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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01:57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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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南京金汇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建业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3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至8月13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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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办发〔2005〕19号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0日



晋城市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要纳入到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政务公开事项预审备案及公开情况。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报告、不适宜公开事项的备案、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落实及政务活动公开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
  (五)群众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
  (九)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权力分解、相互制约、人员定期轮岗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群众投诉的处理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上级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具体考核量化标准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部署的精神制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年度考核从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加,分组进行集中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委、政府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章 表彰与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的优秀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县(市、区)、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及单位,视情节取消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办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指导推动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根据中央综治办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要求,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在深入调研并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客观评价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的成效,总结“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经验,继续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创建“平安医院”长效机制,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制订《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省级和省级以下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省、市(地)、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拟定考核细则与考核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卫生部门将创建工作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4分)
2.辖区各级医院将创建工作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创建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分)
3.辖区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3分)
4.辖区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3分)
5.辖区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2分)
6.辖区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辖区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1分)
8.辖区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1分)
9.辖区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1分)
10.辖区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20分)
1.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5.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0分)
1.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3分)
3.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3分)
4.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六)加分项目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辖区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