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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郝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6:58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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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郝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是二条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明确下来,还有些规定存在法律冲突的情况。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浅谈拙见,尽抛砖之力,以求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健全完善。

一、刑罚与赔偿的关系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的民事诉讼,它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审理程序均具有严格的规定,虽是二诉合一,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决不能混为一谈,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害的后果;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用以消除物质损害的后果,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二者虽然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但决不能互相代替。实践中很多法院因怕麻烦,或以刑罚代替赔偿,驳回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或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尤其是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只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予以赔偿,就视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而不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这些作法是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滥用。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而有些法院却在刑事部分庭审前,主持当事人对民事部分先行调解,如能达成协议,刑事部分则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是严重违法的。《规定》第71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进行,实践中应坚决杜绝以钱买刑,以赔偿代替刑罚的现象。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是两个诉讼程序的两种制裁手段,从这个角度讲,二者是平行的,并不直接发生关系。明确这点,对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罚和正确适用赔偿,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赔偿的原则问题

  《规定》第62条明确了赔偿原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的。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偏颇。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至于被告人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不是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如果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赃物,妄图“受苦一时,舒服一世”,或者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判处缓刑,虽然在判决时没有财产,则日后有能力赔偿时,却没有法律约束其履行赔偿义务,这不利于彻底惩戒犯罪分子,对受
害人也是显然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条规定,是否主要考虑附带民事诉讼不发生移送执行的问题,避免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过多牵扯刑庭的精力。但这样规定,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不利于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那么受害人合法权益又靠什么来保护呢?如果被告人日后被发现有财产足以赔偿,受害人又没有法律文书支持,依据什么申请执行呢?所以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不应以判决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作为是否对受害人赔偿请求给予支持的根据,而应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实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为避免增加刑庭的工作量,建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由专职民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庭统一执行,便于法院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共同致害人的连带赔偿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如三人共同伤害案中,其中一人持刀将受害人捅成重伤,其他二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此二人是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处理结果也不相同。笔者认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共同致害人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其犯罪活动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触犯刑法要受到刑罚处罚,只是由于情节轻微或有其他从宽表现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共同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让被害人向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些做法,人为割裂了同一损害的赔偿法律关系,不利于划分共同致害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也不利于法院的审理。另外,法院对另案处理的共同致害人也应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因为按民诉法规定,侵害事实清楚,即使被害人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所有共同侵权人,则应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是不允许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实提起二次民事诉讼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但是在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后,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不管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均有权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该受案,并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不应不经审查就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均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因其调解依据的是单行法规而不是民事法律,二者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据的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损害赔偿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而《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指实际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差异。被害人在公安部门接受调解后,仍可就赔偿不足部分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予以支持。

五、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新《刑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适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则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欠妥。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这就造成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就同一问题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对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非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也判令精神损害赔偿。如北京海淀区法院对贾国宇因燃气罐爆炸引起毁容案判决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人民币,法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精神压力与痛苦”;还有北京朝阳区法院对于金华医疗事故造成精神损害判令责任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费12万元。这些司法判例,充分说明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而刑事诉讼法律不仅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发展,反而与原有的民事法律相冲突,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给予赔偿的法律怪状。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司法界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公布了唐敏诽谤案两审判决均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章可循,而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能更加全面、切实地给受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心灵上的补偿,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赔偿的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着法律适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大量的以罚代刑的现象,造成同种案件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适用法律不同而结论截然相反的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着我国司法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笔者希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解释尽快出台,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矛盾问题尽快修改,充分发挥新刑诉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四、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是不允许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实提起二次民事诉讼请求,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但是在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前,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后,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不管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受害人均有权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该受案,并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不应不经审查就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请求。公安、检察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均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因其调解依据的是单行法规而不是民事法律,二者在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据的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损害赔偿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包括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而《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指实际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存在差异。被害人在公安部门接受调解后,仍可就赔偿不足部分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予以支持。

五、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新《刑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适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则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欠妥。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以民事实体法律为内容,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这就造成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就同一问题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仅对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判令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对非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也判令精神损害赔偿。如北京海淀区法院对贾国宇因燃气罐爆炸引起毁容案判决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人民币,法庭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除物质以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精神压力与痛苦”;还有北京朝阳区法院对于金华医疗事故造成精神损害判令责任单位赔偿精神损害费12万元。这些司法判例,充分说明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对人权保护的加强,而刑事诉讼法律不仅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没有发展,反而与原有的民事法律相冲突,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给予赔偿的法律怪状。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司法界已注意到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公布了唐敏诽谤案两审判决均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章可循,而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能更加全面、切实地给受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心灵上的补偿,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赔偿的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存在着法律适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更有大量的以罚代刑的现象,造成同种案件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适用法律不同而结论截然相反的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着我国司法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笔者希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解释尽快出台,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矛盾问题尽快修改,充分发挥新刑诉法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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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6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环保局等省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同时,省国资委成立重大资产处置专家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省属企业的,由省国资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属特大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省属大型企业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属中小型企业、重要子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省属企业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在省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省国资委批准。

  (三)省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省属企业决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或者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由省国资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省人民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转让金额在1亿元以上(评估值,下同)的,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转让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有偿转让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除外)国有产权的,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后批准。

  (三)有偿转让省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省属企业决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省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七)有偿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省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省国资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折价入股致使其他投资主体拥有控股地位或折价入股金额在10亿元(评估值,下同)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折价入股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省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省国资委批准。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及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省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12-15



教师[200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有关要求,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标准》是指导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我部将依据《标准》研究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第一部分 教学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 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在教学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进行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关注新技术发展并尝试将新技术应用于教学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完善自身素质结构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专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技术基本概念。

  2.理解教育技术的主要理论基础。

  3.掌握教育技术理论的基本内容。

  4.了解基本的教育技术研究方法。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常见教学媒体选择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系统设计的一般方法。

  4.掌握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5.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教学设计与实施

  1.能够正确地描述教学目标、分析教学内容,并能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条件设计有效的教学活动。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探索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有效途径。

  3.能为学生提供各种运用技术进行实践的机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能应用技术开展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过程的评价。

  (二)教学支持与管理

  1.能够收集、甄别、整合、应用与学科相关的教学资源以优化教学环境。

  2.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3.能在教学中对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4.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三)科研与发展

  1.能结合学科教学进行教育技术应用的研究。

  2.能针对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应用的效果进行研究。

  3.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学习业务知识,发展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就学习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就学生情况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与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教育管理人员就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沟通。

  5.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在教学资源的设计、选择与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6.能利用技术与学科专家、教育技术专家就教育技术的应用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努力使不同性别、不同经济状况的学生在学习资源的利用上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有效应用

  努力使不同背景、不同性格和能力的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三)健康使用

  促进学生正确地使用学习资源,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规范行为

  能向学生示范并传授与技术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部分 管理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推动在管理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推动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支持教师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密切关注新技术的价值并不断挖掘其教育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促进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促进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促进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管理能力与个人素质不断提高的意识与态度。

  3.具有利用教育技术为教师创造终身学习环境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

  4.掌握绩效技术、知识管理和课程开发的基本知识。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4.掌握课程规划、设计、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决策与规划

  1.制定并实施教育技术应用计划以及应用技术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条例与法规。

  2.能够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教育状况,宏观调配学习资源,规划和设计教育系统。

  3.能够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和统计数据辅助决策过程。

  (二)组织与运用

  1.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保证教育技术应用计划的贯彻和执行。

  2.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促进信息化学习环境的创建。

  3.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支持信息化的教学活动。

  4.能运用技术辅助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

  (三)评估与发展

  1.能使用多种方法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育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2.能运用技术辅助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评价。

  3.能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技术体系的不断改进,支持技术的周期性更新。

  4.能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为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5.能充分运用技术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并为教师提供教育技术培训的机会。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学人员就教学工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就学习支持与服务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及学生就学生发展与成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就管理工作进行合作与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在管理制度上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够促进学习资源的应用潜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2.能够促进技术应用达到预期效果。

  (三)安全使用

  1.能确保技术环境的安全性。

  2.能提高技术应用的安全性。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信息道德的宣传与教育。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与言论。

  3.具有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能够以实际行动维护这种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 技术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研究与推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意识。

  2.具有利用技术不断优化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意识。

  3.具有积极辅助与支持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4.具有不断尝试应用新技术并探索其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技术及应用方案进行选择和评价的意识。

  2.具有对技术开发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技术支持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资源管理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积极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意识。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的意识。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掌握现代教学媒体特别是计算机与网络通信的原理与应用。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了解教学系统设计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的设计与开发的技术。

  4.掌握教学媒体的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5.掌握学习资源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6.掌握对教学媒体、学习资源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设计与开发

  1.参与本单位教育信息化建设方案的整体规划与设计。

  2.能够设计与开发本单位的信息化学习环境。

  3.能够收集、整理已有学习资源并设计与开发符合教学需要的学习资源。

  (二)应用与管理

  1.能够为教学人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能够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能够对学习资源与学习环境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

  (三)评估与发展

  1.能够对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开发与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发展建议。

  2.能够对自身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反省自身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水平。

  3.能够参与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并提出发展建议。

  4.能够参与制定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并实施。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师就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效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及家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行及技术专家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通过有效的统筹安排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不断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2.能不断提高教育技术应用的有效性。

  (三)安全使用

  1.努力提高技术应用环境的信息安全。

  2.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技术环境下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方式。

  附录:术语与定义

  教育技术(Educational Technology)

  教育技术是指运用各种理论及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及相关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实现教育教学优化的理论与实践。

  教学系统(Instructional System)

  教学系统是教育系统的子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教学目的、由各教学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教学功能的整体。

  教学设计(Instructional Design)

  教学设计又称为教学系统设计(Instructional System Design),是指主要依据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和传播理论,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教学策略、教学评价等教学要素和教学环节进行分析、计划并作出具体安排的过程。

  信息(Information)

  信息是人、生物和自动机等控制系统所接收和加工的事物属性或运动状态。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表示教学内容的信息、描述师生特征的信息、反映教学动态过程的信息等等。

  信息资源(Information Resources)

  信息资源是指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动画和视像等形式储存在一定的载体上并可供利用的信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技术是指能够支持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存储和呈现的一类技术。其中,应用在教育领域中的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电子音像技术、卫星电视广播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仿真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

  教育信息化(Educational Informationization)

  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教学的各个领域中,积极开发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促进教育现代化,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人才的过程。

  信息道德(Information Morality)

  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

  信息安全是指个人、组织和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保护状态。它涉及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Integra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o Curriculum)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是指在学科教学过程中把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课程有机结合,建构有效的教学方式,促进教学的最优化。

  学习资源(Learning Resources)

  学习资源是指在学习过程中可被学习者利用的一切人力与非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信息、资料、设备、人员、场所等。在课堂教学中所利用的学习资源也称教学资源。

  教师专业化(Teacher Professionalization)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

  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

  教学媒体(Instructional Media)

  媒体是指承载、加工和传递信息的介质或工具。当某一媒体被用于教学目的时,则被称为教学媒体。

  教学资源管理(Instructional Resources Management)

  教学资源管理是指通过对教学资源的计划、组织、

  协调和评价,以实现既定教学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学资源管理包括硬件资源的管理和软件资源的管理。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是指致力于完成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次性工作。学校教育中的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特定教育教学项目的计划、组织、监督与调控。项目管理在学校教育中主要应用于教学系统设计、教学资源开发、教育技术应用和教育改革实验等开发项目与研究课题中。

  教学过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

  教学过程是教学活动展开的过程。教学过程管理就是对这一过程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及活动的管理。

  学习环境(Learning Environment)

  学习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体及群体学习的全部外在因素。在学校教育中,学习环境主要包括校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教学软件平台、学习工具、各种学习资源等硬软件物质条件,以及校风、学风、校园文化等精神因素。此外,家庭和社区通常被认为是学生的校外学习环境。

  绩效技术(Performance Technology)

  绩效是指人们在工作场所中通过一定的活动完成任务所形成的业绩或成果。绩效技术是指应用系统方法,通过对目标和行为的分析、设计、开发、实施、管理和评价,以达到工作业绩最大化的技术。

  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知识管理是指利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机制来促进知识的有效生成、传播和利用的过程。

  课程开发(Curriculum Development)

  课程开发是指通过需求分析确定课程目标,再根据这一目标选择某一个学科(或多个学科)的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实施、评价、修订,以最终达到课程目标的整个工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