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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调查分析/朱真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2:44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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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调查分析
朱真理
精神病患者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地位底层,由于受自身疾病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出现许多肇事肇祸现象,部分肇事肇祸涉嫌违法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宣威,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一)主体分析
一是在涉嫌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居多。据统计,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占80.32%、女性占19.68%。二是青壮年人员居多。在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这些人都处在生理的青壮年时期。三是乡镇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现象较多。涉嫌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以生活在乡镇的居多,城区也存在精神病人,但涉嫌违法犯罪的极为少见。
(二)违法犯罪类型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中,在涉案类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伤害、杀人、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放火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多种行为同时并存。
(三)违法犯罪特征
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性。精神病人一旦发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惨痛。二是发案时间不确定性。精神病人作案与其发病时间密切联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时与普通群众无异,而发病又具有猝然性,作案时间缺乏规律性。三是侵害目标随意性。违法犯罪行为指向不确定,往往在发病作案时,见人伤人,见物毁物,令受害人防不胜防。四是作案手段暴力性。精神病人虽然思维异常,但具有正常的体力,破坏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险性大,特别是伤害、杀人、打砸行为突出。五是侵害行为重复性。患者呈现反复发病的情况,因而反复危害社会现象严重。
二、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监护制度不完善,案件防范困难。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明确规定建立监护人制度,即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在必要情况下由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履行监护职责。但何种情况下、由何部门履行监护职责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精神病人的危害性并不针对具体的人,对其亲属的威胁也同样存在,落实监护制度,困难是不言而喻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与主观故意之间存在矛盾,案件查破困难。
精神病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与受害者之间往往没有明显矛盾,也没有明显的作案动机,作案目标也不具有特定指向,袭击目标具有随机性,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与主观故意之间不一定存在必然的联系。
(三)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处理规定,案件处理难。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对其只能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一旦被认定在发病时实施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法“无罪释放”,而释放后往往得不到有效看管和规范治疗,一旦病发又再次犯案,而在屡屡多次作案后,一直难以追究责任。
(四)民事赔偿、经济补偿困难。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犯罪,免于处罚,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宣威,没有通过司法程序针对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危害对其监护人提起民事赔偿的情况。一是精神病患者首先以正常人的身份进入司法程序,精神病患者鉴定的得出多以结论性证据使用。日常生活中,精神病人出现许多症状,但没有病理性结论说明其就是精神病患者,多是以“正常人”状态生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也以正常人身份接受侦讯。二是司法鉴定是侦查工作的一个必需环节。精神病患者侵害行为实施后,为侦办、查处案件的需要才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但病理性结论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被侵害对象索取民事赔偿的意识不强。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多通过司法程序强调法律责任追究,而一旦鉴定结论得出之后则普遍认为“法律责任都承担不了,何况经济责任”。四是宣威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精神病患者家庭经济条件恶劣,即使承诺有赔偿责任,但履行责任比较困难。
三、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原因
(一)病理原因。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患病主要包括先天遗传、后天生理性损伤、外界突发性刺激引发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以外界突发性刺激居多;而兴奋躁动型、幻觉妄想型和易激惹型等精神病容易引发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行为。
(二)社会原因
一是监护体系存在漏洞。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但履行监护职责的程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则缺乏明确规定;而在具体实践中,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亲属本身也是受害者,亲属对病人大多是无力监护,部分是无心监护,还有部分是不愿监护;而单位或职能部门承担监护责任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很多精神病人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二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精神病人大多数家庭经济状况恶劣,精神病未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而精神病患者维持治疗费用极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疗,有些只能断断续续的接受治疗。
三是精神病知识匮乏,对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视行为。对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识,对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见与歧视;极个别不法分子还存在侵害精神病人权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为诱发精神病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四、预防精神病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推进精神病人监护治疗法制化工作。针对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家庭经济状况恶劣,无钱医治的实际,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纳入城市“低保”或农村大病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和患者亲属分级承担,保证患者发病时及时救治,患者康复进入平稳期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通过控制患者病情防范精神病人违法犯罪。
二是落实精神病患者监护制度。建立医疗、卫生、民政、社区等部门专人与患者亲属联系制度,日常监护由患者亲属和村、社负责,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出现患病苗头或发病时,亲属有经济能力的及时救治,亲属无经济能力的则由医疗、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及时强制治疗。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精神卫生水平。正确认识、友善对待精神病患者,宣传精神病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提高患者亲属和周围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易受攻击人员与精神病患者单独在一起,避免刺激精神病人,主动关心、体恤精神病人,了解其思想变化,通过减少引发精神病的诱因来减少此类违法犯罪。
四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快速出警,果断处置,有效控制精神病患者肇事案件,防止事态扩大;把重点监控辖区精神病患者特别是“武疯子”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督促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和居(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云南宣威市公安局 朱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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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0] 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强对州级龙头企业的引导,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州发〔2008〕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标准考核。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认定、两年一淘汰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州级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州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股份、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特色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五)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无银行贷款的,应由企业所在地银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八)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基地5000亩以上(养殖业除外);

(九)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应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法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十)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县市同类企业中的重点企业。

第六条 州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县市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乡镇企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向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三) 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向州乡镇企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 州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州乡镇企业局对县市申报的企业进行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州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级龙头企业,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州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州级龙头企业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

(五)县市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六)产品质量检验、科技成果、商标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或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

2、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名牌(农)产品或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州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州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管理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由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出州级龙头企业重新认定通知;

(二)州级龙头企业按要求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乡镇企业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等;

(三)县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重新认定的州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州乡镇企业局;

(四)州乡镇企业局组织州级评审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经查实,对获得州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州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州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州级龙头企业的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省、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州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乡镇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财会字[1998]56号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卫  生  部
              文件
财  政  部
          

卫规财发[2000]229号

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进行收交、考核、返还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办法和返还资金计算办法要力求公开、透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附件: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四、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上报的会计报表核定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具体核定方法,可按医院的功能及用药特点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上交比例,并据以核定各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也可按各医院实际药品收支结余核定上交金额。
五、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在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按不同类别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减医疗支出确定。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分别测算确定统一的医疗收入返还比例,也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业务工作量分别测算确定统一的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结合考核情况核定各医院的返还金额。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医院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费用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按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对医院进行考核。
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不同类别、级别医院的功能、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立项论证等与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
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实行项目管理。
六、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季上交。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按季返还,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和社区卫生、预防保健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的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核拨。
上报医院季度会计报表、核定下达上交金额、上交药品收支结余、缴存财政专户、返还医院等具体工作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高效、及时的原则确定。
七、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按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商有关部门确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所属在京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按财务隶属关系管理;所属京外医院委托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与当地医院统一考核,资金统一管理。上交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除按地方规定提取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外,按第五条的原则全部返还上述医院。
卫生、财政部门在安排委托管理医院发展建设返还资金时,应征求医院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和资金分配情况及时报医院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药品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九、医院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药品收支结余,逾期不交的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卫生、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返还,无故拖延返还时间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原印发的《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1999】55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和测算参考公式

附件:名词解释和测算参考公式

1、药品收支结余:指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品销售收入及药品折扣等全部药品收入,扣除药品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后的药品纯收入。
2、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指当地应上交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的所有医院(以下简称全部医院)的收支结余合计占药品收入合计的比重(不同类别医院可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药品收入合计—药品支出合计
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 = —————————————— ×100%
药品收入合计
3、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药品收入比例上交法):指卫生行政部门按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的药品收入上交比例核定的医院上交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医院上交金额=某医院药品收入×某地药品收支结余率
4、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即医疗总亏损,指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加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减去医疗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 = 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支出
5、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指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据此核定各医院的返还数)。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
医疗收入返还比例 = ————————————— ×100%
医疗总收入
6、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指按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与医院业务量的比值确定的单位业务量的返还定额。
7、医院返还金额:指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或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法核定的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资金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1)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的医疗收入×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2)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业务量×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医院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和住院床日数,可按两个指标用两个定额分别计算,也可按一定比例将两个指标合并为一个定额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返还修正系数:
某医院的修正系数=1—(某医院报告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基期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药品比重权数—(报告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门诊费用权数—(报告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费用权数+中医专科修正系数
各项权数和中医专科医院修正系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医院修正系数还应考核同类医院之间的指标差异因素。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