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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1:53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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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用地招拍挂计划公示制度

  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计划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的宗地条件公布机制,根据出让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定期向社会发布细化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屋建设用地信息,同时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并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一)限定房价或地价,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政策性住房用地。

  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以“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根据拟出让宗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同一区域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房屋销售价格和政府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同时应确定房价的最高控制价(应低于同区域、同条件商品住房市场价),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开发商售房时的最高售价)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承诺的销售房价、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四、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运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人资格、成交结果等,都应在部门户网站和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公开发布。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及时与竞得人签订纸质件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竞得人需要进行相关资料审查的,建立网上成交后的审查制度,发现受让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有竞买资格时,挂牌出让不成交,应重新组织出让,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五、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

  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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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已废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役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中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设立并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经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解散。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同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期限未满,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决议解散;
(三)合同被依法终止或者解除;
(四)被依法撤销批准证书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解散的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进行清算。

第二章 协议解散
第五条 企业经营期限届满解散的,企业权力机构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审批机构、登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
第六条 企业经营期限未满,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散的,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解散的决议;
(二)企业关于解散的申请;
(三)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企业,还应报送有关部门关于合并或者分立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构批准企业解散,应当通知登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

第三章 单方要求解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他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企业:
(一)他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并在催告期满仍来缴付或者缴清出资;
(二)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第九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解散企业,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他方当事人。
第十条 合同他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并解散企业的,视为协议解散企业,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的他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解散企业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合同终止的,企业即为解散。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自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书或者判决书复印件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自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解散企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合同他方当事人不申请仲裁,不提起诉讼,又不予答复的,要求解除合同,并解散企业的当事人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解散企业。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关于解散企业的申请;
(二)要求解除合同并解散企业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三)要求解除合同原因的有关证据;
(四)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构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当事人任何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审批机构,并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构在审批期间,接到申请人关于当事人已申请仲裁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书面通知,应当终止审批。
审批机构批准企业解散,应当通知登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

第四章 行政强制解散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解散是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企业批准证书,或者被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依法撤销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5日内将被撤销的企业名称、撤销日期及原因通知登记主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吊销之日起15日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吊销日期及原因通知审批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按本条例办理解散手续而进行清算的企业,由审批机构责令其停止清算;已对企业财产进行处置的,审批机构有权对处置结果进行审查。
处置企业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办理企业解散手续时,提供虚假文件、证据或者非法处置企业财产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或者投资者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权力机构”是指:
(一)股东会;
(二)未设立股东会的,为企业的董事会;
(三)未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为企业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未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并依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其解散参照本条例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1995年6月8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二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 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100型客车底盘

CA6101型客车底盘

CA6120型客车底盘

CA6471型轻型客车

CA6850型客车底盘

CA6891型客车底盘

红旗牌
CA7180型轿车

CA7182型轿车

CA7202型轿车

CA7222型轿车

2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厂
1
迎客松牌
CAK6600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CAK6710型客车及底盘

CAK6720型客车及底盘

CAK6790型客车及底盘

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奥迪

(AUDI)牌
奥迪 AUDI A6L 2.4AT 型轿车

奥迪 AUDI A6L 2.4 型轿车

4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10豪华客车

BFC6125豪华客车

5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15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16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1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4160型牵引汽车

BJ4170型牵引汽车

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10
切诺基牌
BJ2021V8轻型越野汽车

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18
夏利牌
TJ7101两用燃料轿车

TJ7131轿车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03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22大型卧铺客车

9
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SY5031X型厢式车

SY5032X型厢式车

SY6480型轻型客车

SY6500型轻型客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5020X型厢式车

SY5060TYH型路面养护车

SY5060X型厢式车

SY5100TYH型路面养护车

11
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雪佛兰牌
SY5020X型厢式车

SY5030JBSBS型警备车

SY6460型轻型客车

12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6100豪华旅游客车

SFQ6110型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SFQ6113型豪华旅游客车

SFQ6120豪华旅游客车

1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CA5020X型厢式运输车

CA5026X型厢式运输车

CA5041K21L2型工程车

CA5041K2L2型工程车

CA5041K2L型工程车

CA5041K5L型工程车

CA5041K6L型工程车

CA5041L2型工程车

CA5041L型工程车

CA5041X型厢式车

CA5047K21L2型工程车

CA5047K2L2型工程车

CA5047K2L型工程车

CA5047K5L型工程车

CA5047K6L型工程车

CA5047L2型工程车

CA5047L型工程车

CA5047X型厢式车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5050X型厢式客车

SH6606型客车

SH6707型客车

SH6840型客车

SH6841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1型客车底盘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5026X厢式车

17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5110X型厢式车

18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6601轻型客车

FD6602轻型客车

FD6602轻型客车底盘

FD6603轻型客车

FD6606轻型客车

FD6710型客车

FD6730型客车

19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HFF6101型客车

HFF6106型客车底盘

HFF6120型客车

HFF6120型客车底盘

HFF6121型客车

HFF6121型客车底盘

20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5061X型厢式车

HFC6601型客车底盘

HFC6820型客车底盘

HFC6832型客车底盘

HFC6930型客车底盘

HFC6900型客车底盘

21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厢式车

DN5023X型厢式车

DN5024X型厢式车

DN5025X型厢式车

DN5026X型厢式车

22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1042厢式货车

23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全顺牌
JX1046型厢式货车及底盘

JX5045X型厢式车

JX6461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JX6462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JX6542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JX6543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JX6591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24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61
江铃牌
JX5023X型厢式车

JX5030X型厢式车

JX5032X型厢式车

JX5033X型厢式车

JX5040X型厢式车

JX6470型轻型客车

JX6477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江铃全顺牌
JX5036X型厢式车

JX5040X型厢式车

25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021X厢式车

2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6103型客车

ZK6113型客车

ZK6600型客车

ZK6732型客车

ZK6740型客车

ZK6790型客车

ZK6791型客车

ZK6862型客车

ZK6891型客车

ZK6893型客车

27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尼桑牌
ZN1021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ZN2021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ZN5021X型厢式车

ZN5031X厢式车

ZN5031TQX抢险车

ZN6481型轻型客车

ZN6491型轻型客车

28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4豪华客车

29
广州羊城汽车有限公司
89
羊城牌
YC5041X厢式车

YC6590轻型客车

YC6630轻型客车

YC6700轻型客车

30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公司
90
桂林牌
GL6120客车底盘

31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20厢式货车

LZW5010X厢式车

LZW5011X厢式车

LZW5020X厢式车

32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QL6470型轻型客车及底盘

FVR33PX型厢式货车

FVM34QX型厢式货车

TFR17HDLMB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32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TFS17HDLMB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R17HDLM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R17HSLM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S17HDLM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R55HDLJ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S55HDLJ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R55HSLJ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R55HDLJB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TFS55HDLJB型轻型汽车及底盘

33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5040ZYS压缩式垃圾车

34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SC5011X厢式车

长安-奥拓牌
SC5011X厢式车

SC7080轿车

35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金龙牌
KLQ6110型客车底盘

KLQ6111型客车底盘

KLQ6112型豪华旅游客车

KLQ6113型豪华旅游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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