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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1:16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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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等六类岗位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依据,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培训。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以使岗位规范日臻完善,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标准考核、任用干部。
附件:一、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试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处处长岗位规范(试行)
四、县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指导性岗位规范(试行)
五、企业职工教育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教育科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教育处处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院(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成人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好学历教育,积极开展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主动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多种人才。
4.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搞好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以教学为中心,督促、检查、协调学校各项工作,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争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积极筹集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开拓意识和创新精神。
3.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办学规定,具有全局观念,能做到令行禁止。
5.任人唯贤,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2)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础理论,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教学规律。
(2)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教学评估的基本方法。
(3)掌握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懂得教育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5)了解中国成人教育史和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知识。
(2)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3)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5)了解国家和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概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决策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获取社会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及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发教育项目,开创新的办学门路。
(2)能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挥优势,不断改革,办出特色。
(3)能主持起草学校主要文件、规划、计划、报告和总结。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地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知人善任,善于发挥、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善于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善于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5)善于筹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亲自起草和修改学校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办学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2)能够积极地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懂得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能指导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应有担任成人高等学院(校)副院(校)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三年以上成人教育科级或处级(指局级建制的院校)管理工作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组织全处人员办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
4.参与制定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规划和工作意见,拟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成人教育处的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制定、完善符合成人高等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管理制度。
6.搞好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配合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开展教学领域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8.合理安排使用成人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定。
4.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2)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的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础理论,懂得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特点以及组织教学的有效方法。
(2)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对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类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掌握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熟悉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师资结构等基本情况。
(5)了解中国成人教育史及国内外成人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2)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3)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4)了解国家及办学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获取社会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涉及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预测和判断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为校长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建设、函授布点等重要问题的决策提供依据。
(2)能组织拟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成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3)能够主持审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团结同志,能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教师、管理干部的特长,按办学类型有效地组织实施教学及各项工作。
(2)熟悉成人教育处各管理部门的主要岗位职责和各函授站的基本情况,能正确指导、检查、督促各管理部门和函授站的工作。
(3)能经常深入教学现场和管理第一线,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4)能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工作。关心并设法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5)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处理与校内各系、处的工作关系,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顺利发展。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有关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处理学校与办学协作单位及函授站的工作关系,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善于争取办学涉及地区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办学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3)能积极地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联系,并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懂得教育规律。
(2)善于组织教学工作,能分析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新情况,探讨新问题,解决新矛盾。
(3)能指导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应有担任系副主任或副处长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具有一定的成人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注:此规范原则上也适用于普通高校中函授、夜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成人教育学院的处级以上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处处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教委主任(或教育厅、局长)领导下,主持成人教育处工作,组织全处人员管理所辖地区成人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参与和组织拟定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组织对本地区成人学校的布局、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进行审议,并对其教学质量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5.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指导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6.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办学力量,推进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对成人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联系群众,虚心听取基层意见。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成人教育的各项有关制度和规定。
5.廉洁清政,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教育。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掌握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3)了解本地区社会、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的主要方针、政策。
3.业务知识
(1)熟悉成人教育基本理论,懂得成人教育的规律及特点。具有教育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熟悉成人教育管理的理论,掌握成人教育宏观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及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懂得人才预测和人才规划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本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的概况和改革发展的趋势。
(5)了解国家及本地区成人教育的沿革、特点和经验以及国外成人教育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
(3)懂得成人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常识。
(5)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成人教育处处长,应掌握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一般常识,懂得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能够根据国家与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实际条件,预测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组织拟定本地区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对工作中重要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提出指导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2)善于调动本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实施各项工作。
(3)能根据本地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审议本地区成人学校的布局、办学方向和招生、专业设置等。
(4)熟悉本地区主要成人学校(培训基地)的基本情况,对各类成人教育工作根据其性质和任务的不同,能进行分类指导,并能组织对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质量评估。
(5)能规划、指导并组织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6)能协同有关部门,合理使用成人教育经费。
(7)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重要报告、文件和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政府对成人教育的领导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成人教育事业的支持。
(2)善于与基层单位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能与有关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4.调查研究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对调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指导意见。
(2)有一定的成人教育理论研究水平,并能指导或组织本地区成人教育理论队伍,开展成人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应有担任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成人教育处副处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担任成人学校(培训机构)负责人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指导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本县成人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拟定本县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督促检查规划任务的完成及各项政策的落实。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教改实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本地区成人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4.组织教学研究、编写乡土教材和指导教学工作。
5.对本县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和教师进行管理和培训,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业务上的提高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6.合理使用县成人教育经费,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而不懈努力的精神。
3.遵纪守法,廉洁清政,忠于职守。
4.不怕困难,勇于改革,联系群众,实事求是。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成人教育的基本法规。
(2)了解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1)了解本地区成人教育发展概况、农村成人教育状况及发展趋势。
(2)具有成人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3)了解教育经济学、管理心理学的一般知识。
4.相关知识
(1)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及人才需求情况。
(2)了解生产技术的有关常识。
(3)少数民族地区的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应了解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一般知识,懂得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善于深入农村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能从本县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预测全县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协助主管领导拟定本县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1)具有制定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的能力。
(2)具有对本县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能力。
(3)具有组织教学研究和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宣传组织群众,争取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2)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县、乡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成人教育。
4.调查研究能力
(1)能深入办学和教学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2)具有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的能力。
四、文化程度、经历与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其中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企业职工教育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教育科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厂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本企业职工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下属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按国家有关规定,掌握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奋发开拓。
3.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熟悉国家、本行业、本地区关于成人教育的基本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1)熟悉职工教育的原则、特点、规律及成人教育活动的主要环节。
(2)具有教育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教育统计学基础知识。
(3)了解中国职工教育史、国内外成人教育发展的动态和职工教育发展概况。
4.相关知识
(1)了解本企业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2)了解本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经营管理概况。
(3)掌握本企业人员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懂得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根据企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提出本企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能对所属下级部门行使有效的职能管理和业务指导。
(3)具有审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评估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为领导当好参谋,争取领导对职工教育的支持。
(2)善于处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横向协作联系,共同搞好职工教育。
4.调查研究能力
(1)能深入职工教育教学第一线,调查情况,分析研究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职工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2)具有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的能力。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从事职工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五年以上教育工作,其中从事职工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教育处处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厅(局)长领导下,主持教育处工作,组织全处人员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各项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和实施本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对所属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布局、基本任务、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等进行考核。对学校和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直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及时提出解决影响本系统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6.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和组织本系统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7.合理使用本系统的教育事业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能深入实际,虚心听取意见,帮助下属部门和办学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热情为基层服务。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尊重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不以权谋私。
5.廉洁清政,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教育。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掌握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3)了解本系统和本地区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3.业务知识
(1)熟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教育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熟悉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的理论,掌握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3)掌握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懂得人才预测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4)了解本地区和本系统经济、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5)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教育的沿革与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职工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了解现代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关知识。
(3)熟悉本系统一般的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
(4)熟悉本系统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及岗位考核标准。
(5)懂得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能够根据本系统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人员素质结构,预测和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组织拟定本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提出指导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指示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本系统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2)善于调动全处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实施各项工作。
(3)对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能进行分类指导,并能组织对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4)能参与或组织本系统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岗位培训教学工作。
(5)能配合有关部门,规划和组织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重要报告、文件和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能正确处理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2)善于处理与本系统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关系,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4.调查研究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深入学校、培训机构等基层办学单位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对调查的情况和问题,能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能组织本系统的教育研究队伍,结合教育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教育理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应有担任本系统职能部门副处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有担任各级各类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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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日

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委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铜川”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铜川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企业法人机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 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
  (二)企业在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划分中,被认定为“正常”或“关注”。
  (三)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无不良记录。
  (五)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
  (七)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八)和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近两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十一)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十四)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由参评企业填写《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二)调查核实。由市经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集中评审。由市经委召集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信用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体对初步确定的诚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
  (五)公布宣传。诚信企业名单在《铜川日报》等报刊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供长期查询。
  第九条 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铜川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评定为诚信企业的,可授予《铜川市优秀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并给予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三)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可优先获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六)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优惠。
  (七)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八)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九)利用市级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的诚信事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经委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论文提要:
本文的主要论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文主要从四点来论述的。
1、法治建设与司法体制的缺失。在这一章中,主要论述自建国后我国从旧的司法体系逐步走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几次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使司法体制逐步得到完善。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意义。在这一章中,本文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是司法改革的根本依据。
3、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一章中,着重论述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知法必须先懂法,运用法律为民办实事,为全社会构建和谐的生存环境。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体会。本章主要用法治理念结合本职工作的实践来论述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本文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司法改革工作的建议,针对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及颇有争议的论点阐述自己肤浅论述及观点,以求共识。
整篇文章的基点落在“法治”的观念上,党的“十七”大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成为各界的热论话题。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和愿望。本人深信在党中央及胡锦涛同志的正确领导下,法治社会必能实现。
全文共6139字。

中国经济改革已走过三十年的辉煌路程,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了“而立”的时代,怎样评价这三十年的改革进程,民众与司法界争论不休,本人在司法实践中深有体会,结论是:喜忧参半,成功中大有不足之处。现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之论点阐述自己的论述。
法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不仅有相对完备的法律,而且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社会并非包揽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但一旦司法介入,法律的判断就是最高和最终的判断;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全社会都没有也不应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一种秩序。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给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生机。三十年的改革,中国由“无产阶级专政”体制,逐步迈向民主法制;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新的科学发展观。
一、司法体制的缺失
三十年前的中国法治体制初创于战争年代,形成于计划体制条件下,比较适合“领袖号召”的全民运动。这一体制与法治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法治进程中必然出现现有体制与法治要求的冲突,必然导致现有体制部分失灵,这就让社会付出必然代价。
首先,传统政策调整的空间被压缩,政策回归其指导地位,逐渐退出原来社会生活的直接规范,不再规范人们的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让这一进程明显加快。过去那种依靠政策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传统模式面临淘汰。
过去习惯的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模式面临转变,单纯依靠政策、依靠行政命令、依靠群众运动的方式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传统领导方法要尽快过渡为不仅依靠政策,而且更多地依法办事。
再次,同样初创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于计划体制条件下,比较适合于群众运动的司法体制,也面临根本性变革。过去那种只把政法工作当成政治工作,把政法机关只当作专政机关,对司法官队伍只重视政治素质而忽视业务素质的状况,无法适应法治进程的要求,执法队伍的重建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观念变革和重建,是法治推进过程中必须的先决条件。新的适应法治要求,有利于法治顺利推进的新观念的形成,必然有个漫长过程。当旧的固有观念被打破,新观念体系尚未形成,容易出现模糊状态和真空地带,出现道德失范、价值观念混乱、行为模式失范的情况,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就是一例。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升,是司法改革的动力。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和成本。
1、社会成本:集权政治已在社会中形成根深缔固的理念,怎样消除这“误区理念”,需要司法在执法工作中狠下一番功夫。广义讲,加强法治教育,普遍提高全民族法治观念,实现全民族民主法治素质的提高,这是执政者需付出最大的成本,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程度决定法治社会的好与坏。
2、政治成本:推行法治,势必削弱权力机构对司法的干与。政府在司法工作逐步退出指导、管理、参与等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环节,往往这时的权力机构会处于“权力失落”的尴尬局面,历史生成的原因,很难摆脱改革大趋势的阵痛。
3、司法机关需付出的成本:无论在行政执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用来作为定案依据的都只是“法律”上的事实即有法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证明事实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为了“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的情况,应当强调的是就像民主从来就不能保证完全正确一样,法治也不能保证公平、公正。有时正常运行的法律程序甚至可能导致部分公正牺牲,这也是法治进程中应有的代价。
4、法律在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政治代价。
法治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分权和制约,二是严格的程序。无论是分权和制约,还是严格的程序,其实施过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权或人治机制那么“雷厉风行”,几乎都一定会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种意义上说,集权反而相对容易实现高效率。
从长远看,法治凭借分权制约以及严格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错误,或者虽然出现错误但因为存在制度性的纠错机制,能够把错误扼杀于萌芽,不易出大问题和大动荡,有利于国家、社会地稳定发展。相反,集权统治往往采取“运动式”短期可以收效一时,甚至一定时期还可能“高产”,但由于集权缺乏制约,易出现错误,而且出错了也因缺乏制度化的纠错机制,易出大动荡,从长远看其效率反而不及法治。
高水平的法治要求和执法的高成本,势必导致国家财政对立法和执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细,社会法律消费就越多,百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就要享受法治社会需要支付的成本。
立法有哪些成本?从静态看,法治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守法成本、违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立法成本既指制定一部“良法”的成本,也包括消除“恶法”的影响所在付出的代价。而且,既使是一部好法也会有一些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作为好法律的成本的一部分,需要加以控制。
制定“良法”的成本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从程序上看,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及立法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和相应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某一个立法建设变为国家的意志的过程有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这种全社会共识的形成本身需要一定代价,有时甚至需要社会或某一部分为此做出牺牲,例如,最近新通过的《劳动法》就引起了各方面的争议。
有时,虽然制定的是“良法”,但“良法”及其实施亦可能有负面影响。因此,制定这种“良法”的代价,就是必须同时出台与之配套、旨在消除负面影响的法律,这也应当视作制定“良法”应有的成本之一。比如《破产法》的实施必然造成局部失业问题,而相应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就要同时配套,否则造成社会不安定反过来会影响《破产法》的实施。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虑问题的,怎么方便怎么合算就怎么去做,成本成为影响一般人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因此社会应当创造条件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大到制度设计,方便民众以最小的代价就可以遵守法律。此外,还要通过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反过来促进人们选择守法。
守法的一种特别形式是“护法”。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降低这种义务履行的成本,对“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中国的司法工作者们所遭遇的压力已经越来越大,由于我们的工作已经数量化了,所以公安机关多破案、检察机关多公诉案件和法院多判决罪犯都成了工作完成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
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要讲良心,对司法人员的良心教育要重于业务素质教育,要以良心教育促进业务素质教育,不能要求强化司法权威而最终脱离民众。僵化的法律教育体系和社会的因循守旧是公认的障碍,而更大的障碍是历史遗留下来的。
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执法一直被强调“统一”,既各个地区之间必须“执法统一”,各个部门之间也必须“执法统一”。从一个角度来看,这对中央及各地区和各部门是个好的愿望,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带来了一些棘手的疑问。
不断燃起的信心正提升中国各种执法部门的视线,使其超越了简单的危机处理。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每逢影响巨大或者特殊的案件,公、检、法三家部门经常坐到一起开“协调会”,这样的会议还经常由上级部门来主动组织,目的就是要各个部门统一意见,保证“执法统一”,以维护法律和政府的权威。
然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一个不确定性是对案件状况过于草率的判断,是否会导致处理意见过早出台,从而危及案件公正客观?另一个不确定性是更为根本的问题:“执法统一”是什么意思?是与其他先进国家更相像,还是以中国过去具备的,往往独有的态度和做法为特征的法律?现在,中国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分岐。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肩负公正和道义,所以在不同法律意见时应该坚持,而不是检察院公诉就必须判有罪,更不应该把得罪检察院和公安局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样对于检察院和公安局来说也应该有着这样的执法追求。
三、司法改革最终目地是追求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法学教育越来越发达,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越来越高。但是,司法部门的威信、法律的威信却成反比下降。主张“恶法亦法”必然导致人民的法律脱离人民这一真理,正在被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所证明。
如果普通民众基本上不可能懂法,只可能懂理是一个事实,那就只有一个办法来保证我们的法不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这就是我们必须抛弃传统的“恶法亦法”的观念,必须以普通民众都能理解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指导我们制定、适用、执行法律的基础,灵魂限度和根本标准。
决不能像历代法学思想家们所主张的那样,强迫基本上不可能懂法的普通百姓向我们制定法律、理解的法律靠拢。而是我们法律的制定、理解、执行都必须向百姓所认同的最基本的是非观、价值观靠拢,向百姓所奉为基本行动规则的“常识、常理和常情”靠拢。这里所谓的“常识、常理和常情”从法理上讲就是基本的善恶观、是非观和价值观。
我们的司法者、执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当然只能以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强调讲法必须讲理,强调常识、常理、常情是法的基础、灵魂,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者、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基础之上,系统全面把握法律的基础之上。与“立法原意”不同的是,常识、常理、常情对每一个正常的人来讲,都不纯粹是一种外在认识对象,而是一种通过日常生活的耳濡目染而融入了每一个正常人潜意识深处的是非观、价值观,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而对自己生存和发展必须的外在条件的认识,是一个人要生存、要发展的本性与自然规律,社会价值的有机融合,是人的本性在特定条件下自然的体现。所以,作为现代法治之基础的“常识、常理、常情”到哪里去找,答案是:请到我们自己的良心中去找。“良心”这东西,看起来似乎很神秘,说穿了也很简单。因为良心不是别的,良心是一个人对其所处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的认识,是一个社会民众普通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在一个正常人心灵中的反映。所谓现代法治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实质上意味着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是“人性之治”、“人心之治”、“良心之治”。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来理解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司法独立应有内涵的诠释,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性要求。马克思曾经强调“法官只服从法律”,“服从凭自己的真心所理解的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体会
司法改革的一个动力,源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目前,社会舆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特别关注,部分人对法官职业的理解和判断存在负面看法,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关键点,这也是司法改革需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们的目标,只是实现公正是需要条件的。
1、独立的审判制度。这是我国司法体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必须承认的职能要求,我们只要承认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存在,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相互分离的状态。司法独立不等于“三权分立”,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态。在我国,它是宪法中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来自政府的干涉。现在的司法权设置与行政权设置的范围完全重合,法院的办公、人员工资等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2、司法效率。就是我们常说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中国的百姓恶意诉讼,无理取闹近几年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的百姓是善良的,诉求是朴素的,达到的“理想”也是非常非常低的。百姓不到水深火热、忍无可忍,甚至到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决不会到法院打官司,他们朴素的诉求就是期待司法主持公平、正义,以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所以司法效率是公正的生命线,这是司法公正必不可缺少的内涵。
3、司法权威。司法应该有权威。权威含意就是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我们现在还做不到,因为独立的问题不解决,权威的问题一定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