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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2:08:10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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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7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物资的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烟草行业物资供销机构是烟草行业的后勤部门,也是国家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国家在物资流通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三条 烟草行业物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设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和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物资供销机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上级物资供销机构指导,负责本企业的物资供应。
第四条 物资经营机构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物资管理体制规定,烟草行业经营国家确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烟用重要物资(目录附后)。
第六条 各级物资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规定,搞活流通,为发展生产,增加国家财政积累服务。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七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受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物资部双重领导,以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主。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受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双重领导,以省级烟草公司为主。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机构受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和主管部门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对烟草行业生产建设的规划制定烟草行业近期和长期物资发展规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超产计划,编制年度物资需求总量预测和供应计划,组织物资配套供应。
第十一条 负责生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合理储备重要物资。
第十三条 加强物资供应定额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减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组织参加行业物资交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物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物资部门组织的信息发布、物资协作等活动,并负责报告行业物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负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经营管理、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为烟草行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工业基础、自然资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不同类型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十条 卷烟材料基地建设要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汇总审查、报批。逐步实现生产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系列化、供应配套化。
第二十一条 卷烟材料基地产品要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计 划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统一管理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下达的分配计划分解后下达到所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计划内外汇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进口)的物资,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商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后,物资订货落实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所列卷烟纸、滤咀棒、烟用丝束等专卖品,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管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计划向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提报申请计划;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审查汇总所辖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后提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供货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衔接年度生产计划;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产需双方订货,直接供应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烟草行业的重要市场调节物资的供应依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实行配套组织订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逐步建立全国性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制定《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级烟草公司物资供销机构分别审定参加其贸易中心市场成员的资格和经营范围;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全国卷烟材料贸易中心市场的布局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分配的物资实行全国统一调度。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分配的物资,可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调度。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因生产计划的变更需要调剂的物资上报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内不能调剂的再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省际间的物资调剂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在接到上级物资供销机构下达的分配计划后,对分配物资的品种变更和指标增减、调剂及流向须提前三个月逐级上报审理,上级物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十八条 上级物资供销机构对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定期检查、协调年度计划执行。下级物资供销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资料上报上一级物资供销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及烟草重要物资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凡无正式手续和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计划外物资管理。各级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做好年度物资计划和供应平衡工作。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及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组织看样订货会、交易会、协作会,逐步实行配套供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购置的零星物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积极引导,建立较为稳定的供应渠道。

第四章 经 营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经营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对经营物资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范围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的经营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营物资实行经济合同制。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下级物资经营机构负责向上一级物资经营机构每季末上报分析资料。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物资经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六条 物资经营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勤俭办企业。积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企业留利按政策规定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十七条 加强物资销售价格和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物资部〔1992〕价重字265号文件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经济核算,开展定期财务分析,并逐级上报分析资料。
第三十九条 订购物资一经签约即为有效合同,供需双方要严格执行。供方要按照对外合同到货日期按时向需方供货,逾期应按合同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需方应及时承付货款,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延期付款者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超过三个月者视为违约,除缴违约金外,对经营机构另行处置。

第六章 物资统计、信息
第四十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建立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可建立自己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物资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严肃认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准确、及时地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建立行业物资信息管理体系,推广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化统计手段的应用,做好物资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物资供销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下发的《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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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5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扶优扶强,加快培育我市工业企业(集团),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做强做大,拉动和支撑全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加大培育和扶持工业企业(集团)的工作力度。对工业企业(集团)在推进工业大项目建设、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市场开拓、地区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协调、服务力度,加速培育、壮大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工业企业(集团),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府发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市排名前五十家工业企业(集团)及100家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

  第四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

  第五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经营者勇于开拓创新,素质高、责任心强、市场意识敏锐,经营业绩良好。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候选的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指标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拟奖励的“五十强”、“百优”中的工业企业(集团)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列入市“五十强”、“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其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增长,实现利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市财政收入有贡献的工业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 奖励的标准。“五十强”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保持增长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奖励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奖励1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下企业保持增长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8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10万元。

  “百优”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1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0%以上奖励5万元。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的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南京市“五十强”和“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须按月填报生产经营情况表,及时报告工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新品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将奖金全额上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1995年5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
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收养人是外国人)的收养关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