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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7:26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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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5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5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将《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强制措施删除,其中删除第三十条“依法受到限制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删除第三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措施,应当向被查封人发出《查封决定书》。”

删除第三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查封措施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的执行。”“执行查封措施时,查封人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填写查封的设备和材料的清单,并由查封人、被查封人和有关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封的设备和材料的清单一式两份,交被查封人一份。”

删除第三十三条“被查封的设备和材料,由作出查封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和动用。”“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

二、将《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删除。

三、将《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封闭矿泉水水源,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删除;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修改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将《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十条中的“(五)冻结账户,强行划拨,扣留违法经营商品、经营工具(含运输工具)和生产设备。”删除。

五、将《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拒绝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或提供劳务,属承包经营户的,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属非承包经营户的,应从拒绝缴纳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纳额(提供劳务的应折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删除。

上述地方性法规修改后,章、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5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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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张翔
e-mail:zhangxzx@sohu.com

绪 论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理所当然的成为改革中的重头戏。不过在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因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无论在难易性还是在必要性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
由于历史的、环境的、政策的、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因素,国有小型企业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来说,除了负债率高、养老负担重、企业冗员多、资产流失严重之外,面临着更大的困境。
1.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和管理水平都比较落后,竞争能力比较差,经济效益非常低。据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5%,小型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1.5%,比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比大型工业企业高10个百分点。国有小型企业的销售利润为--0.87%,净资产利润为--1.06%。在全部亏损的国有企业中,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占总数的90%,占全部国有小型企业的60%。国有小型企业资产流失严重,国有权益损失殆尽。
2. 现实中,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管理水平落后,面临的竞争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因而政府承担的风险一般要大于收益,同时由于国有小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委托代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管理的成本较高,国有化的经营往往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所以往往不易管理。
3. 国有小型企业经济效益不尽人意,国家每年要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创利润中抽取相当一部分来扶持它们,但是国有小型企业依旧不能扭亏,反而每况日下。国有经济效益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失业问题、债务问题和亏损问题的压力被大大加剧了,国民经济改革的步伐受到制约。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全国国有企业目前有30多万户,其中国有小型企业25.5万户,占84.4%。小型企业职工人数为2346.9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30.3%, 资产总额是全部国有资产总额的17.6%。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成败对整个社会、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国有大型企业大都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交通、通讯、金融业和支柱产业等国民经济的关键部分,社会化程度较高,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宏观功能较多。而国有小型企业一般集中在一般性的非主导部门,并且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分布面广,在国民经济中不具有主导作用,改革社会震动面和改革难度较小,所以改革起来难度相对较小。
我们应该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这些实际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要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科学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难点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改革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
在城市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方面:
1. 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
2. 需要逐步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的比较完善的社保制度。
3. 应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4. 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5. 应该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造就一批高水平、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 应放开放活企业,让其自由发展,自负盈亏。
在企业本身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国有企业的双重约束还很突出,指令性计划和直接行政干预虽然大大减少了,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和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还很严重。
2. 虽然在商品市场上,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的形成绝大多数都纳入市场竞争的轨道,但在资本和劳动力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有限。
3. 在扩权让利之后,企业具有了较强的利益刺激机制,但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和治理结构还很不健全,内部问题突出。
4.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大锅饭”、“铁饭碗”,企业办社会等体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5. 国有企业的产权仍然受“条条”、“块块”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国有企业的产权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动性、竞争性等等。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一点建议
为了解决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这一难题,我国政府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政策,放小是对国有小型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着眼点是企业,但不必把每一个企业都搞活,而是可以并且应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生产力最佳结合点及资产重组和资源配置的突破口,从社会范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搞活整个国有经济。
1. 对于那些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发展成为大中型企业,不再做政府的附属物。
2. 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算很好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集资入股、股权、产权量化到人,对企业进行职工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除按劳取酬外,不对企业盈亏负责,按股分红,按股承担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增强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活力。
3. 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走兼并之路,通过兼并形式,小型企业可以改组成为某一大型企业的分厂、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使企业获得生机与活力。并且这样可以把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大的企业集团或公司中,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达到放开放活的目的。
4. 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拍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战线过长,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优势,对那些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小型企业,有的可以通过拍卖形式进行改制,以达到优化国有资产的目的,也有助于小型企业理顺责权利关系,尽快搞好搞活。同时拍卖得来的资金,可以投入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一举两得。
结 束 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目前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其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是无庸置疑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