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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调研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6:36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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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调研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调研的函

工信装函[201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我部牵头组织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目前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当前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重点支持方向提供依据,做好《规划》发布后的组织实施,我司决定对国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科研院所进行调研,深入了解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的产品技术水平、产业化状况、企业研发和产业化发展规划等。

  本次调研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具体委托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承担,采取问卷调查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填报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按企业类型分为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池材料、电池管理系统等5类,由有关企业自行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装备司子站-汽车工业栏目中下载填报。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状况,选择并组织当地相关企业进行填报,并请于7月20日前将有关企业填报的问卷表格(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统一邮寄至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四层;邮编:100055),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lj@sae-china.org。

  第二阶段:现场调研。我司在整理和分析调查问卷的基础上,拟于7-9月份到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具体调研时间和安排经我司审核后,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负责组织落实,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安排。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次调研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人:装备工业司  苏怀山  010-68205613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赵立金 010-63345599-898
  
  附件: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情况调查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92655.files/n13892431.doc
     2、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92655.files/n13892432.doc
     3、车用驱动电机系统企业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92655.files/n13892433.doc
     4、动力电池关键材料企业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92655.files/n13892434.doc
     5、电池管理系统企业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92655.files/n13892435.doc
     6、调研企业建议名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92655.files/n13892436.doc

   (以上附件详见www.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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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 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 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第八条 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全面负责医疗护理工作和质量建设。
  重症医学科的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备一定管理能力。
  第九条 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
  第十条 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一条 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
  第十二条 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
  第十三条 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重症医学科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重症医学科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医院感染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第十六条 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第十七条 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第十八条 重症医学科的患者由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时,其他专科医师应及时提供会诊。
  第十九条 医院应采取措施保证重症医学科医师和护士具备适宜的技术操作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对入住重症医学科的患者应进行疾病严重度评估,为评价重症医学科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和完善重症医学科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医学科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结果,以及质量管理与医院感染监控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重症医学科的药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有规范、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重症医学科的仪器和设备必须保持随时启用状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由专人负责维护和消毒,抢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点。

第四章 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症医学科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对特殊感染患者的隔离。严格执行预防、控制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的各项措施,加强耐药菌感染管理,对感染及其高危因素实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重症医学科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六条 重症医学科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左右。具备足够的非接触性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单间每床1套,开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
  第二十七条 对感染患者应当依据其传染途径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对经空气感染的患者应当安置负压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第二十八条 重症医学科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九条 重症医学科应当严格限制非医务人员的探访;确需探访的,应穿隔离衣,并遵循有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重症医学科的建筑应该满足提供医护人员便利的观察条件和在必要时尽快接触病人的通道。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重症医学科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重症医学科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对重症医学科的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设在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内开展本科重症患者治疗的科室和病房参照本指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2.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附件1

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一、医师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要对脏器功能及生命的异常信息具有足够的快速反应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要掌握复苏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评估方法。
  (三)除掌握临床科室常用诊疗技术外,应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心肺复苏术、颅内压监测技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持续血液净化、纤维支气管镜等技术。
  二、护士
  (一)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循环系统血液动力学监测,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血液净化技术,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胸部物理治疗技术,重症患者营养支持技术,危重症患者抢救配合技术等。
  (三)除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外,应具备以下能力:各系统疾病重症患者的护理、重症医学科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重症监护的心理护理等。

附件2

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一、 每床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每张监护病床装配电源插座12个以上,氧气接口2个以上,压缩空气接口2个和负压吸引接口2个以上。医疗用电和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分开。每个床位的电源应该是独立的反馈电路供应。重症医学科应有备用的不间断电力系统(UPS)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个电路插座都应在主面板上有独立的电路短路器。
  二、应配备适合的病床,配备防褥疮床垫。
  三、每床配备床旁监护系统,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监护仪。
  四、 三级综合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原则上应该每床配备1台呼吸机,二级综合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呼吸机。每床配备简易呼吸器(复苏呼吸气囊)。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重症加强治疗单元至少应有1台便携式呼吸机。
  五、每床均应配备输液泵和微量注射泵,其中微量注射泵原则上每床4台以上。另配备一定数量的肠内营养输注泵。
  六、其他必配设备: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除颤仪、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管道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纤维支气管镜、升降温设备等。三级医院必须配置血液净化装置、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连江县人民政府和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划分如下:
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 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加工、畜牧业及机动船水上维修业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从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古田鹤塘镇的双洋、苏洋(包括敖江支流至后彰、杉洋、大甲、卓洋、溪坂洋、刘洋、飞竹的河段)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从塘坂水库大坝至敖江下游的长汀;敖江已古下游300米处至浦口;
以及日溪桥至福州市晋安区的湖里、坝坑的敖江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敖江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第四条 一、二级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设置的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损。
敖江流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清洁用品。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敖江水资源,必须维持敖江的合理流量,维护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流域内的水库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坝下最小下泄流量,未经批准的不得减少下泄流量。
第六条 敖江的干流和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砍伐。
第七条 在敖江流域范围内开发自然资源及进行其他建设,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八条 敖江流域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内容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不得向敖江水域排放污染物。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设垃圾处理场。对流域内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在处置垃圾时应严格依照科学方法处理,做到不污染周边环境和地下水。
第十条 敖江流域内禁止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将废水、废渣排放敖江水域。
第十一条 敖江流域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做到合理施用。禁止施用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
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不得污染水域和地下水域。
第十二条 破坏、污损水源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经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