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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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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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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常政发〔2009〕1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2004年颁布以来,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各地要根据修编后《规划》提出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建设。

二○○九年十月八日


常政发[2009]144号附件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2009-2015)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


一、序言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划引导作用,在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培育和规模化、组织化生产、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挑战;全国总体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常州农业要适应新形势,率先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要加快向现代都市型农业转变,确保城市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拓展对城市的多元服务功能。要紧紧抓住“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战略机遇,乘势而上,科学构建现代都市农业产业体系,奋力开创农业发展新局面。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修订《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调整农业的功能、战略重心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和财政扶持重点,更为科学、合理地引导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基础、机遇和挑战
1.主要成就和发展基础
自2004年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农业保持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2008年全市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为125.7亿元和68.3亿元,分别比2003年增长了39%和36%。水稻单产连续6年居全省第一,花卉苗木、时鲜水果、茶叶、水产品、特色畜禽产品等同比均有较大增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
(2)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至2008年底,高效种植业面积已达到70.64万亩,其中设施种植面积7.92万亩。特种水产养殖覆盖率达到80.1%,高效渔业面积增加到29.8万亩,地方特色优质家禽和瘦肉型猪已成为畜牧业主导产品。优质粮油、花卉苗木、特种水产、特色畜禽和经济林果已经构建起全市农产品商品生产体系,五大产业占农产品商品生产比重达到了80%,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打下了较为扎实的产业发展基础。
(3)特色产业区域化布局逐步形成。至2008年底,全市花卉苗木种植面积达27.7万亩,其中洮滆平原17.5万亩,占全市的63%;洮滆两湖及周边地区渔业规模养殖32万亩,占总面积的64%;金溧丘陵山区茶叶种植10.5万亩,占全市的94%;金坛西部已集聚7个万头猪场和3个百万羽养禽场,带动了一批规模养殖户,形成了新兴的畜禽养殖发展带。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洮滆平原花木、洮滆两湖及周边地区特种水产、武进东部时令水果、金溧丘陵山区特色茶果和特色畜禽养殖等五大产业带区,为进一步推进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4)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幅度增长。2008年,35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销售额已达到221.7亿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48家,入社会员9.6万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带动农户26万户,约占全市总农户数的35%,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5)农产品生产质量不断优化。2008年全市通过“三品”认证产品已达到751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383只,绿色食品251只,有机农产品117只;约65%的粮油、50%的水产养殖、95%的茶叶生产面积已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累计创建省市级名优农产品206只,其中省级名优产品25只,品牌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量持续增长。
(6)农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夏溪花木市场、滆湖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市场为主导,向多类型中小市场延伸,基本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和不同规模组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市场成交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7)科技支撑作用不断增强。至2008年,已培育常规优质水稻新品种(品系)22个,推广面积达到3.2亿亩,水稻以增磷补钾减氮为主的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94万亩次;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达到88.7 %;育成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雪山鸡,累积推广2.5亿羽;水体增氧新技术推广面积20万亩;白茶新品种开发面积0.96万亩。科技进步对全市农业贡献率达到60%,居江苏省前列。
(8)农业服务产业起步良好。2008年全市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植保四项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位居全省前列。种源农业已积累起一定的技术经济基础,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已开始起步。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势头强劲,已建成运营休闲观光农业项目57个,其中全国旅游示范点16个,省级观光农业园4个,农家乐专业村3个;2008年接待游客358万人次。同时,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成绩显著,新建“农务通”用户3.5万户,“四电一体”全面开通并运行;服务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生态型农业、生态林地、生态湿地、“四旁”绿化、农业生态小区等生态服务性产业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9)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资源条件优越。常州是大城市和大郊区并存的地区,全市拥有宜于经济林果开发的低山丘陵,有养殖条件优越的大面积湖泊和池塘水域,更有广袤的冲积平原,土壤类型多样,土壤肥沃,是长三角地区农业用地类型多样、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全市地处我国亚热带季风气候北缘,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均温≥10℃的持续期内,约集中了全年热量的85%,降水量的80%和太阳辐射量的75%,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优越。在满足基本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均比较好,潜力很大。
2.历史机遇和主要挑战
(1)历史机遇
当前,国际农产品供求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粮食供求矛盾较为突出,国内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日趋增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长三角地区多数大中城市的农业,以基本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并重,通过区际交流平衡市场供求;区域内综合生产能力增长低于需求增长,基本农产品供给对外依赖度越来越高,供求平衡已必须依赖大市场和大流通。常州是一个大城市和大郊区并存的区域,在做好保障性农产品生产基础上,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主导,以质量和品牌为依托,立足上海和长三角市场,辐射国内和国际市场,努力拓展外向型农业,应是十分有利的时机。
常州正加快发展为现代化大城市,保障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性正日趋突出;在发展中逐步提升基本农产品供给的品种、质量和档次,拓展农业多元服务功能,已成为城市发展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这对全市农业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农产品生产体系、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发展服务农业等相关方面,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在全市以城带乡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同时,强化农业为城市服务,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的战略转型,双赢互动的机遇不可多得。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历史转折。在这种关键的节点时期,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支撑、财政扶持、“三资”参与和投入、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经济社会各部门的支持等,势必会形成一种合力,营造出良好的战略发展阶段。抓住时机、乘势而上,明确目标、统筹协调,加快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是历史赋予的职责和重大战略机遇。 (2)主要挑战
全市农田基础设施老化和失修相当普遍,中低产田仍占农田总面积的35%左右,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化种植面积比重仍较低。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需要大规模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设施化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筹措任务十分艰巨。
按照现代都市农业的产业配套,全市保障性农产品生产结构体系仍不完整,部分农产品生产能力缺口较大;优质特色和高效设施农业比重仍然偏低,部分地区农民增收还很困难;服务农业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充实完善,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种源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服务农业等新兴产业才刚起步,仍需积极扶持。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生态城市建设和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外延扩张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布局还需继续调整,尤其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调整任务很重。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农田化肥农药减量施用关键技术应用与大面积推广有待大幅度提高,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
全市农业仍以承包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小型农业企业、园区和规模场为辅,平均生产规模仍然偏小,有效的组织化生产比重仍然偏低;农业产业链上关键性节点企业较少,产业经营组织能力较弱,农产品深加工中上规模和核心企业仍较少,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偏低,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比重不高,农业生产经营和产加销衔接仍比较松散;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任务繁重。
全市优势特色农业中,多数行业总量规模已较大,“三品”和品牌较多,但单一品牌的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度较低,拓展多层次大市场比较困难。培育龙头企业,强化产业整合,提升核心竞争力,凝聚分散的产业优势,切实做强做优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尚需加倍努力。
全市现有农业劳动力中,老龄化现象已相当突出,青壮年劳力兼营农业比重较高,年轻一代劳动力比重很低;劳动力整体结构和素质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培育起一支能根植于本地农业的新生力量,造就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难度和压力都很大。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和建设生态城市,推进和发展生态型农业,涉及农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需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基金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资金筹措、制度设计和运作也将面临较大压力。
三、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强化优势特色高效农业和产业化经营,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遵循环境优先和循环农业的发展理念,加快种养结合和多模式生态农业发展,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努力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农业发展与城市化推进、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协调发展;立足中长期,着眼近期,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
(2)突出重点,发挥优势
合理引导农业生产职能转变,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切实保障粮食供给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关键节点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推进“四化”,提升能级
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区域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点带面,有效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4)环境优先,改善生态
根据生态环境优先和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和要求,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功能定位相匹配,科学合理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与布局;扩大种养结合规模,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快发展多模式生态农业,在发展中逐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3.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紧紧抓住有利于农业在调整中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职能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基本建成以规模化、组织化、区域化和市场化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产业能级明显提高;基本建成稳定的保障性产业、强势的特色产业、完善的服务性产业相结合的都市型农业产业结构体系,粮食安全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多元服务功能得到良好发挥;基本建成与生态城市相匹配的、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体系;农业生产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其主要标志是:
(1)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经营产业化
加快农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链,大幅度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比重。至规划期末,全市主要农业产业能基本形成以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和区域化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2)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化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着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业生态安全。至规划期末,化肥农药总用量分别减少25%和20%以上,畜禽粪便和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90%和85%以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实现以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生产为主。
(3)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功能多元化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城郊农业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至规划期末,现代都市农业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多元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4)率先基本实现农业设施现代化
以“双百万亩工程”为抓手,努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至规划期末,标准化粮田建设基本到位,农机化水平达到90%以上;高效农业比重达到55%以上,设施农业占10%以上;高效渔业占60%以上,其中设施渔业占20%以上;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5)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竞争性产业外向化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和多层次市场体系,做大品牌农产品生产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市场化和外向度。期末,优势特色农产品区际商品生产和出口创汇合计达到70%以上。
(6)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布局区域化
根据全市农业功能定位、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区域比较优势,进一步推进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至规划期末,全市百万亩标准粮田和百万亩高效农业基本实现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养殖功能区建设和基地布局基本到位。
(7)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科技化
建立多元化技术创新平台,以灵活的机制积极引进智力、资本和项目,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发展以种源和配套适用技术为核心的研发、孵化和生产基地,带动和支撑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农业生产面上技术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科技对农业贡献率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8)率先基本实现经营主体知识化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业生产和经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合格经营主体的育成系统,大幅度提高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劳动者比例,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
四、产业功能定位、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
1.产业功能定位
建设发展与大城市和生态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积极拓展农业的多元服务功能,强化对城市发展的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拓展外向型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民增收,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对农业发展的需求。据此,规划期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功能定位主要是:
强化保障性基本农产品生产功能,完善产业体系,优先扶持优质稻米、时令蔬菜等基本农产品生产,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
拓展农业衍生服务功能,以生态防护、景观美化、休闲观光为主导,积极发展农业衍生服务业,推进农业对城市的多元服务。
突出优势特色农业的区域特色和高效致富功能,提升花木、时令瓜果、特种水产、特色畜禽等优势特色产业能级,充分利用比较优势拓展外向型市场,竞争性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强化区域特色和优质高效,提高农业绩效,增加农民收入。
2.产业结构组织
根据规划期全市农业发展功能定位,按保障性产业、服务性产业和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进行分类,促进农业功能转换和产业结构有序调整,明确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财政扶持重点。
(1)充实提高保障性产业
列入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保障的主要是粮食、蔬菜、肉类、鲜蛋、鲜牛奶、淡水水产品等相关农产品。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是指城郊保持一定比例的自给生产能力,依托大市场和大流通,构建完善的市场供给体系,保障稳定供给。规划期全市保障性基本农产品生产,要充实完善产业体系,保证基本的综合生产能力,主要目标是:
建设发展标准粮田100万亩,年产优质稻谷60万吨,粮食总产80万吨以上;
建设发展标准化常年菜地10万亩,其中各类设施化常年菜地3万亩,蔬菜播种总面积33万亩,时鲜蔬菜自给率达到70%左右,供给质量显著改善;
肉猪年上市量90万头,猪肉年产6万吨,自给率保持40%左右;鲜蛋年总产4.5万吨,自给率提高到50%左右;奶牛年末存栏1.2万头,鲜牛奶年产6万吨;常规水产品年产不低于10万吨,自给有余。
规划期优先保证保障性农产品生产对资源要素的配置需求,切实增加对生产基础设施、装备设施、重点开发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其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拥有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和比较效益。
(2)开发完善服务性产业
农业服务性产业包括农业为城市提供多元衍生服务的相关产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相关产业。规划期优先扶持开发生态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种源农业,争取有所突破,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以农业各产业的技术推广和示范服务、农业社会化生产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为四大主要系列,健全和完善社会化配套服务体系,规划期内争取服务网络、技术装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基本到位,能够为各产业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支撑。有选择地重点扶持部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市场等为农服务企业,强化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后服务,完善农业产业链。
(3)做强做优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
全市农业中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主要是指花卉苗木、时令水果、茶叶、特种水产、特色畜禽、地方特色蔬菜等相关农产品生产,既是常州农业区际优势特色的体现,也是全市高效农业的主体,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规划期,针对各不同产业的特性,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以项目扶持为抓手,着力产业链和核心竞争力培育;重点扶持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强势企业开展产业整合,拓展深加工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竞争性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产品,做强品牌和做大规模,带动相关产业的整体发展;限制低水平外延扩张,优先鼓励和扶持有市场潜力的高效农产品生产,合理调控各相关产业的发展规模。
3.产业发展布局
(1)种植业生产布局
全市种植业规划分设两大功能组团区域。
都市型多样化种植组团区域。包括金坛市金城、尧塘、儒林镇一线以东地区,环绕常州中心城区,是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发展核心区;种植业以多样化园艺和设施生产为主,优质粮油生产为辅。规划期适度调减粮油生产面积,重点扩大标准化和设施化常年菜地,以时令绿叶菜和精品蔬菜为主,保障城市蔬菜供给安全,提升供给质量;适度扩大高档苗木、设施花卉、时令瓜果和特经特粮小品种生产规模;大幅度提高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比重,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和水平。重点开发新北德胜河以西标准化和设施化常年蔬菜基地,发展壮大武进东部和东南部组合式蔬菜和瓜果生产基地,提升发展金坛东部和武进西部花卉苗木园艺生产基地,稳定武进南部优质稻米生产基地。此外,区域内城市发展战略备用地较多,对于保留期较长的农田,鼓励发展对设施要求较低的特经特粮小品种生产,丰富市场供给。
优质稻米生产组团区域。主要位于金坛市的金城、直溪、儒林镇一线以西和以南平原地区,是全市优质稻米主产区。规划期以“双百万亩工程”建设为契机,以标准化粮田建设为依托,以10万亩连片优质粮基地、万亩高标准粮田和千亩水稻科技示范园建设为抓手,建设总规模为70万亩的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在溧阳和金坛城郊及天目湖周边地区,增辟适度规模的常年菜地,就近保障城区和旅游区蔬菜供应。鼓励发展溧阳白芹、金坛食用菌等特色小品种作物生产,积极调优夏熟以扩大季节性蔬菜、瓜果和其他特经特粮生产,提高种植业整体经济效益。
(2)畜牧业生产布局
根据全市畜禽养殖现状分布特点和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要求,遵循有进有退,合理调控的原则,对总体布局作适度调整。规划将全市畜禽养殖分设为禁止、限制、适度三个不同的类型区。
禁止养殖区,指太湖沿岸5公里及入湖干流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各1公里、天目湖等湖泊沿岸水环境生态保护区、常州中心城区、溧阳和金坛城区城市规划红线外侧500-1000米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规划期内逐步退出区内畜禽养殖。
限制养殖区,指金坛市白塔、指前,溧阳市别桥、溧城一线以东地区,境内禁止养殖区除外。产业发展以现有规模养殖场存量改造和内涵发展为主,鼓励存量改造向武进和新北西部边界地区、以及武进东北部边界地区迁移,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小区,适当集聚专业户的养殖生产;鼓励农户淘汰散养生产。强化畜禽粪尿处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缺乏治理能力和难以达标排放的场点应予关停和转迁。
适度养殖区,指金坛市白塔、指前和溧阳市别桥、溧城一线以西地区,畜禽养殖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良好,是规划期全市畜禽养殖重点发展区域。积极扩大奶牛和蛋禽生产规模,优先扶持东部地区生猪饲养的存量西迁;鼓励发展优质和特色肉禽生产,不断拓展外销市场。新增畜禽生产以规模化和设施化养殖场为主,生态养殖小区的专业户生产为辅。力求种养结合,区域均衡,优化布局,有效提高畜禽粪尿的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3)水产业生产布局
规划期,湖泊生态养殖和长荡湖、滆湖等湖泊围网养殖面积需大幅度削减,产业发展重心以湖泊生态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内涵增长为主。生产布局重点是巩固发展长荡湖周边地区、滆湖东西侧、溧阳北山、新北区长江沿岸地区六大水产养殖基地,重点扶持基地区内水产养殖综合科技示范园建设,新品开发和品种调优,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以及设施与装备建设,大幅度提高高效设施渔业比重和生态化养殖水平。
(4)经济林果业生产布局
经济林果产业,规划期以内涵增长与增量发展并举。增量生产布局以充分利用丘陵岗地资源为主,现有基地区和园区外延扩大为辅,新辟少量精品果园和园艺场为补充。
花卉苗木增量发展5万亩,主要布局于武进区西部和金坛市东部各镇,壮大现有生产基地;以庭院绿化苗木、盆栽植物、设施花卉等高档花木为主,着力带动整个基地区生产结构调整;增量发展以适度规模的园区为主,严格控制低水平、分散的外延扩张。溧阳南部和金坛西部低丘地带,可结合山地综合开发适度增量发展高档苗木。新北德胜河以西地区,可结合高效设施农业适量发展花卉、彩叶苗木和盆栽植物等生产。
时令水果增量发展3.5万亩,以溧阳北部丘陵山区为主要布局区域,新北区高标准和设施化果园开发为辅,金坛西部高丘地带增量发展为补充;进一步巩固发展武进东部现有时令水果集中产区。
茶叶增量发展2万亩。以低山丘陵区综合开发为依托,生产布局以溧阳北部丘陵山区为主,向金坛西部茅山山麓地带延伸,武进东部低丘地带为少量补充。
五、主要产业发展与重点领域
1.优质稻米产业
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城郊保持适度规模的粮食生产,既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粮食供给安全和质量。常州粮食生产以优质稻米为主,稻田是最主要的季节性湿地,成规模合理布局也有利于改善太湖和中心城市的生态环境。因此,规划期全市要建立稳定的优质稻米生产基地,进一步优化商品粮基地布局,推进标准化粮田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单产,保持总产基本稳定和供给能力,发挥多功能效益。
(1)确保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切实抓好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为主的百万亩标准粮田工程建设,同步推进中低产田综合治理和培肥地力;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强化良种培育、良繁和推广;着力高产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和生产模式的研发、提升和普及;稳步提高单产,保持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
(2)进一步推进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百万亩标准化粮田工程建设,在优化布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千亩、万亩和10万亩不同等级的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商品粮基地强化基本粮田保护,建立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综合生产能力预期;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推进无公害和绿色优质稻米生产,提高优质稻米生产的商品率、外向度和经济效益。
(3)积极发展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以耕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和使用权入股为主要形式,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制合作社为主要载体,专业化生产大户为补充,积极发展粮食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较大幅度提高机械化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种粮收益。同时,积极推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水稻育插、农机、植保等综合服务组织,切实满足粮食规模化生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至规划期末,商品粮生产基地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比重达到80%以上。
(4)加快水稻良种产业化发展步伐。常州优质稻米育种在长三角地区具有显著的技术和种质资源优势,要加快其产业化发展步伐,拓展优质稻米产业新的增长点。优先扶持建设规模化水稻育种和良繁基地,培育与其相配套的种源农业企业,建成良种选育、基地化生产和市场营销一体化经营运作体系,支撑全市优质稻米生产的种源供给,进而做大做强,逐步打入长三角和国内其他相适应的市场,开创种源农业发展新局面。
2.蔬菜产业
蔬菜产业对于保障城市蔬菜供给安全、优化供给品种结构、合理调控蔬菜价格等各个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推进高标准和设施化常年蔬菜基地建设。新建成规模、集中连片的常年蔬菜生产基地5-6个,高标准常年菜地总面积达到10万亩,其中设施化常年菜地3万亩。期末,全市常年菜地不低于15万亩,蔬菜播种总面积争取达到33万亩,时鲜蔬菜自给率提高到70%,城市蔬菜供给安全得到保障,地方特色蔬菜有较大发展。
(2)优化常年蔬菜生产业态。建立大中小相结合、标准化露地和设施化生产相结合的生产体系;优先扶持规模化和企业化经营的蔬菜园艺场;鼓励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农户的合作生产,实施组织化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逐步替代目前分散和自发为主的蔬菜生产业态,有效提升常年蔬菜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3)拓展蔬菜交易市场的规模和功能。以凌家塘、苏浙皖边界、横山桥等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与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相同步,推进规模和功能拓展。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生产基地与农产品市场之间的直通服务功能和运作体系,保障基地时鲜蔬菜快速集散、交易和上市;拓展交易市场的洁净包装、配送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开发和完善市场的多功能信息服务,合理引导蔬菜基地区生产。
(4)强化技术推广服务和人员培训。在落实基地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基地镇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建设,配套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满足蔬菜产业发展对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服务的需求。以市、区(市)两级为主导,健全蔬菜产业的技术培训体系,积极开展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3.花卉苗木产业
花卉苗木产业是全市优势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末总规模达到32.7万亩,形成相对集中的生产基地区,建立相应的产地市场,在华东地区花卉苗木生产和集散市场上具有较高市场地位和知名度。规划期产业发展以产业整合、结构调整和内涵增长为主,外延扩大为辅。
(1)努力推进资源整合和园区化发展。以农村土地使用承包权流转为抓手,努力推进花卉苗木产业生产资源和要素的流动与整合,积极扶持和鼓励兼并重组、规模化和园区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基础;减少经营主体,扩大平均规模,形成园区化和企业化的集群发展。
(2)培育发展核心企业和示范园区。在新增花卉苗木生产和兼并重组过程中,优先扶植百亩级花卉园艺场和千亩级高档优质苗木基地的建设发展,鼓励种质资源引进和发展种苗企业,鼓励导入高档花卉、庭院和室内绿化、会务和节庆装饰等花木生产;支持园区和企业拓展产品引进和开发、示范和技术服务,市场开发和营销组织等多元功能。通过培育发展一批核心企业和示范园区,引领和带动全市花卉苗木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提高中、高端产品生产比重和整体发展水平。
(3)深化市场建设和营销组织。以夏溪花木市场为主,其他区域市场为辅,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深化市场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交易服务平台,着力拓展产品常年展示和推介、生产和市场的多元信息服务、品种研发、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和劳务的中介服务,导入异地市场分支机构、沟通市场间的信息和业务往来,构建完善的综合性市场服务体系,提升龙头性市场的服务和辐射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营销企业,依托产业基地、本地龙头市场开发异地花木市场,形成有形和无形相结合的市场营销服务体系。通过市场营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品销售,加快品种更新,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生产效益。
4.经济林果产业
经济林果是全市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方向之一。目前生产经营以中小型园艺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为主,生产布局分片区、相对集中,经营绩效较好。规划期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品种、品质、品牌和合作营销。
(1)优先支持品种和适用配套技术研发与推广。经济林果产品的风貌、品位特色和质量是市场竞争力和效益的基石。规划期将依托技术经济能力较强、基础较好的企业和园区,按主要种类分别扶持建设12家研发中心或研究所,重点支持品种改良、新品种导入和优选、适用配套高效优质栽培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建设品种更新、品质提升的可持续支持系统,促进产业的创新发展和内涵增长。
(2)重点培育区域化品牌和合作营销。全市现有经济林果生产中,品牌虽多,但普遍缺乏规模支撑;省市级名优品牌不少,但缺乏宣传推介的实力;难以在大区域和大市场中形成强势著名品牌和竞争优势。规划期重点推进区域化品牌培育和合作营销,在每一类主导产品生产领域,优选12家骨干企业或园区,以现有品牌或注册新品牌,重点扶持和育成区域化品牌;制定和推广标准化生产流程和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和标识等;以集中片区和基地区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扶持组建同类产品生产集合体。在同一区域化品牌下,推进组织化和系列化生产,凝聚分散的生产优势和规模,合力争取大区域和大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市场地位和话语权,获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优先鼓励丘陵山地综合开发和增量发展。丘陵山地综合开发是经济林果增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主要途径。规划期继续扶持规模化和园区化的丘陵山地综合开发,在有利于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前提下,支持因地制宜适度增辟经济林果生产。
5.畜禽养殖业
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的畜禽养殖,是保障城市副产品供给、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畜禽养殖业发展,遵循养殖分区目标控制,合理调控各区域养殖总量、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
(1)重点扶持奶牛和蛋禽增量发展。按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目标要求,全市鲜牛奶和鲜蛋的产量缺口很大。规划期以金坛和溧阳中西部地区为主区域、武进和新北西侧边界地区为次区域,优先鼓励和扶持增量发展奶牛和蛋禽生产;重点支持“三资”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发展规模化和基地化生产;鼓励和扶持建设生态健康养殖小区,有序导入农户专业化的适度规模生产。
(2)加快生猪养殖生产布局调整。淘汰、并停和迁移武进中南部和太湖沿岸生猪养殖生产,鼓励淘汰适度养殖区内的农户散养,扶持规模化养殖场向金坛和溧阳中西部地区搬迁改造和增量发展;支持“三资”企业兴办中型以上设施化养殖场,替代散户养殖,保持总量规模稳定。
(3)加大扶持良种开发、繁育与推广。在现有基础上,规划期进一步扶持畜禽良种开发、繁育与推广,提高主导产品良种覆盖率。优先扶持奶牛、蛋禽的良种引进、良繁和推广,促进增量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三猪两鸡”(二花脸猪、米猪、红灯笼猪,溧阳鸡、雪山鸡)良种优化,促进良种畜禽产业化,提升地方特色畜禽生产的市场竞争力。
(4)提高畜禽粪尿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尿液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扶持新建年均6万吨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畜禽粪便有效归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种养结合的循环畜牧经济、生态养殖模式的研发与推广,农户散养畜禽粪尿的搜集、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期末,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逐步达到90%,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基本做到达标排放。
6.水产产业
常规水产养殖是保障性农产品生产的组成部分,特种水产则是地方优势特色和高效农业的重要支撑点。受太湖水体水质和水环境保护的制约,湖泊围网生产将大幅度削减,产业重心将进一步转向现有的池塘养殖,同时抓好围网生态养殖和湖泊水域增值,产业发展将更大程度依靠技术进步、设施条件改善和提升、衍生服务开发以及产业化经营发展。
(1)着力推动品种调优和技术进步。以各个水产养殖基地区为依托,分别精选12家技术力量较强的水产养殖企业,扶持建设水产养殖综合科技示范区(基地),重点支持新品引进、良种和适用养殖技术开发,生态高效和精品渔业养殖模式及实用技术研发与应用,新设施和新装备实验及实用技术;强化综合科技示范区(基地)的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全市水产养殖品种调优和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内涵增长。
(2)鼓励发展生态、高效设施渔业。在土地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双重制约下,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将是全市水产养殖发展的主导方向。对于达到适度规模,且实施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生产的企业和养殖专业户,在发展起步阶段,对于基础设施改造、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和新装备应用、新模式和新技术应用等相关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财政和技术服务支持,以促进全市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的快速发展。
(3)积极扶持兼并合作和产业化经营。支持以养殖水面承包使用和附属生产设施流转,以此为基础,优先鼓励现有骨干企业实施兼并和规模扩张,培育壮大水产养殖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渔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制合作社,实施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基地区龙头企业以横向联合为主,组织发展产业化经营,即以统一的种苗供给、标准化和模式化生产技术指导、疫病防治服务、品牌和营销服务为纽带,以横向合作和合同契约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积极推进水产养殖业的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经营。
(4)鼓励开发休闲服务渔业。全市主要水产养殖基地区大多临湖、依山、沿江(河)、近城,背靠园艺化种植生产区,田园风光多姿,以特种水产养殖为主,养殖类型和模式多样,具备开发休闲服务渔业的良好条件。鼓励以水产养殖为主、特色种植和背景文化为依托,因地制宜开发多形态、多样化组合的休闲观光和服务渔业,拓展水产养殖业的衍生服务功能。重点支持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利用已有产业基础拓展衍生服务,培育新生增长点。
7.种源产业
种源产业对于调优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带动区域农业整体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优质稻米、特色畜禽、特种水产等领域,已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基础和资源条件,规划期应加快开拓性发展步伐。
(1)积极扶持和合理调控发展导向。种源产业是高技术和高效产业,也是高投入和高风险产业。规划期将加大政策性财政投入,积极扶持种源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品种引进、适应性驯化和良种繁育,发展种子种苗基地化和商品化生产;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种苗研发,积累技术、种源和产业化开发基础。
(2)鼓励和支持多方合作。为加快种源产业发展步伐,支持种源企业外招合作。着眼长三角地区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人才资源,面向国内外技术市场,以开发项目为抓手,有效利用市场化技术、智力和条件;支持开展合作育种,共同开发,共享成果与效益。
(3)重点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优先扶持成熟项目的产业化开发;重点支持以成熟项目为依托,组建和兴办种源农业企业,切实加快种源产业发展。
8.休闲观光农业产业
休闲观光农业是基于农业、农村和自然景观的农业衍生服务产业。全市特色农业种类多,区域化集中度较高,休闲观光可利用资源丰富多彩;农村山水景观资源丰富,民俗文化多样;休闲观光农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大,增长潜力显著;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既有利于拓展都市农业多元服务功能,也有利于拓展农业经济增长点。
(1)支持基于产业特色的项目开发。鼓励以特色农业集中区、农业综合科技示范基地、大中型园艺场和园区、水产养殖基地和特种水产养殖、丘陵山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等为依托,结合山水风光、农村景观、民俗文化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多样化、多功能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园区、基地基于产业基础的衍生服务开发。
(2)重点支持配套和组合发展。为促进全市休闲观光农业合理、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相关节点、配套和组合发展项目,加快形成区域和线路特色,促进产业联动。
(3)强化寓教于乐的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开发融入农业文化、农业教育和农业科普,充分发挥休闲观光农业文化内涵的多样性和寓教于乐的文化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各界对农业发展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9.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对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
(1)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市、区(市)两级为主导,以基础设施、关键设备、技术力量和运作体系为重点,以规模和结构合理、实用和高效、服务到位为目标,强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
(2)推动农业生产服务产业发展。以镇、村为服务单元,以农机、植保、动植物疫病防治为主,以产品营销、季节劳务、农资联销、物流等为辅,扶持兴办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包括农业合作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和中小型服务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3)增强检测检疫和疫病防控服务能力。以市、区(市)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中心等事业单位为主体,向基地化产区、园区、规模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延伸;进一步健全防控与检测网络系统,优化设备、技术和人员配置,提升防控和检测能力,完善日常检测和应急反应机制,着重启动和加强病死畜禽无公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加强对基层和生产一线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人员培训。
(4)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以市、区(市)农林部门为主,会同相关涉农单位,加快建设和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平台,组建联网服务系统;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归集、整理和发布中心,以互联网站、“农务通”和农村广播为载体,定期和实时相结合,发布为农服务信息;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接受定向委托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撑和导向作用。
10.农产品加工产业
农产品深加工是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加就业和农业附加值的关键环节之一。
(1)以全市主要种养业商品生产基地、区域化生产片区、规模化园区(场)为依托,鼓励现有农业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三资”企业和资本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展农业产加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
(2)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在优势互补和互利合作基础上,实施兼并重组和股份制合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规划期内,争取在各主要农产品深加工领域,能够培育发展起1-2家上规模龙头企业,引领全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快速发展。
(3)在全市各相关工业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落实企业用地空间和建设用地指标,切实做好和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落实涉农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六、产业发展组织和产业化经营
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和客观要求,也是全市农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层次、做强产业优势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绩效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所在。规划期要进一步积极创新和改革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和体制,努力推进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创建和健全若干农业产业链,有效提升发展的能级和层次、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程度。
1.转换农业经营主体
(1)创新农业生产要素多元流动机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创新,探索和建立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承包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和运作机制;积极支持以农用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规模化、园区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经营集聚,使农业产业经营由分散农户为主向合作经济和企业为主转化,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平均规模。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多方共同努力促进非农就业农民不再兼营农业,老弱农民不再依赖承包土地,在保障农民承包农用土地基本权益前提下,确保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2)壮大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营
采取有效的政策和财政激励措施,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创办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土地、资金、技术、装备和劳动力的联合和合作,扩大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生产规模;确立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帮助建立民主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供产业开发和生产经营优惠扶持,促进农业合作经济顺利发展。
同时,以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和适度的财政扶持,支持“三资”企业和资本投资农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现代农业企业;协同做好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做大现代农业企业群体。至规划期末,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股份制合作经济、现代农业企业和专业化生产大户要成为全市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至50%,大幅度提高产业发展的规模化程度。
2.优化产业组织模式
根据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条件、产业特性和产业链组织、规划期组织实施和推进的可行性,规划采取分类指导,逐步优化不同产业的组织模式和经营主体组合。
(1)以中小型农业企业为主,集群发展模式
在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水产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领域,通过农业产业开发项目、土地流转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重点培育中小型现代农业企业(园区、养殖场),农业合作经济为辅,专业化种养大户为补充,构建中小型企业集群式发展模式。在区域化集中产区和生产基地区,分别培育1-2家骨干企业,创建区域性品牌,扶持其加工包装和联合营销体系建设,为集群内其他中小型企业提供品牌、包装、市场营销和流通服务支撑,发挥产业组织者作用。
(2)龙头企业为主导,多类型组合发展模式
在蔬菜、畜禽养殖等产业领域,采用龙头企业为主导、多类型组合发展模式。一方面,扶持和培育发展中小型园艺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度规模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鼓励发展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种养殖大户,形成多类型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产业基地和集中区,或主导产品生产领域内,分别重点培育1-2家纵向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种源、标准化生产技术、品牌和市场营销服务等,以多样化合作方式,组织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中小型企业和农户发展同类产品生产。以龙头企业为主导,构建和培育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建设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为主,联动发展模式
在粮油等产业领域内,生产经营主体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和种植经营大户为主,形成多元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联动发展。一方面,结合百万亩标准化粮田工程建设,形成规模化和标准化种植片区;另一方面,支持粮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村级为单位,全面推进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同步推进专业化和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配套建设,基本实现粮油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专业化生产。
(4)企事业单位合作,政府引导模式
在农业服务产业各主要领域内,产业特性差异较大,需要调控和扶持的力度、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性,需要合理引导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如农产品加工、市场、物流配送等产后服务平台;有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如种源农业开发和产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等;也有公益性显著的服务产业,如农业信息服务、疫病防控、检疫、监测和认证等。总体上农业服务产业将尽可能以不同类型所有制的企业为主体,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经营运作,以事业性服务单位为辅助,政府在政策和财政扶持上合理调控。
3.农业产业链组织
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理念和产业经营组织方式,加快产业链培育和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转变,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基础。
(1)紧密与松散型相结合,发展纵向一体化经营
在产业总规模和主导产品产量较大、品牌效益显著、较易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领域内,支持实施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整合,发展一体化合作经营。
①紧密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组织
重点扶持该产业领域内的强势骨干企业,支持其成为该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的主体企业、产业经营运作的主要组织者,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骨干企业建设示范生产基地,承担主导产品开发和良繁,建立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建设洁净包装或深加工流水线,开发物流配送和市场营销系统,主导品牌化产品销售。骨干企业以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纽带,增值效益合理分配为动力,合同契约为约束,吸纳小型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生产农户加盟产业一体化经营。骨干企业是产业链组织的关键,企业的规模、技术经济能力、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为选拔和培育的主要考核指标。
②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组织
在产业基地区或区域化集中产区,根据产业链组织特点,有选择地扶持发展节点企业,逐步形成纵向一体化经营所需的各类节点企业群。支持节点企业共同协商和联合建立非盈利性协调机构,协调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经营合作和利益分配,形成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产业链组织较松散,以企业间自愿合作为主,企业和生产实体的自主性较强,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较难控制,产业市场定位宜适当,要切实做好协调机制建设和公开化运作。
(2)多层面推进合作,发展横向一体化经营
①产业横向联合组织
扶持组建产业联合会或协会组织,开展技术经济交流和互助合作;扶持建立实体性支撑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有偿服务。条件具备时,支持建立会员单位股份制服务企业,承担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支撑,建立联合品牌和营销,形成较为紧密的横向一体化合作经营。
②跨行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组织
当紧密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组织能力,骨干企业在本地区和本产业发展已受到资源条件制约,为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政府将优先支持在本市农业中实施跨行业横向一体化经营,以带动其他相关农业产业的产业化经营发展;支持以其自身技术经济优势拓展异地种养业基地,做大做强企业和主导产品,形成强势产业。
4.社会化服务和制度保障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中小型现代农业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股份制合作经济、专业化生产大户将逐渐成为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受自身技术经济能力局限和规模效益制约,对专业化社会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规划期将依托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大中型骨干农业企业的分工协作,积极扶持和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和完善服务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能力,为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业链培育,涉及种养业生产以及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条块、城乡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调整,涉及各个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生产要素配置、产权、经营权的重组和利益再分配,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将成为成败的关键因素。规划期将设置重点研究项目,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运行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组织试点,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推广,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与有序经营运作。
七、近期推进重点和主要建设任务
2009-2011年是规划实施的前三年,也是开局的关键阶段,根据规划总体目标要求,前三年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单位产出效益,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长;强化园区(规模场)和基地建设,实施“双百万亩工程”,拓展新兴服务产业,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功能、结构和布局调整;激励土地流转,优化要素配置,壮大新兴经营主体,培育核心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推进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步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农业的生态环境效益;完善农业服务体系,提升配套服务能力,促进城乡联动,力争多元投入,加快机制体制创新,落实政策制度保障;积极、有序、扎实推进七大工程建设:
1.农业设施与技术装备建设
(1)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建设100万亩标准化粮田,建设集中连片标准化常年菜地10万亩;结合区域性土地整理和农田产能提升,综合治理中低产耕地35万亩。
(2)设施农业建设。新增设施化种植面积10万亩,其中,标准化钢架管棚面积2万亩,智能温室等高标准设施生产有较大突破;新增设施化渔业养殖面积1.5万亩,改造提升0.6万亩;现代设施化畜禽养殖有新的突破。
(3)农业技术装备建设。推进种植、畜牧、水产等常规机械及配套机具装备的技术改造、更新换代,改造更新率达到40%;加快节能环保、高效、特色新机具和新装备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应用,拓展农机具应用领域,提升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2.园区化和基地化建设
(1)规模化和园区化建设。鼓励发展规模化和园区化生产经营,重点扶持兼并重组、扩建和新建千亩级以上优质稻米示范园区,千亩级蔬菜、花卉苗木和水果园艺场,千亩级水产养殖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大幅度提高规模化和园区化生产经营比重。
(2)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基地化建设,重点扶持万亩级以上集中连片产业基地,巩固提高和新建相结合,发展万亩级优质稻米基地7—8个,万亩级常年蔬菜生产基地3—4个,万亩级花卉苗木生产基地3—4个,万亩级茶叶生产基地2—3个,5000亩级水果生产基地2—3个,万亩级水产养殖基地3—4个,壮大畜禽养殖产业带,基地化生产比重逐步提高到全市农业的50%以上。
3.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建设
(1)种源与适用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以优质高效特色新品种和适用配套技术、节能环保、优质高效高产新技术和新模式研发为主导,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市、区(市)两级技术系统为支撑,在农业各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领域,分别扶持建设或提升1—2家重点研发中心或研究所,着力提高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能力。
(2)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在优质稻米、蔬菜、花木园艺、水果和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领域,分别扶持建设若干个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强化农业综合科技成果的实验应用、示范和推广,带动面上生产的技术进步。
(3)高新农业开发建设。以优质稻米、地方特色畜禽为先导,加快种源农业开发和产业化;以温室智能系统、工厂化水产养殖、现代设施化畜禽养殖为先导,推进现代高新农业的建设发展。
(4)人才引进与培训系统建设。结合国家和省市级农业重点攻关项目和农业高新企业及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引进外来智力和实用紧缺人才,提升农业创新发展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农业生产和经营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大幅提升培训的质量和层次,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提升农业“四新”技术的示范效应和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能力。
4.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
(1)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以土地流转和要素配置为抓手,创新经营机制为依托,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逐渐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股份合作社、中小型农业企业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
(2)构建产业链。在全市农业各主要产业领域,加快核心骨干企业和节点企业培育发展,促进产业链组织者成长,加快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构建有序衔接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群体。
(3)推进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以区域化品牌和联合营销为主,以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为辅,加强协调,促进机制体制创新,推进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建设发展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我市新农合制度的平稳运行,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审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补偿费用。除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外,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辖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承担具体日常监管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审批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初审和监督,区新农合管理站协助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做好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五条 遵循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布局合理、方便就医、便于结算、调控成本、分类准入、动态管理的原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包括不同技术等级、功能、专业的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民不同层次医疗需求。

  第六条 定点机构的分类管理。

  根据服务内容和费用结算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分三类。一类医疗机构一般为乡镇卫生院,向参合农民提供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和住院服务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包括所有新农合基金支付项目;二类医疗机构一般为除乡镇卫生院外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提供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和住院服务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是普通门诊统筹业务外的其他基金支付项目;三类医疗机构为三级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提供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和住院服务业务,其费用结算范围是普通门诊统筹业务外的其他基金支付项目。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

  (一)实际执业二年以上,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二)设施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三)遵守国家、省、市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财务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经相关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1.制定并执行符合本市卫生部门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完善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3.实行统一管理、经营、收费、核算,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近二年内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无重大医疗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4.近二年内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

  (四)卫生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职资格证书和医护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申报机构内注册执业。

  (五)遵守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与新农合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新农合工作。

  1.能及时准确提供参合农民就医的相关资料和结算报表,能为参合农民按日提供检查、治疗和药品等费用清单;接诊时做到“人、卡”相符,不得推诿病人。

  2.执行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以及新农合专用结算单据和账表。

  3.执行新农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

  4.院内HIS系统能实现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无缝对接,数据实时上传。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的分类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其申请的定点类别,还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1.住院床位数至少在30张以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3.每床至少配备0.5名卫生技术人员、0.2名护士,其中包括8名以上医师、2名以上药师和相应放射检验等卫生技术人员,每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

  4.设有独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建有医院内部门诊、住院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费用结算、药品进销存等主要业务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6.遵守新农合计算机联网运行规定,满足新农合信息系统运行要求;内部系统与新农合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就诊病人信息实时上传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票据一律实现电子化打印。

  7.为参合农民提供便捷就医设施及指导。设有新农合专用服务窗口,公布常用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信息,提供候医场所,显要位置设立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公示栏和就医咨询服务台。

  (二)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1.住院床位数综合类不少于50张,专科不少于3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预防保健科,医技科室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3.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0.4名护士,其中包括20名以上医师、5名以上药师和相应放射检验等卫生技术人员,每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设有独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管理人员,由主要领导负责新农合管理工作。

  5.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建有医院内部门诊、住院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费用结算、药品进销存等主要业务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6.遵守新农合计算机联网运行规定,满足新农合信息系统运行要求;内部系统与新农合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就诊病人信息实时上传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票据一律实现电子化打印。

  7.为参合农民提供便捷就医设施及指导。设有新农合专用服务窗口,公布常用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信息,提供候医场所,显要位置设立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公示栏和就医咨询服务台。

  8.上年度出院总人次综合类不少于800人次;专科不少于400人次。

  (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1.住院床位数至少在500张以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2.临床科室设置符合三级医院标准。

  3.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0.4名护士,其中包括80名以上医师、10名以上药师和相应放射检验等卫生技术人员,每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4.设有独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由主要领导负责新农合管理工作。

  5.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建有医院内部门诊、住院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费用结算、药品进销存等主要业务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6.遵守新农合计算机联网运行规定,满足新农合信息系统运行要求;内部系统与新农合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就诊病人信息实时上传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结算票据一律实现电子化打印。

  7.为参合农民提供便捷就医设施及指导。设有新农合专用服务窗口,公布常用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信息,提供候医场所,显要位置设立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公示栏和就医咨询服务台。

  8.上年度出院总人次不少于8000人次。

  第九条 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本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市辖区医疗机构,可自愿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条 定点机构的审核确认:

  (一)按照布局相对合理,防止无序竞争,方便参合农民就医的原则,综合确定定点机构。原则上:一类定点医疗机构每乡(镇)1所;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虑参合人口、服务半径、医疗资源等因素,全市不超过30所;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全市不超过5所。

  (二)符合新农合定点条件,愿意承担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附件1),并按分类管理要求注明所申请的定点资格类别。

  第十一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和医护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批准的床位数,医疗机构建筑面积,门诊、住院科室设置等情况资料。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医疗技术主要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大型医疗设备需提供医疗设备使用证书。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新农合医疗服务能力的材料。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情况材料,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材料。

  (八)医用发票的印刷、领用和保管情况资料,药品购进、销售过程票、账、货相符情况资料。

  (九)上年度的有关报表:上年度末资产及经营财务报表,基层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同意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二)审查与评估。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及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

  (三)审定。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按申报类别对其定点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审后报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同意确定定点资格名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签署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给资格证书与标牌,统一名称为“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公告。经公示十天无异议后,发定点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

  (一)医疗机构通过定点资格审定的,需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可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求管理与运转,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定点资格终止;如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6个月后进入定点资格有效期。试运行期与资格有效期总时效为3年。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公告。

  (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评后两名次年终止协议;连续两年考评后两名取消定点资格。

  (四)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定点资格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与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原则上在每年度12月份集中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新农合定点资格。

  (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且社会评价较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签订协议:

  (一)未取得定点资格的。

  (二)上年度受到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

  (三)上年度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

  (四)上年度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排名位于前10%位的(同级别医疗机构最少1所)。

  (五)实行单病种限(定)额付费的病种数少于10种或未逐年增加限(定)额付费病种数的。

  (六)上年度新农合专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排名末3位的。

  (七)上年度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八)上年度发生各类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七条 协议执行期间,医疗机构被暂停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展院内新农合管理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或出院结报窗口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收集与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HIS系统,主动提供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接口,保证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连接,并按有关规定,向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公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情况与住院费用情况,主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院,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病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平均比例。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新农合药物目录内药品的采购与供应,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有关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扶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使用并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服务作用。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支持新农合管理部门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和分级医疗机制改革。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监测与定期发布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建立参合农民平均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有临床医药专家和物价管理专家参加的督查组,按行政管辖范围,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医药费用过高的、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

  第四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办法,将新农合服务、医疗服务、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定点与签订协议的依据。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按照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调查、认定与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级新农合医药专家库,负责组织医药专家对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与裁决。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下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入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截留参合农民住院的。

  (二)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三)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五)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

  (六)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保证金并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

  (三)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的,或将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换成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药品的,或搭车开药的。

  (四)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医疗机构直接冒用参合农民姓名,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以及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五)出具与新农合补偿有关的虚假医学证明,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六)其他伪造虚假医疗文书、票据等,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违规医疗机构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为乡村医生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定点机构申请变更分类类别,或改变法人代表、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和所有制形式等,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变更事项。经审核批准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重新确认。审核的具体程序同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前发布的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

  2.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现场审查表

  3.蚌埠市市辖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名额分配


附件1



蚌埠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

三、“新农合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新农合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新农合医疗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4.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材料;

5.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6.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9.工作人员花名册,执业证书、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一式三份,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各一份。






单位

名称

所有制 形式

医疗机构等级


执业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证号码


法人

代表

定点资格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建筑面积或经营面积(m2)

床位数

每床净使用面积(m2)

每床医生人员比例

每床护士人员比例


单位

地址
区 路(街道) 号
联系

电话


新农合

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

电话


单位

开户

银行

账号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生





护士





医技人员





其他人员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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