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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54:16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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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0月1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应当开展节水周活动,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对城市节约用水技术、设施、设备、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业,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药约用水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三)审批、下达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计划并考核节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六)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
(七)负责收取城市用水增容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八)负责对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九)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核准;
(十)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基金。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行业综合用水定额,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季、月度的用水计划,并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取水计划总量范围内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经批准后方可用水,并计量考核。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转让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日用水量在十立方米以上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定期进行复测。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水平衡复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节约用水设施。
各工业用水企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中,每年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过程中的间接冷却水,应当回收利用。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不得再增加用水量;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必须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污水资源化的研究和开发,加强对不同层次净化污水处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用水,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计量水表和阀门。清洗、浸泡沙石等建筑材料应当使用容器,严禁长流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
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单位用水应当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
计量水表应当保持完好、准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积极利用中水:
(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三万以上(或者中水回用量每日在七百五十立主米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供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二十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用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征收加价水费:
(一)不足百分之十的,按水价的二倍收费;
(二)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按水价的四倍收费;
(三)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水价的六倍收费;
(四)不足百分之四十的,按水价的八倍收费;
(五)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均按水价的十倍收费。
用水单位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划指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增加的用水量,应当缴纳用水增容费;未缴纳用水增容费的单位,供水部门不得擅自为其供水;未交纳用水增容费的用水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征收加价水费。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用水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用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的积累,建立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基金,专项扶持节约用水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改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仍不纠正的,停止取用水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如有营业性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而未进行测试的;
(二)单位管辖的居民生活用水,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按计量收费的;
(三)单位及其管辖的居民生活用水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供水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转让用水计划指标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的间接冷却水的;
(六)应当建设中水设施而未建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按管径额定流量水费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供水、用水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水浪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管道口径月流量水费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期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月用用水费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工矿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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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认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定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要求,1996年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圆满结束。这次评估认定工作,对加强就业训练中心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和训练质量,促
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推动就业训练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就业训练中心参评材料和申报报告,按照《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对申报的中心进行了评估、审核、重点抽查。经研究,认定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等51所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认定天津市河西区就业训练中心等
76所中心继续保留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称号(名单附后)。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为就业服务的培训方向和机动灵活的办学特色。配合企业深化改革,推动“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深入实施,将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转业、转岗训练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同时,认真做好进城务
工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要配合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实施工作,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要始终按照《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努力开展就业训练工作,创造新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领导,列入工作日程,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存在问题,促其不断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发展,更好地开展转业、转岗训练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1997年被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按培训失业、下岗职工情况,从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部分资金扶持。
附件:1.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2.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复查合格名单

附件1 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共51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青浦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重庆市涪陵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农安县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桦南县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吴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湖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就业培训中心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局职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赣州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邹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荆门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恩施州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麻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洞口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郴州市培训中心
广东省韶关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中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劳动培训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就业培训中心
四川省新都县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遵义市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铜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职业培训中心

附件2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复查合格名单(共76所)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河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南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沙坪坝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阳泉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汽车专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昌邑区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四平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辽源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梅河口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龙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培训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绍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东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嵊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蒙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淮南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淮北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龙岩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三明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建瓯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城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蓬莱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诸城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济源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当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鄂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十堰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邵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石门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溆浦县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湛江市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德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赤水市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大理州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曲靖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安康市培训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培训中心
陕西省榆林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劳动技术培训中心
青海省就业训练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就业训练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就业训练中心



1997年4月30日
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二)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经验
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十分重要。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IBM公司采取一系列反间谍保密措施。新员工进厂的宣誓书写着:不在任何场所谈论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加一切活动,均不准触及秘密情况;对方如果问及,要明确拒绝;无法回避时,宁可退席。在其公司内部,一切秘密设施都由专人管理,另外,还设有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日夜监督保密情况。国外有些企业为了保密,甚至像战争时期制定自己的独特的秘密联络方式,最常见的是书信、电话、电报的“密语”。如用蔬菜名代替与你单位发生关系的企业,用蔬菜价格的倍数代表商品价格;用天气变化代表行情;用水果名称代表人名等等。国外的企业都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门卫管理措施
除了应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外,通常要由被访者亲自将来访者带入公司,不允许来访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接待人员配有无线电话,可随时作内外联络;有些公司要求来访者在接待柜台由快速摄像机当场拍照后将相片附在证上,精确度要求极高;有些公司甚至在来访者入内及结束离开时,检查来访者所携带的物品及文件资料;有些公司则以精密仪器或X光照射等高新技术方式检验。其防备之严,另人叹为观止。

2、内部监控措施
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各个不同部门也有全天侯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对于公司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重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有时甚至以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 此外,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机房,里面以高科技仪器及设备由专职人员每天监视整个公司,包括入口接待、咨讯中心、收发单位、管制区域及敏感地带、重要人员办公室、影印复制部门、重要机器设备、资料文件处理中心、档案室、库房、地下室、停车场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3、信息管理措施
外国许多企业对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每周或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调查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作了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公司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在应用软件开发方面,特别是像设计开发制定程序时,公司特别注意相信安全不将公司机密载入或储进某个人档案中造成泄漏,并避免在设计时被人动手脚。

4、特殊记载措施
公司内部的机密内容,一般记在纸上,形成机要文件。但如果职工利用工作之使,或第三人以不正当方法,取去影印,并再将原件放回原处,则公司很难短期内察觉商业秘密已被外泄,待发觉时,公司已是大势已去,更无从采取迅速的补救措施。为防患于未然,有些高技术公司即采用特殊用纸及墨水,使秘密文件无法用一般影印机复印,有些企业甚至用自创的特定语言(密码),记载文件内容,来避免被窃其商业秘密。

5、匿名采购
生产制造企业生产产品要依赖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要与外界的原料、零件供应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因此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目的地诱导出各种原料的用途、用量、产品供应对象等商业秘密。为弥补这一漏洞,有些企业或职工在采购重要物资时,经常以假名或匿名从事交易行为,以避免采购者受到人情或者他不利因素的干扰,避免外部供应企业借机知悉商业秘密所有人及其如何使用此类物资等企业秘密。

6、训练及离职处理
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7、反诱因条款
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8、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
(1)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
(2)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
(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象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一)对内保护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有无严格的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这些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主体内部的保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范围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相应制度有对物的隔离制度,保安和设定保密区域制度。对外来人员的审查、登记制度等。

对人的保密主要限制知悉的人群范围,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披露或使用。对人的保密制度包括: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单位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要求分别确定保密的密级,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章,实行专人、专库、专柜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手续;对外散出或宣传资料的管理制度,如含有商业秘密,应加盖保密章,且作出保密说明;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

对上述对物,对人等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工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员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向员工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积极培养雇员商业秘密意识
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如果泄露,就违反了合同,将受到法律制裁。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对员工的保密要求,首先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应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3、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适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