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1:36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三)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竞委会和组委会。

  (五)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人员、参赛马匹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一)参赛马匹须在近期经当地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二)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章)诊断证明。

  (三)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式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第九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1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否参赛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1人(由大会组委会任命)、兽医2至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一)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换参赛马匹时,做是否应该被替换的鉴定。

  (二)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三)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检录工作。

  (五)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六)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七)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一条 马匹

  一、参赛距离16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距离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以上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二、参赛马匹性别不限,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三、参赛马匹品种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四、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五、参赛马匹必须经过调教,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六、参赛马匹运到赛区后,由参赛队向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报到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大会兽医参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八、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伤病等),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已经参赛,不能退出。

  九、已报名的马匹如需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需书面申明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一、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并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他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十二、凡马匹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三、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序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四、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肮脏,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五、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具骑乘。鞍具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险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六、同—项目每名运动员限报1匹马,每马—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七、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一、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服装整洁,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二、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因身体不适及伤病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有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者。

  三、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参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给以处罚。打骂裁判人员的个人及所在运动队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组委会可建议所在省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检录

  一、运动员应按时赴检录处报到,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检录员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核实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三、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是否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录长报告。

  四、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五、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四条 司闸和起跑

  一、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二、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三、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箱。

  四、司闸员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牵至稍远的地方等候,待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五、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8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时间,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退出比赛。

  六、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8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退出比赛处理。

  七、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妨碍或阻止其他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格。

  八、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九、开闸后马还不出闸,该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十、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不能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各场参赛马匹起跑。

  十一、发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十二、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他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

  第十五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内容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他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向外侧)以妨碍其他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参赛马前进。

  十、参赛马出闸后,参赛马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别先后退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六条 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次,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员会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他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大小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无自动记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记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虐待马匹

  第十七条 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赛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十八条 按国际规则规定,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用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体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七章 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四十条 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

  第四十一条 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四十二条 鼓励用高标准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四十三条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十五条 加强跑马训练和实践的教育工作,促进马匹保健和兽医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四十七条 不但在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规则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总行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1994年1月26日,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行机关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布置工作任务,下达工作计划,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时使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遵循党、政、工分开的原则,凡属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用党组织名义行文;凡属工会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用工会名义行文;行政性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规范、保密。
第五条 总行办公室是总行机关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凡以总行名义的发文,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银行系统的来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总行机关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的发文,以及本部门的各类收文,由该部门综合处室负责。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及发文形式
第七条 总行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指示
具体布置重要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要求等,用“指示”。
二、通知
对本行系统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同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行的公文,要求下级行(处)执行、遵守、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等,用“通知”。
三、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四、通告
对行内外公布需要周知或遵守的规章和有关事项,用“通告”。
五、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授予荣誉称号,处理重要问题等,用“决定”。
六、请示
请求上级领导机关给予指示批复的公文,用“请示”。
七、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用“报告”。
八、批复
答复下级行的请示,批准各主管部门的预、决算等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介绍、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纪要”。
第八条 总携”。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纪要”。
第八条 总行机关发文分为以总行名义的发文、以部门名义发文和总行、部门便函。
一、以总行名义的发文
(一)“建总发字发文”,包括对上的请示、报告,下发指示、决定、通报,发布规章制度,印发会议纪要以及对重要事项的通知等。
(二)“建总函字发文”,包括批复、函、转发性公文、总行机关干部任免以及其它事项的通知。
(三)“建总×字发文”,是总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用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因业务工作需要以总行名义的发文,如预算划转、决算批复、下达指标等。
二、以总行机关各部门名义的发文
总行机关各部门发文@@称标注文号、@@办公室发文,称“建办字”;信贷部发文,称“建信字”等。
三、总行、总行机关部门便函
不标注发文字号的以总行或总行机关各部门名义就一般事项向系统内或系统外有关单位的行文,称为便函。

第三章 公文一般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包括文件字头、发文字号、标题、签发人、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时间、印章、主题词、抄送单位、密级等级、急缓程度等。
一、文件字头。文件字头即发文单位名称,一般应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套红印刷,文头与正文之间用红线隔开。联合发文,主办单位居首位,其它单位顺序排列。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年号一律用公元全称。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标题。由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两部分组成。属转发性公文标题,可适当概括简化。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签发人。上行公文,应在文头红线上方右侧打印签发人姓名,以示负责。
五、主送单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按其性质、级别或惯例依次排列。
六、正文。一般为公文的主体,如层次、结构较多,分条的标识方法应作如下安排: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七、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附件栏内注明附件的名称和顺序,不能只写“附件如文”。
八、发文时间。以单位负责同志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单位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和法规性文件,以通过日期或批准日期为准。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印发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加盖的印章应齐年压月,如几个单位联合发文(落款应打印单位名称),主办单位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主题词。按一定要求根据公文中心内容概括出规范化词汇,在成文日期下方、抄送单位上方标识。
十一、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
十二、密级等级。凡属密级公文,办文者应按保密法规要求在文件字头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三、急缓程度。对需要两天内签发的公文,办文者应标明“急”;对需要在当天签发的,应标明“特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平急”。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总行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根据授权以总行名义对外行文。也可以总行名义与国务院各部委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并编写主办单位文号。
第十一条 总行机关各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对分行相应职能部门行文。总行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以总行部门名义对外单位行文。
第十二条 总行机关公文主办部门所拟文稿中涉及行内其它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方能行文。凡行内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不得行文。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除上级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严格掌握“请示”、“报告”公文的特点,“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可一文数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行文方负责。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四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运转办理。
第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和内容:
一、分发。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地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系统及有关单位的来文(电),凡建设银行总行为收文(电)单位的,由办公室文书处负责拆封处理;凡署名行内各有关部门的,由各部门收发人员拆封处理。
二、登记。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来文、各地及各行的挂号信件、电报等由办公室文书处对来文(信)的时间、渠道、单位、文号(挂号号码)、标题、承办单位等进行登记。行内各部门从办公室文书处收到的公文、信件等应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处理。
三、承办。行内各部门收处的公文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一般应当天收到当天处理;经确认不属本部门承办的文件,应及时退给办公室文书处,不要积压或自行处理;急件应随到随办;签复性公文一般在五至十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签复的电传、电报等,一般应在两至三日内作出答复;会签性文件(评估报告除外),一般应在一周内会签,特殊情况,如征求意见稿或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等可视情况,在文件规定的具体时间内完成。
四、查办。经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和内容:
一、拟稿
(一)草拟批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使用统一的稿面纸和公文用纸,严格按公文格式行文。
(二)公文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三)拟写公文情况要属实,观点要正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用词要准确,标点要恰当,篇幅要简短,书写要工整。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要写明年、月、日。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六)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答复来文,应写明来文标题和文号。
(七)属于密级类公文,拟稿人应在公文发文稿面纸上按保密规定标注。
二、会签
(一)凡文稿内容涉及到行内有关部门工作范围和职权的,拟稿部门应请有关部门会签。
(二)凡印发规章制度的公文,均应由法规管理部门会签。
(三)会签部门要认真负责,专人承办,及时会签。
(四)拟稿部门要重视会签意见,如有异议,应相互协商,统一意见。
(五)对会签文稿有不同意见,又无法统一的,应如实将意见附上,送办公室核稿协调,报主管行长审签。
三、核稿
(一)办文部门核稿
1、处长审核,拟稿人拟稿后,应送本处领导审核。处领导审核后,在发文稿面纸指定的地方签名,以示负责。
2、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处领导审核后的公文,应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领导审核无误,在发文稿面纸签署呈报意见。
(二)办公室核稿
1、“建总发字”、“建总函字”的发文,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送行领导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室进行核稿。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行领导不予签发。
2、核稿的主要内容: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行文;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提出的措施和要求是否切实可行;文种使用、文字表述、结构安排、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3、核稿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认为不必要发文或应以行内部门发文的,应提出意见,征得拟稿部门同意,将文稿退回,如拟稿部门不同意,则提出意见,提请办公室主任或行领导审定;文稿涉及有关业务部门应会签而未会签的,将文稿退回拟稿部门补办会签手续;对文稿中的一般问题(如文种使用不恰当,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变动和修改,由核稿人负责;对文稿结构混乱需作较大的修改,变动原意的,由核稿人提出意见,退拟稿部门修改。
四、签发
(一)以总行名义发出的“建总发字”、“建总函字”公文,由行领导签发;属于转发性的公文可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对属经常性的业务公文(建总×字)根据需要可授权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发。以总行机关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由该部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公文主批人应在公文发文稿面纸上签署是否发文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三)批签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打印、翻印
打印文件必须以经领导签发的原稿为依据,要忠于原稿,不得随意改动。如发现明显错误,应与拟稿部门联系。打印的文件应符合公文规定格式,字迹排列整齐、清晰,版面的安排美观大方。
密级类文件打印,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上级党政机关下发的注明“绝密”和“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翻印,其他秘密公文,经行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六、发送
(一)发送范围
1、凡以总行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总行办公室文书处负责;
2、凡以行内各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各部门综合处负责。
(二)发送渠道
1、国务院交换站。向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北京市属单位发送的文件、资料等(绝密文件除外),可通过国务院交换站交换,每日下班前送文书处办理;需要当天交换的,务必于早8∶20分前送文书处。
2、邮局。向本市、外埠发送的挂号信、平信、印刷品等,可通过邮局发出,需要当天寄出的务必于上午11时之前送文书处。
3、机要局。向外埠发密级信函、资料等,可通过机要局发送,一般每周(周二、周五)二次,由文书处负责送发。
第十七条 运转办理。
一、经办公室文书处登记的来文、信函、电报等,应进行登记后,将登记单连同文件一同放入各部门文件交换柜内。各部门收发人员收取文件时,应即认真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可向文书处查询。
二、一般性公文行内各部门可通过办公室文书处内所设立的文件交换柜直接交换。
三、行内会签的文件,承办部门应填制会签单(样式附后)自行传递,并在会签单上进行交接登记。行外会签的文件,需由行内部门传阅的,文件承办部门应填制会签单后自行传递。
四、重要公文、紧急公文不得通过文书处文件交换柜传送,行内各部门应派人直接传送。
五、“建总发字”、“建总函字”的行发文,由承办部门拟稿人拟稿,处长审核,部主任审签(需会签的,在本部门主任审签后送行内有关部门会签),由部门收发人员加挂发文单后送办公室核稿,核稿后送行领导签发,经行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编文号送出印制。
六、授权行内有关业务部主任签发的“建总×字”行发文、部门发文,由拟稿人拟稿,处长审核,部主任签发,由该部门收发人员登记编文号后送办公室印制。
第十八条 明传电报和机要传真电报的发送,由总行办公室保密处负责。行内各部门以总行名义对下发送明传电报或机要传真电报,由保密处提供发电专用稿纸,承办部门拟文后报行领导签发,在机要室加盖发电专用章后送保密处传真室发送。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九条 发文和收处的公文办结后,各承办部门应在平时归卷的基础上,及时将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底稿、附件及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并根据总行文书立卷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
第二十条 公文立卷归档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与公文有密切关系的音像制品及总行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进行逐件登记后,可办理销毁。销毁密级文件应逐件进行登记,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由专人监销,以免泄密、丢失和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设银行文件会签运转单
缓急: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 |承办人: |电话:
------------------------------------|----------------
会签文件名称: |件数: |页数:
------------------------------------------------------
会签部门|送签时间|签 收 人|退文时间| 接 收 人
--------|--------|----------|--------|------------
| | | |
--------|--------|----------|--------|------------
会签部门|送签时间|签 收 人|退文时间| 接 收 人
--------|--------|----------|--------|------------
| | | |
--------|--------|----------|--------|------------
会签部门|送签时间|签 收 人|退文时间| 接 收 人
--------|--------|----------|--------|------------
| | | |
------------------------------------------------------
备注:
本单一式两份使用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已经明确保健食品产品所用辅料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的,需开展产品辅料替代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

  二、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其他事项申请受理。

  三、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该通知要求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