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及修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370号
各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局“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以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的三项内容,即“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见附件)办理。
上述行政许可取消后,我局尚保留实施“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两项行政许可,其实施办法的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0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自印发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个工作日内;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180天;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文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
附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名称 电脑编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经办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异地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本单位(含个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理人: 收到日期: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三、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表“编号”为顺序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第一行“电脑编码”栏,填写8位纳税编码;
(三)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四、本申请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表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
发票名称 面额 数量(本、套) 每本套数 联数 规格 起止号码
填表人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
近期经营的具体项目
序号 发票名称 面额 数量
填表人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原件2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二)《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附表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名称 电脑编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经办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异地经营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本单位(含个人)所填报信息及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理人: 收到日期: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三、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表“编号”为顺序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第一行“电脑编码”栏,填写8位纳税编码;
(三)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四、本申请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附表2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甲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深圳市 区范围内代售印花税票,乙方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
第二条 乙方(以下称代售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代售人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二)代售人不得销售在第三方取得的印花税票;
(三)代售人必须设立帐册登记印花税票领取和售出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四)代售人必须开设专门的帐户存储销售印花税票所取得的税款;
(五)代售人必须严格按照“双限”规定结报税款和税票。“双限”规定即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代售个人1000元,代售单位10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规定的,报主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六)代售人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七)代售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八)代售人为个人的在领取印花税票时,须交纳其所领取印花税票面值金额相当的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结报税款、税票后,按其结报税款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代售手续费。
第四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领取和销售印花税票的情况。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向甲方的上级机关投诉,请求调解,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撤销乙方的代售许可。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 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签字加盖公章) (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决定》(池发〔2002〕7号)精神,在《池州市200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直接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该年度实际到位的外资(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用外资)和省外、市外内资(不包括从各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以上报的报表和考核小组核查结果为准。
2、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指该年度列入省、市以及本单位招商项目册的投资类、产权转让类等项目。
3、开展招商活动情况。指该年度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和组织招商小分队开展上门招商情况。
4、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指该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上签约项目数量以及所做的跟进落实工作。
5、其它。包括组织领导、上报统计报表等情况。
二、介绍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介绍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介绍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介绍引资责任单位介绍引资额的统计依据为: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在介绍项目落实后填报的《池州市介绍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落户地的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统计报表。
若一个项目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介绍的,有关单位均分或根据贡献大小协商分割。
三、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成立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
2、1月份,“市考核小组”对引资责任单位的到位资金进行核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3、“市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和核查结果提出初步奖惩意见,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决定。
4、考核标准见《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附后)。
(二)奖惩办法
1、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全面完成内资和外资目标任务的,可在年度考核中评优和获奖;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综合性评比。
2、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将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综合性评比资格,并按照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当年的职工年终奖励工资。
3、市直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与其在岗工作人员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挂钩。完成任务的单位,除发给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外,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可视情况设定最高限额;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按比例发给奖励工资;无引资实绩的单位,停发奖励工资。
4、在各责任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中评出20名左右“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设立招商引资服务奖,对为重大投资项目落户和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附:《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66分)
1、实际利用外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引进省外内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3、引进省内市外资金(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4、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分项打分。
第二条 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5分)
项目数在30个以上(含30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包括大项目办公室)5个以上(含5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1分,无此项要求的不扣分。
第三条 招商活动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5分)。每次都能积极参加的,满分;除特殊情况,每少参加1次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组织招商小分队情况(5分)。1次,得0.5分;10次及其以上的,满分。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1次,得2.5分;2次及其以上的,满分。
第四条 签约及履约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签约情况(5分)。县(区)政府以签约项目数与地方人口比例为标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满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按比例扣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签约项目数计分,5个以上(含5个)项目签约,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签约1个项目,扣1分。
2、上述签约项目履约情况(5分)。履约率达到50%的,满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
第五条 其它(9分)
1、组织领导(4分)。有专门招商机构、专人负责、专职招商人员的,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统计报表(5分)。月报及时、完整、真实的,满分;缺报1次,扣0.5分,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为准;抽查中,若发现有虚报的,每次每个项目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六条 加分
1、超额完成年度引资目标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可加20分(境外、省外、市外分别计算)。
2、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业招商引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可加20分。
3、在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中,所签约项目属投资类合同且当年有资金到位,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每项加2分;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每项加3分;若签约项目属工业投资类项目,每项加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本评分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