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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赔偿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狄英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03:32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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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于201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2010年5月22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10年6月17日、8月2日两次退查。因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不符,即张某不是该有限公司正式职工,且该公司是上市公司,非国有企业,资产并非全部国有,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该罪客观方面必须是伪造,张某称是该公司山东片业务代表王某某寄给他的,王予以否认。鉴定结论证明该款印章系伪造,此章是谁造的,在什么地方造的,什么时间造的均无法查证。因此无法认定此章是张某伪造,故其伪造企业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2010年9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2010年9月27日释放张某,共被羁押194天。案件审查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媒体报道案情和诉讼情况。

  二、争点归纳

  赔偿请求人张某于2012年3月19日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造成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予以经济赔偿,赔偿其被羁押194日的赔偿金31554.1元,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媒体报道对其“定罪”,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进一步要求予以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检委会讨论认为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赔偿请求人张某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羁押194天),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张某有权得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对于本案中张某是否构造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则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何羁押行为均构成精神损害,其条件仅仅是赔偿申请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一般均应当予以认定。因为刑事羁押措施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强制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应当认定其受到精神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可已构成精神损害,但认为检察机关的责任仅仅是消除影响。因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诉讼程序合法,没有捏造事实证据或者刑讯逼供诱供,已经查明和对外公布的案件情况真实有效,案件最终不起诉系因为公检认识不同所致,因而无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和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张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反有关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不存在侵犯其精神利益的损害行为。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的侦查措施行为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尚不构成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首先,羁押行为尚未达到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所要求“严重后果”。一般而言,受害人发生重伤、残疾或者出现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疾患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对此,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或者诊断证明。不能认为只要发生羁押行为就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就国家赔偿标准而言,带有一种综合赔偿性质,其中已包括对被羁押人精神权益的赔偿性质。

  其次。媒体报道只是较为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从媒体报道是否对张某造成消极影响来看,其内容属于较为客观的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通报,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足以构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条件。

  最后,检察机关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始终存在一个法律边界问题。检察机关虽然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更无需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刑事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引发后续报道义务,消除原案客观存在的影响,恢复赔偿申请人的名誉。

  作者单位:全椒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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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益 阳 市 建 设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建设局。益阳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建设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实行管办分离。局机关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尽量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负责起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评估和审查。
  (三)负责全市建设领域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与监督;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监督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工作;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域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建筑市场。
  (四)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工作。
  (六)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建设部门要与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发现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建设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八)归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市城市建设职业学校、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站、市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站、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市民用设计院。
  (九)归口管理原市规划建设局管理的企业。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建设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教育科和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文件文稿和会议组织;负责机关文书、保密、档案、来信来访、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人事管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管理局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全市土建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制订党群党务、劳动工资、职业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计划财务科(加挂内审科牌子)
  具体负责编制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局机关基建工作和直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技改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报批,负责本系统各种专项资金和事业经费的管理、局机关行政财务、直属单位拨款、“一站式收费”管理和费用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及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城乡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土地划拨、出让等有关工作;负责协调落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工作。
  (四)科技设计科(加挂益阳市抗震设防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全市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工作,参与全市规划设计的审查与报批;制订和实施全市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承办全市建设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和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有关规划建设的前瞻性技术基础研究;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科技统计;负责组织指导初步设计审批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审批;指导施工图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
  研究制订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重大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和建筑装饰企业、市政工程队伍的资质等级审查、报批及年检审核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窗口工作和工程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其配套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制订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最新修订版)

外交部


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最新修订版)
  

(外交部 2001年4月)


  前 言

  第一部分 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 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二、申请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办理《健康证明书》

  (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三) 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第二部分 新闻采访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五、如何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

  六、如何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

  附:(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第三部分  生活帮助

  一、 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三、学习中文

  四、纳税

  五、子女就学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第四部分 联络部门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国务院各部委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

  六、北京市市属各区、郊区县外办

  七、各主要新闻单位对外联系电话

  第五部分  附件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二、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简介

  三、外交部网站简介

  四、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前 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了常驻机构并派驻记者。为了给外国记者在华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我司在《外国驻华记者须知》和《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手册》的基础上,编写了这本《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

  《指南》融权威性、服务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内容几乎涵盖外国记者在华工作、生活的各个层面,例如,如何办理《外国记者证》,如何在华进行新闻采访,如何聘用中文秘书,如何租、购办公和居住用房,如何交税等。相信《指南》会对记者朋友在华工作有所帮助。

  《指南》“附件”中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是外国记者需要了解的重要文件,请认真阅读。自《指南》出版之日起,原《须知》和《手册》即行废止。

  编   者

  二OO一年四月

  第一部分 常驻手续

  一、办理《外国记者证》

  (一) 如何申请在华常驻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依照《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每年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目前,外国记者可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常驻。外交部新闻司(以下简称新闻司)是负责管理外国驻华记者的职能部门;经外交部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外办)分别负责管理外国驻沪、驻粤记者。

  外国新闻机构如欲在华派遣常驻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可直接向新闻司提出,也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向新闻司提出。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并包括以下内容和文件:

  1、该新闻机构基本情况;

  2、派遣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拟常驻城市;

  3、派遣记者的职业记者证明文件。

  获批准后,即可派遣记者来华常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人为其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履行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申请书中注明该记者所兼任的记者身份。

  (二)办理《外国记者证》的手续

  《外国记者证》是记者在华的身份证,是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的必备证件,应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采访时须出示受检。外国驻华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外国记者证》、本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

  新任记者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须在抵达中国后7个工作日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董事长、或正副社长、或正副总编辑、或正副台长等)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外国记者新闻中心(以下简称新闻中心)、驻沪记者到上海市外办、驻粤记者到广东省外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须提供办公和居住地址、交6张近期护照照片,填写一式两份“外国记者注册申请表”,领取新闻司颁发的《外国记者证》(驻沪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上海市外办颁发,驻粤记者的《外国记者证》由广东省外办颁发)。

  兼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如欲兼任其它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须按《条例》规定,由有关外国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向新闻中心(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明兼任机构的《外国记者证》。 

  代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离开中国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其派遣机构要求派遣代任记者的,应当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事先向新闻司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代任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别、履历和职业记者的证明文件。来华临时代任常驻记者的注册手续与常驻记者相同,在领取新闻司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目前为上海市外办和广东省外办)颁发的“临时”《外国记者证》后方可开始采访活动。一俟常驻记者返任,代任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活动,并向原发证机关交回临时记者证。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轮换其常驻记者,应提前30个工作日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按《条例》第5条向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新任记者领取《外国记者证》的同时,被轮换的记者应即停止采访报道活动,并将本人的《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如被轮换记者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离任手续,将影响新任记者驻华手续的办理。

  外国常驻记者如停止在华业务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新闻司(驻京记者)或上海市外办(驻沪记者)、广东省外办(驻粤记者),将《外国记者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办妥有关税务事项、结清房租和各种应付费用。离境前将《外国人居留证》交边防检查站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新设常驻新闻机构,该机构负责人需在办理《外国记者证》的同时,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并持该证和新闻司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安局)的函到公安局办理制作该机构公章的手续。(驻沪、粤外国记者分别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办理上述手续)。首席记者(负责人)轮换,则请继任者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到新闻中心办理变更机构负责人手续。

  (三)《外国记者证》的延期

  常驻记者的《外国记者证》有效期为1年。新闻中心于每年12月集中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新任常驻记者的记者证有效期一律发至当年年底。记者须在该证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送验、延期手续。逾期申办,须由本人说明情况。逾期30天,且无正当理由的,则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格。临时记者证的有效期按新闻司批准的日期为限(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延长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交新闻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在京常驻记者办理记者证延期手续需持:

  1、由记者所属驻京分社首席记者签发的记者证延期申请信;

  2、2张护照照片;

  3、当年的记者证或复印件(领取新证时,旧证需交回注销)。

  驻沪、粤记者分别向当地有关部门申办记者证延期手续。

  (四)《外国记者证》的补发和注销

  驻京记者的《外国记者证》一旦遗失,须立即书面报告新闻司,说明原因,并登《北京日报》声明作废。经批准并见登报声明剪报后可补发。(驻沪、粤记者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如记者证损坏,可持旧证到新闻中心换领新证。

  二、申办签证和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一)申办签证

  获准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家属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J-1签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非记者身份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申请Z签证。一般情况下,签证上只标明入境有效期而无停留期。驻华记者入境领取《外国记者证》后应尽快到常驻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办本人和家属的居留手续。

  (二)办理《健康证明书》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疫局)为驻京外国人办理《健康证明书》。检疫局在出具《健康证明书》之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体检(16岁以下儿童免检),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8∶00—13∶00。参加体检时须空腹,并持本人护照、一张护照照片。《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朝阳区和平里北街2号

  电话:64216273

  邮编:100013

  (三)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亲自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电话:84015292、84015293或64047799转4301、4302,邮编:100007)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常驻记者须交验《外国记者证》,申请人要在申请表上签字或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

  3、租房合同或购房的相关文件证明;

  4、近期护照照片2张;

  5、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须提供新闻司的证明;

  以下情况须新闻司提供证明:

  1、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工作单位;

  2、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变更签证种类;

  3、持J-2签证的记者办理签证延期;

  4、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返回签证。

  持《外国人居留证》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中国居住期间应随身携带《外国人居留证》,如居住期超过一年,应每年到常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一次。

  2、《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如姓名、国籍、职业或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任何一项若有变更,应在10日内持相应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粤记者应通知当地外办。

  3、如不慎将《外国人居留证》遗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备案,说明遗失情况,并凭上述机关出具的证明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尔后,可持报载声明、本人护照及相应证明申请补办《外国人居留证》。

  4、持J-1签证的记者和持Z签证的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任职期满回国,出境时除需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外,还需缴销《外国人居留证》。

  (四) 办理出入境手续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记者、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如在《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内需一次或多次出入中国国境,应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出境时您的《外国人居留证》将被边境检查机关依法收缴。

  办理相关签证应提供下列证明:

  1、有效护照和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外国记者证》;

  2、加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公章的签证申请表;

  3、非记者身份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须提供新闻司的介绍信。

  三、护照和财物报失

  外国记者在华停留期间如不慎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其有效期限。失主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可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新护照,并持新护照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手续。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遗失护照并取得新护照后,还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护照号码的变更手续。

  财物遗失后应及时到公安局报失,缴验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回答有关询问,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以便公安机关找到失物后联系。

  第二部分 新闻采访

  基本要求

  外国记者来华短期采访,应提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相关外办或有关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妥记者签证后即可入境。

  被有关部门邀请的各类代表团的随行记者,只能随团采访与该团活动有关的内容,如需超出此范围采访,须由接待单位事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

  外国记者进行采访活动时,如因特殊情况需架设无线电发报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使用对讲机及类似通讯设备,须事先向外交部及中国政府通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或有关部门在查验批件后将协助安排。

  外国常驻记者只能以其在新闻司注册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从事新闻报道工作,不得用注册以外的新闻机构记者名义发稿,或者从事注册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外国常驻记者进行采访或旅行,须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外国记者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如遇被采访单位或中国公安人员查验证件时,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一、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新闻司负责受理外国新闻机构在华常驻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的申请。

  1、外国常驻记者如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提前3周向新闻司提出采访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代表的新闻机构、采访哪位领导人及采访提纲等。

  2、新闻司接到记者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3、如短期访华记者希望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须事先向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出申请。

  二、采访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申请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常驻记者如欲采访中国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负责人,须提前向该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等。采访外交部部级领导向新闻司提出申请,采访外交部司级领导可直接向有关司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外事部门接到采访申请后,将视情作出具体安排。

  三、在北京市采访申请程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市属各区、县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京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有关负责人,须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何人及采访提纲。市外办将视情予以安排。

  2、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城区、近郊区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该部门或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采访远郊区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3、常驻上海、广东的外国记者如欲采访北京市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外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4、常驻记者如采访北京市的非开放地区或单位,须事先向市外办提出申请。

  5、若短期来华记者欲进行上述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向市外办提出采访申请。

  四、赴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在其辖区的采访要求并接待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其它单位所邀请、接待外国记者采访的工作。

  1、外国驻华记者申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单位采访,须提前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和采访的具体要求。申请内容包括记者姓名、职务、所属新闻机构名称、采访项目和采访提纲。

  2、外国驻华记者若要求采访省级负责人,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提出申请,并附采访提纲。

  3、外国驻华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须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同意。记者可事先直接向有关外办提出申请,说明采访日期和具体要求,经同意后方可往访。如记者只去开放地区旅游,可自行前往,但不得进行采访活动(开放地区一览表见附件)。

  4、外国驻华记者如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市、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和采访计划,经同意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后即可前往。

  五、采访本国及第三国领导人访华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外国驻京记者如采访由外交部接待的第三国领导人或代表团的访华活动,须组成联合采访组,原则上仅限于采访总统、副总统、总理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外长、联合国秘书长等代表团的活动。采访组一般由8人组成。

  2、外国驻京记者联合采访组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合采访组名单(包括记者姓名、代表机构和车辆号码)。

  3、驻沪、驻粤记者原则上可在当地采访上述代表团的活动,但须向上海市和广东省外办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4、新闻司主管处负责向记者提供来访活动的有关信息、核发临时采访证件、协助记者进入中南海、钓鱼台和人民大会堂采访。联合采访组中的2名记者可前往中南海采访中南海的会见活动。

  5、联合采访组一般可采访会见、会谈、欢迎仪式和代表团的参观游览活动。

  6、所有经新闻司批准的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机场和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采访外交部接待的国宾团的抵、离京和欢迎仪式。

  7、外国驻华记者如要求采访其本国领导人的访华活动,请通过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本国驻华使馆)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即可按规定采访有关活动。

  六、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活动程序及受理办法

  1、经新闻司批准的所有外国驻京记者均可凭《外国记者证》前往人民大会堂采访中国领导人重大出访离、返京仪式。

  2、外国驻京记者如随行采访中国领导人的重要出访活动,可事先向新闻司相关处询问、报名,以便我照会有关往访国驻华使馆为记者办理签证提供方便。

  3、访问期间,新闻司将尽力为记者提供采访便利,为记者提供主要活动日程、有关材料及讲话稿,并视情就两国领导人会谈、会见的有关内容向随访记者吹风。外国记者采访中国领导人出访活动的交通、食宿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附:

  一、外交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外交部每周二、四下午2∶45分在外交部新闻发布厅举行例行记者招待会,由外交部发言人向新闻界发布有关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来访消息,阐述中国政府对重大国际、地区问题的立场、态度等,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外国新闻机构驻京记者可凭《外国记者证》参加外交部例行记者招待会。

  在例行记者招待会时间之外,外国常驻记者如想了解中国外交政策等问题,可向新闻司新闻发布处提出(电话:65963342),也可通过新闻中心约见外交部发言人(电话:65882585、65882586)。工作时间之外,可拨打问询电话13910869861。

  新闻中心不定期举行背景吹风会,欢迎外国常驻记者和驻华使馆新闻官参加。活动通知将由新闻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二、其它部门发言人机制及运作方式简介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设有答问电话(电话号码:65592311),负责受理外国记者有关  中国国内问题的问询。

  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都设有发言人,主要负责发布有关本部门的新闻。外国记者如有需要,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询(请查阅第四部分)。

  第三部分 生活帮助

  一、租用或购买住宅和办公用房

  外国驻京记者及新闻机构租用住宅和办公用房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要求,请其安排。该公司可为你提供合适的房屋,同时负责房屋的管理、修缮等事宜;亦可在朝阳区、东城区范围内租用或购买外销房。如欲更换住房和办公场所,应书面通知新闻中心。驻沪、驻粤记者按当地有关机关规定办。

  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23号

  电话:65324849,65321040

  传真:65594620

  二、聘用中秘及服务人员

  外国驻京记者或新闻机构如欲聘用中国公民担任翻译、秘书、办事员、厨师、司机、招待员、花工、通讯员、电工、制冷工、水暖工、油漆工、木工、维修工、搬运工、清洁工、门卫、传达、杂工、女工等各类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与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相关业务部联系,向其提出用人要求,内容包括欲雇佣人员的性别、年龄及专业等。人事服务公司将在一周内物色好人选,并向有关外国驻华新闻机构或常驻外国记者推荐。如该机构或记者对提供的人选表示满意,则可与人事服务公司相关部门商谈具体雇佣条款。谈妥后,由人事服务公司和该机构或记者签订《聘用中国雇员合同》。人事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可为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提供各类长期和临时服务人员。服务公司拥有上述人员3700多人,其中翻译和办事员1140人,可用英、法、西、日、德和阿拉伯等20多种语言为你提供服务。

  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下属4个业务部,分别负责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机构。具体如下:

  新一部:美国、英国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947018、65025809、65324651

  新二部:日本、挪威、斯洛文尼亚、荷兰、南斯拉夫、新加坡、西班牙、爱尔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媒体

  地址:北京光华路44号

  电话:65324332、65025814、65021475

  新三部:意大利、匈牙利、葡萄牙、德国、瑞士、韩国媒体

  地址:北京三里屯六街3号

  电话:64638213、64638418、64638214

  三、学习中文

  外国驻京记者学习中文可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语言中心提出;驻沪、驻粤记者学习中文可分别向上海市外办或广东省外办指定的机构提出。

  四、纳税

  外国驻华记者到任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持《外国记者证》、《外国人居留证》、护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以及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签发的本人工资证明信原件,必要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到常驻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及纳税手续。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华工作的外籍记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常驻记者属居民纳税人,应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短期来华记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驻京记者及短期来华记者应主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所得。除个人所得税外,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及个人的其它有关税收如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均由涉外分局负责征管。

  外国驻华记者进口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采访器材等,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向常驻地进出口岸的中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进口自用汽车,还须向常驻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和申领牌照手续等。上述进口物品,非经常驻地海关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驻京记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请自行向北京市涉外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申报;与驻京新闻机构相关的税收向涉外税务分局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

  电话:64022931

  邮编:100009

  一、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别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各项应税所得规定了所得地的判定原则。依法在下列来源地取得的个人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履行职务或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稿酬所得以稿酬的支付地为所得来源地。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转让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座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8.偶然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如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励所得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五、子女就学

  如果你的学龄子女想在北京就学,有三类学校可供选择:中方对外开放的学校、国际学校和使馆学校。中方开放学校同时接收中外学生,学校有独立的外国学生部,或有专人负责管理外籍学生,每年学费在一千至三千美元左右,采用双语教学,以中文为主。

  中方对外开放学校: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   地址:东城区汪芝麻胡同19号   电话:64041851

  芳草地小学      地址:日坛北路1号       电话:65094328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地址:东直门外新中街12号   电话:64169531

  六、亲友来华探亲或度假

  外国驻华记者的亲友短期来华探亲度假,须持该记者签字或盖章的邀请函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构申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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