合与招商引资,组建茶叶集团,以大企业为龙头带动产业发展,以产品品牌带动精制茶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做大名优品牌,扶持和促进有传统历史的手工高档名茶生产,立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扩大有机茶、无公害茶的产量。开展茶叶精深加工,形成紧压茶、袋泡茶、新型茶饮料等多种产品系列,提升茶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档次。采用高新技术提取和利用茶叶中茶多酚、茶色素、茶皂素、茶多糖等功能性成分,用于食品、制药、化妆品工业。在市场培育方面,努力将西双版纳建设成为普洱茶原料集散中心、茶叶加工中心、价格信息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以及普洱茶文化展示基地。到2010年制茶业主营业务收入6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38%;工业增加值2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5%。 傣药业:依托西双版纳独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先进适用的制剂技术,发展以傣药为主的现代生物制药业,创建知名品牌。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GMP、GCP、GLP、GAP标准,加强傣医药生物制药应用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的理论基础工作,用5至10年的时间,力争制定出50个傣药材国家标准,开发出3至5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傣药品种达到国家三类新药标准。加大对傣(南)药材品种的筛选力度,建设野生傣(南)药材变人工栽培的规模化、标准化傣(南)药材种植基地,为傣药生产提供充裕的后续资源。引进外来强势企业,以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联合版纳制药厂、雨林制药厂、名盛制药厂,加快发展现代傣药业,把我州建设成为集科研开发、中试孵化、种植基地、生产销售“四位一体”的天然傣药(南药)原料基地和现代化傣药南药基地。到2010年傣药业主营业务收入0.6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25%;工业增加值0.3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25%。 建材业:紧紧抓住景洪电站、橄榄坝电站、勐松电站、小磨公路、泛亚铁路中线等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方针,改造提升水泥、砖、瓦等传统建材产品,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石材、砂石料等建筑材料,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建材行业整体水平。抓紧做好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研究储备工作,鼓励和支持大水泥公司(集团)采用兼并、收购、重组等形式,利用先进的旋窑替代立窑、干法替代湿法工艺技术,改造州内现有立窑企业。建设1个年产30万吨以上规模的水泥熟料生产基地,将一些立窑企业改建为粉磨站、中转库、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等专业化分厂,促进水泥制造业分工协作,优化升级。发展各种轻质、高强、多功能墙材,包括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空心砖、混凝土多孔砖、非粘土瓦、陶粒砌块、石膏刨花板等产品。发展绿色、多元、高档的各种新型系列装饰材料,使其向功能化、高档化和无公害方向发展。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石材产品,开发花岗岩、石灰岩等矿种。发展路沿石、异形石等产品,加快非金属矿深加工制品产业化进程。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合理开发砂石资源,建立规模化和规范化的生产基地。到2010年建材业主营业务收入1.4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8%;工业增加值0.2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6%。 矿冶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和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坚持科学布局、适度开发的思路,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生产力,着力提升产品结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矿业发展规划,明确矿产资源开采批准权,严格矿山开发准入条件。坚持扶持州内企业与引入外地强势企业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引进与资源相适应的大企业参与开发,加快行业整合。坚持“一矿一主一证” 和“分散采矿、定点选矿、集中冶炼”的方针,重点规划建设勐满金矿、勐海花岗岩、嘎洒地热、易田铅锌矿、勐龙铁矿、勐腊岩盐、景洪普文—景讷和勐腊象明—勐伴—尚勇原煤等7个矿业开发基地。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大州内、境外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力度,扩大后备资源,发展矿产品来料加工。充分发挥电力优势,创新矿电结合机制,发展我州矿业经济和以铁、锰为主的冶金工业,拉长电力工业产业链,将电能优势迅速转化为地方工业经济优势。到2010年矿冶业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6%;工业增加值2.2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2%。 (四)培育壮大7个后续产业

水电业:全面贯彻开发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举的方针,实现电源、电网、负荷建设的协调发展,调整结构,加快建设水电大中小型项目,同步建设电网,积极参与国家“西电东送”、“云电外送”战略的实施,努力将水电业打造成为我州工业第一大支柱产业。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步伐,鼓励建设中小水电站,积极推进“农村电气化建设、电网改造、小水电代燃料、电力扶贫”四项工程建设,促进电力企业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创新,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理顺电网管理体制,建立全州统一的电力通信调度系统,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到2010年争取建成景洪电站(装机容量175万千瓦)、橄榄坝电站(装机容量15万千瓦)、南班河梯级电站(总装机容量18.3万千瓦)、南果河天生桥二级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南果河复建电站(装机容量1.26万千瓦)、景洪创业电站(装机容量8000千瓦)、勐宋电站(装机容量2万千瓦)、大沙坝水库电站(装机容量4000千瓦)、流沙河五级电站(装机容量8000千瓦)、流沙河一级电站(装机容量1.26万千瓦)等一批大中小水电站。到2010年水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10万千瓦以上,水电业主营业务收入23亿元,年均增长53%;工业增加值15亿元,年均增长56%。 云麻业:抓好“云麻1号”、“云麻2号”等品种的良种繁育及种植基地建设,引进外来企业,大力开发云麻原料初、精深加工产品,实现“农、工、贸”一体化产业格局。在原料种植方面,抓好科技人员与种植农户的种植技术培训工作,在总结试种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种植技术,搞好“云麻1号”、“云麻2号”等品种的良种繁育与种植基地建设,积极探索连接加工企业与农户、加工生产与原料供给的有效形式,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形成种植、收购、加工“一条龙”生产模式,为云麻加工业提供可靠的原料保证。力争2010年云麻种植面积单季60万亩左右,云麻全杆60万吨左右。在工业加工方面,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走“产、学、研”结合之路,不断研制和开发新品种、新产品,引进外来强势企业,大力开发以云麻全杆、籽、皮作为工业原料,采用高新技术制作麻纸浆、纸产品、麻纤维、食用油脂、化妆品用油、麻仁蛋白粉、保健食品与医药胶囊、建材等系列产品,确保年产5万吨云麻浆粕及年产2万吨云麻纤维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建成我省的云麻产业开发示范基地。到2010年云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2.4亿元,工业增加值1亿元。 生物柴油业:抓好小桐子、棕榈、云麻等油脂植物原料种植基地建设,研究运用高新工艺技术,以植物油为原料,开发生物柴油及其副产品。在建设稳产高产天然橡胶种植基地的同时,加快建设云麻、小桐子、棕榈等油脂植物种植基地,构建原料收购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毛油初加工厂,确保原料油来源。在深加工方面,充分利用橡胶籽油、云麻籽油、小桐籽油、棕榈油等植物油原料资源,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与开发,采用高新工艺技术,引进外来强势企业,开发生物柴油及其副产品,延伸产业链,努力建设成为全省生物柴油示范基地。到2010年生物柴油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工业增加值0.2亿元。 林产品加工业:在生态建设优先的前提下,立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强化森林资源基础地位和承载力,正确处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快林产工业现代化进程,建立规范化集约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基地,以竹木为主,大力发展林纸、林板和林化工三大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促进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和林业经济良性循环。林纸业以竹浆纸产业为主导,积极开发中、高档浆纸产品。林板加工业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为主要途径,改造提升现有企业,积极发展锯材、胶合板、纤维板、刨花单板等人造板,大力发展厨房、办公等板式家具,适当发展实木与藤制家具。林化工业要大力推进精深加工和新产品研发工程,以樟脑、樟油、紫衫醇、竹炭、竹醋液等产品为重点,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建立比较完善的林化产品生产体系。到2010年林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年均增长38%;工业增加值0.5亿元,年均增长38%。 天然橡胶加工业:坚持“控制面积、强化科技、增加单产、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培植龙头、规模经营、产业升级”的方针,建成综合竞争优势明显的天然橡胶种植基地。加快天然橡胶产业升级步伐,走工业兴胶、科技兴胶之路,促进原料型向产品精深加工型的转变,实现我州天然橡胶种植、初加工及综合利用、精深加工的协调发展,倾力打造工程橡胶等系列产品新优势,建成一流的天然橡胶产业。建设稳产高产的天然橡胶种植基地,加快建设橡胶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科技培训体系、新技术推广体系、产品质量检测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完善服务,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胶木兼优的优质种苗品种,改造低产低质胶园,改进割胶技术,提高民营天然橡胶产量和质量。在全州范围内规划建设勐龙片区、嘎洒片区、勐罕片区、勐腊片区、勐捧片区、勐仑片区、打洛片区7个植胶区,到2010年,天然橡胶种植总面积控制在280万亩左右,高产稳产胶园达90%以上,干胶产量力争22万吨以上。优化整合现有散小制胶企业,积极引进或组建2—3户骨干龙头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上,巩固现有品种、品牌,促进天然橡胶初产品更新换代,除生产以胶乳为原料的颗粒标胶、浓缩胶乳外,积极研发凝块(或杯凝胶)为原料的5#、10#、20#胶的生产,以及专用天然橡胶(子午专用胶、航空专用胶、恒粘胶)产品的生产。延伸产业链,加快发展天然橡胶制品精深加工,重点发展市场潜力大,可带动天然橡胶工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产品。积极开发桥梁支座、橡胶止水带、传动输送、机械密封、建筑隔震、胶管胶轴等工程橡胶系列产品;子午胎等汽车专用橡胶制品,手套等乳胶制品,精密电子和电器用橡胶制品,国防军工橡胶制品,木家俱、油脂等橡胶木及橡胶籽综合利用系列产品。把我州建设成为全国最好的天然橡胶加工基地。到2010年天然橡胶加工业(精深加工)主营业务收入0.3亿元,年均增长43%;工业增加值0.1亿元,年均增长27%。 绿色农产品加工业:走“公司+基地+农户”之路,选择资源基础好、成长性能好,并能迅速集聚资本、吸引相关生产要素的龙头企业,按照农工商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的经营模式,发展以西蕃莲、菠萝为主的热带、亚热带鲜果原汁等保健饮品和保鲜水果产品,以天然香料为主的天然精细化工产品,以绿色有机蔬菜,速冻蔬菜、脱水蔬菜、蔬菜汁等为主的保鲜疏菜加工业。发展以肉牛、茶花鸡、冬瓜猪、小耳朵猪、热带鱼类等为主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养殖加工业。发展以优质大米加工及麻籽、茶籽、天然橡胶籽油脂加工为主的粮油制品业。到2010年绿色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0.3亿元,年均增长8%;工业增加值0.1亿元,年均增长5%。 进出口贸易加工业:依托国际大通道建设,充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围绕中国与东盟经济的互补性和市场需求,发展互补性的深加工工业。力争在电力输出、矿产品来料加工、傣(南)药、果蔬保鲜(深)加工、畜禽制品及水产品加工、旅游工艺品生产、天然橡胶精深加工、水泥等建材生产、家用电器和农用机械等机电产品装配以及五金建材产品加工等方面有所突破。到2010年进出口贸易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年均增长6%;工业增加值0.6亿元,年均增长8%。 (五)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

为加快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围绕5个现有产业和7个后续产业,集中力量,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力争用3—5年时间,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发挥重点产业的聚集效应,带动全州工业较快发展。 五、“十一五”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可持续发展贯穿工业化的全过程,依靠科技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和环境协调统一的工业化道路。全面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大力推广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把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和企业自愿行动相结合,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促进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从源头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搞好工业垃圾的回收利用,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环境治理,在工业园区推行ISO14000认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强共伴生矿资源综合回收和深加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管理,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

将农业产业化纳入新型工业化范畴,用工业化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用经营工厂的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中心调整农业结构,围绕主导产业和骨干农产品,科学规划全州农业产业化区域布局,培育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农产品基地。根据各乡镇产业优势和发展规划,重点扶持5—10个工业乡镇,启动一批各具特色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加大扶持力度和招商力度,推动农村特色工业向集约化、专业化和高端化方向发展。培育和完善现代农业商品市场体系,大力开发名、特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争创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产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农村工业,规划引导农村工业向城镇集中,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产业支撑。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为工业搭建发展平台。以城镇建设带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推动农村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繁荣。 (三)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落实发展非公经济的各项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政策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消除体制性、思想性、政策性障碍,优化法制、政策、行政和服务环境,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投资领域、项目审批、投融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税费征收、获得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对外贸易等各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政策和待遇,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租赁、兼并、控股等手段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到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中来,培育和打造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逐步让非公有制企业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力量,推动全州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大力发展县域工业

立足县域比较优势,研究和制定符合县情的县域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发展县域工业经济,实现县域工业与农业产业化互动和县域工业与城镇化互动,逐步缩小地区差异,促进全州工业经济全面发展。抓紧工业行业的资源整合,做“优”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优”方向发展。重点支持非公经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结发展,提高县域工业聚集水平,形成聚集型园区经济,提高县域工业的产业层次,增强县域工业的竞争力。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贷款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五)大力加强“场地”、“院所”经济协作

树立全局观念,进一步发挥农垦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集中力量抓好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骨干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农垦与地方采取公司加农户、股份制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跨地域联合分类组建橡胶、茶叶、经济林果生产加工等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为中心带动区域经济整体发展。充分发挥驻州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研究所云南分所、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云南省茶叶科学研究所、云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普文试验林场等科研院所的作用,集中力量,结合西双版纳丰富的热区资源和工业产业,加快天然橡胶、茶叶、蔗糖、傣药等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和开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效应,促进企业创新技术、更新产品,加速产业、产品的优化升级,形成种植、科研、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新型产业格局。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

强化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建设符合国际信息网络发展方向的高速、宽带信息传输基础网,大力发展高速公用光纤骨干传输网,继续发展固定电话网和移动通信网,建设骨干信息系统,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程度,拓展信息技术的市场空间,促进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改造相结合。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创新企业管理手段。在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全过程推行信息化,逐步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智能化、营销网络化和管理现代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率先实现信息化,以龙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为中心,带动全州企业信息化建设。 (七)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改善政府工作效率、法制环境、基础设施、优惠政策等方面的综合环境。切实加大政府对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交通、通信、口岸等基础设施条件。加快政府职能由审批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文明诚信的人文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开放公正的政策环境、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平等宽松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流向我州,参与工业经济建设。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工业化发展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方针,对我州工程技术人才、工业经济管理人才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给予重点引进、重点培养、重点使用。配备政治素质高、敢于抓工业、善于抓工业、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主抓工业。大力推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强化职业培训,加快培养工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活动,培养职工终身受教育理念,为我州新型工业化发展构筑复合型和实用型人才高地,建立人才支撑体系。对州确定的“三个工业园区”、“十二个工业产业”,以项目为核心,按年度建立阶段性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抓紧组织编制、实施县(市)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规、主要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着手进行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重大项目引进等工作,确保实现发展目标。


附件1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期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预测表                   


单位:亿元


指  标

各年发展水平

年平均增长速度(%)


2000年实 际

2005年


实 际

2010年


预 期

“十五”


计划

“十一五”


规 划


1.制糖业
3.5

3

5

-3

11


2.制茶业
0.4

1.2

6

25

38


3.傣药业
0.1

0.2

0.6

15

25


4.建材业
0.5

0.6

1.4

4

18


5.矿冶业
0.02

3.7

5

284

6


6.水电业
0.9

2.7

23

25

53


7.云麻业
0

0

2.4

0



8.生物柴油业
0

0

1

0



9.林产品加工业
0.1

0.3

1.5

25

38


10.天然橡胶加工业
0

0.05

0.3


43


11.绿色农产品加工业
0.2

0.2

0.3

0

8


12.进出口贸易加工业
0.4

1.5

2

30

6


12个产业合计
6

13

49

17

31


全州全部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8

15

53

13

29


12个产业占全州比重%
75

87

92



注:“年平均增长速度”按当年价计算


附件2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期间工业增加值预测表 


    单位:亿元                  


指  标

各年发展水平

年平均增长速度(%)


2000年实 际

2005年


实 际

2010年


预 期

“十五”


计 划

“十一五”


规 划


1.制糖业
1.3

1.1

1.5

-3

6


2.制茶业
0.09

1

2

62

15


3.傣药业
0.08

0.1

0.3

5

25


4.建材业
0.2

0.15

0.2

-6

6


5.矿冶业
0.01

2

2.2

289

2


6.水电业
0.37

1.6

15

34

56


7.云麻业
0

0

1

0



8.生物柴油业
0

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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