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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58:34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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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2号



  现发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2002年11月21日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管理,促进民用航天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履行我国作为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天发射项目是指非军事用途,在中国境内的卫星等航天器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拥有产权的或者通过在轨交付方式拥有产权的卫星等航天器在中国境外进入外层空间的行为。

  第三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经审查合格取得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航天发射项目。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民用航天发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项目总承包人是许可证申请人。若无国内的项目总承包人,卫星等航天器产权的最终所有人是许可证申请人。

  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二)申请的项目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

  (三)申请的项目不会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构成无法补偿的危害;

  (四)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许可文件;

  (五)具备从事所申请项目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及完善的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项目预定发射月的9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及许可证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

  (二)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

  (三)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预定发射时间,卫星、运载火箭、发射和测控通信系统之间的技术要求,运载火箭详细轨道参数及落区或回收场区的勘察报告,卫星详细轨道参数、频率资源使用情况的文件。

  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需提交运载火箭、卫星轨道参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以及使用有关频率资源的许可文件副本。

  我国的卫星发射者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该空间电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副本。

  (四)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及保障公众安全的材料,关键安全系统的可靠性、运载火箭发射过程中正常及故障状态对发射场附近及发射轨迹范围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构成的影响、如何避免污染和空间碎片问题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的补充材料;涉外项目,还须提交政策性评估和保密安全性评估材料。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项目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颁发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复审一次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涉外项目必须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外贸公司组织相关事宜,涉外项目的合同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

  (二)注册地址(申请人住址);

  (三)项目主要内容;

  (四)预定发射时间;

  (五)许可证有效期;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仅限于批准的项目使用,该项目结束后,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

  第十三条 许可证内容需要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拟取消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管理不善无力完成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注销该项目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在项目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间的保密协定;

  (二)在项目执行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三)未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民用航天发射活动;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项目,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项目提出许可证申请。

  第十八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的原因造成项目内容更改、时间延期或取消,并导致相关方面发生费用的,其相关责任及Τ械5姆延茫尚砜芍こ钟腥擞胗泄馗鞣揭院贤魅贰?

  第十九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发射空间物体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在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月的6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上报项目发射计划。

  进入发射场工作阶段之前,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出厂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载火箭技术状态文件、质量状态控制文件、飞行试验大纲、安全、保密及其他需出具的文件。

  (二)该项目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保单副本及相关文件副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已生效保险保单副本一式三份。特殊情况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材料,依据具体情况处理。

  经批准后,该项目方可进入发射场工作阶段。

  第二十一条 在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日之前60天,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出厂申请,并附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相关保险、安全、保密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文件副本一式三份。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项目发射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书面上报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将不定期监督检查已批准项目的实施情况,其授权的公务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许可证持有人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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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二环线以内进行犬类饲养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二环线以内进行犬类饲养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养犬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犬类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农业、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犬类管理各有关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犬类日常管理和狂犬捕杀、无证犬及违规养犬处置工作;
  
  (二)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诊疗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配合对狂犬、流浪犬、无牌犬的处置,保障犬类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刑事事件;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所辖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自觉遵守本办法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二环线以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须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对犬只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后,向犬类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只电子标签。
  
  第七条 二环线以内除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等工作需要,经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对犬只进行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并向犬类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可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八条 犬只登记后,犬主拟更换犬只或携犬迁出市区居住的,应向犬类管理机构办理犬只变更手续。
  
  第九条 饲养经登记的犬只,犬主应当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期携带《犬只登记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犬只登记证》验审;
  
  (二)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圈(拴)养,不得出户,携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
  
  (四)不因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携犬出户时,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犬只死亡的,应当到犬类管理机构办理犬只注销登记;
  
  (七)发生犬伤人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犬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取得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养犬登记申请表》或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养犬的,提供犬主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单位养犬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对经登记符合准养品种的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取得《犬只免疫证》;
  
  (四)犬类管理机构经查验犬主上述有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发给《犬只登记证》和犬只电子标签;不符合条件的,由犬主自行对犬只予以处置,不得继续饲养。
  
  第十一条 二环线以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第十二条 犬类销售点销售的犬只,应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证明。
  
  从事犬类诊疗的,需经农业部门审查同意,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报犬类管理机构备案。
  
  居民住宅内不得开设犬类销售点、诊疗所。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狂犬、流浪犬、未注册犬的捕杀、处置工作,防止犬伤人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违反犬类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犬类管理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阻挠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二环线以外涉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的犬类管理由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二环线以外涉及越城区管辖范围的犬类饲养及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推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同时予以废止。




试论毒品犯罪的特点

刘成江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1、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
  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2)空心部位藏毒。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3)夹层藏毒。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4)人体藏毒。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2、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
  首先,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所谓流程性是指毒品的非法种植、生产加工、制造和贩卖以及洗钱呈现前后相继、互为制约和影响的特点。毒品犯罪的周期性是指毒品的非法滥用和毒品犯罪互相依存、互为发展。随着毒品犯罪有组织化程度的加强,毒品犯罪越来越集种植、加工、制造、贩卖及洗钱于一体。
  其次,由于毒品犯罪耗资大。贩毒路线长,危险性强,这导致有组织犯罪集团参与。日本统计表明,冰毒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有密切联系,被破获案件的人员中有近一半是暴力团团员。暴力团从占毒品大半以上的冰毒交易中所获取不法收益估计每年超过4,000亿日元。
  最后,毒品犯罪引发大量的暴力犯罪。在美国,社会中的暴力犯罪绝大多数与毒品买卖和滥用毒品有关,大约超过三分之一的暴力犯罪行为和一半以上的谋杀案件与毒品有关。
  3、毒品犯罪分子装备先进。具有很强的对抗性
  毒品犯罪分子装备越来越先进,与警方的对抗能力不断增强。在美国,执法部门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会遇到毒品犯罪分子使用的各种先进的交通、通信通讯技术设备,包括对讲机、移动电话和卫星通讯工具。
  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一般在每一次行动之前都会精心策划,并为一旦被查获时如何应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别是某些老谋深算的惯犯、累犯。都是一些胆大心黑的亡命之徒,他们深知一次失手,就会丢掉了性命,因而事先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有的还配备了枪支或其他可用于搏击的凶器。一旦遇到缉毒人员,能避开则避开。无法避开时便铤而走险,或者奋力反抗,或者与我缉毒人员同归于尽。这种顽强的对抗性是其他刑事犯罪很难与之相比的,这就加大了缉毒工作的危险性。
  4、毒品犯罪一般无特定被害人和特定犯罪现场
  由于毒品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巨额利润,这种追求巨额利润的行为不同于抢劫、盗窃、诈骗等经济型犯罪,不是通过暴力、欺诈或恶意占有等方式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性而产生的吸毒者自觉寻找、购买毒品的行为。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性决定了毒品对吸毒者的人身危害结果是吸毒者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而吸毒者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追求的,加上吸毒本身是违法行为,所以吸毒者一般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贩毒分子。如果说毒品案件也有被害人的话,那便是整个吸毒群体与人类社会。毒品交易又总是处于隐秘状态,没有第三者目睹其交易可以作为证人,因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报案人。
同时,毒品犯罪案件一般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结果和可供勘查的现场。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在犯罪现场或多或少总会不同程度地遗留下某些可供揭露犯罪的证据。毒品犯罪一般不会直接造成对人身、环境、场所的直接破坏,客观上不会遗留像杀人、盗窃、抢劫或其他人身伤害或侵犯财产犯罪的现场。这并不是说毒品犯罪没有现场,而是说毒品犯罪现场很难被发现。即使发现毒品犯罪现场,也很少留有足以指证犯罪的物品证据或者可以提供侦查方向的线索、痕迹物证,一般没有现场勘查的价值。
  5、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难获取
  毒品犯罪属于严厉惩处的特别严重犯罪,一旦被查处,买卖双方都会被处以很重的刑罚,因而从事毒品交易的双方,一般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某些惯犯或累犯更积累了与缉毒人员周旋和较量的经验,学会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方法。这就给缉毒民警获取证据设置了重重障碍:一是通过常规检查很难发现藏匿在伪装夹层和隐秘部位的毒品:二是即使当场查获了毒品,往往也难以认定究竟谁是真正的罪犯;三是抓住了“马仔”,却难以证实谁是真正的老板;四是证实了当场查获的一起罪案,却很难证实过去多次走私、贩卖毒品等罪行。由于证据难取,往往会造成最后认定案情的困难。
  总体上来说,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