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4:37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等7 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港澳台商和外商(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
  第三条 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蚌埠海关等部门参加。
  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以下简称年检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 年检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年检办公室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将年检材料同时送达年检各部门;审核由年检各部门分散进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股东(出资人)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六)企业外汇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每年2 月底前向年检办公室申领联合年检报告书( 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同时领取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3月15日前向年检办公室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部门受理、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其他年检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意见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
  (五)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外经贸委: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年检报告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年度审计报告;
  (五)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委: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财政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三)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国税局、地税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复印件( 仅向地税局提交)。
  海关:(仅限在海关注册的企业)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四)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第九条 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年检时按照各自职责主要审查内容:
  外经贸委:
  (一)企业代码填写情况;
  (二)合同、章程的履行及条款的变更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
  (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
  (三)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营业执照情况;
  (四)有无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经贸委:
  (一)生产经营情况;
  (二)产品进出口情况;
  (三)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财政局:
  (一)财政登记情况;
  (二)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三)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外汇管理局:
  (一)外汇帐户开户情况;
  (二)外汇收支情况(进、出口);
  (三)借用外债情况;
  (四)外汇买卖情况(结汇、购汇);
  (五)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六)外汇财务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国税局、地税局:
  (一)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有关注册事项变更情况;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情况;
  (五)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税务登记证情况;
  (六)有无欠税、逃税或其他税收违法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海关:
  (一)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
  (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有关注册事项变更情况;
  (五)有无欠税、逃税等情况;
  (六)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检各部门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不真实的,年检办公室可以责成其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三条 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
  A级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的;
  B级为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具体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B 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年检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他年检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没有经营地址的;
  (二)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
  (三)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四)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委依法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3月15 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不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年检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通过年检后,年检各部门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录入和汇总,汇总资料分送年检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市,含历城区,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对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
第六条 申请开办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含县)以上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
市、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业的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与《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 开办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厂房和设备;
(二)有与维修或经营范围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仪器以及合格的质量检测人员。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农村机械专项维修四级。
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开业的技术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分等级审核。
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户的等级审批和经营业户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级维修业户经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审核,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批准;
(二)二级维修业户经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审核,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批准;
(三)三级维修、农村机械专项维修和县以下(不含县)农业机械经营由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审核、批准。
(四)县以上(含县)农业机械经营和市区内的农业机械二、三级维修、农村机械专项维修及经营由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审核、批准。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业户应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等级、范围从事维修或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业户变更等级、经营范围、地址、名称等事项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歇业、停业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缴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

械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应严格执行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检测程序,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对承修的农业机械,应按规定确定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或赔偿用户损失。
第十三条 承修的农业机械,必须经质量检验人员检测合格,填写维修质量合格证,填齐有关技术资料档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维修质量合格证必须由检验人员签字,并加盖承修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采用的零配件、原材料,必须符合维修技术标准。需采用代用零件和材料的,应当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运行,并征得用户同意。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实施仪器检测。不得购进和销售无产地、无生产单位及无质量合格证或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农业机械和配件。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业户与用户发生纠纷时,可由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业务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责令其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收缴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的,收缴其证件,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和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或经营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已歇业、停业而未办理歇业、停业手续的,收缴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业户其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善条件,逾期仍不完善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经销或在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或配件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或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认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执行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0日

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0年六月十六日)

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试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是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试行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
财经制度,认真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关于行政机关、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订行政机关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一、预算包干办法:
1.对主管部门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实行包干,年终指标结余留归主管部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可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下列办法: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可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留归单位;也可实行“定项包干,结余留用”和“专项拨款,按实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即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正常经费按总额或定额计算实行包干,结余留
归单位;对于无定额或定额变化较大的临时经费,例如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房屋大修理费、专项业务费、各种代表大会经费等,可实行专项拨款,按实结算。
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除按国家规定应该专项使用或者应该上交国家财政或者抵冲相应支出外,其余净收入的部分可由单位同主管部门实行比例分成。上交主管部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具体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确定。此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年度经费不足,或发
展新的事业。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支出大于收入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收入大于支出的,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结余留归单位使用”的办法。
二、预算包干指标的核定:
1.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指标,应按照事业计划、人员编制、经费定额、上年基数和当年财力的可能进行核定。其中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和主管部门本身直接使用的行政、事业费预算指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指标,由主管部门核定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2.预算包干指标核定后,除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有重大变更,对年度预算影响较大,可作相应调整外,一般不再变动。
三、定额的制订: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历年开支情况,按平均先进水平,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和修订各项费用定额。
四、经费拨款: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仍应按季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以便按月据以拨款。
五、决算列报:按照现行决算编报办法,各单位按实际支出数列报,财政上按银行支出数列报。
六、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各单位年终的预算包干结余,除了国家规定的专款、核定的专项拨款经费结余、主管部门保留待分配经费、基层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收入分成,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外,其余均结转下年度由单位自行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
、增添仪器设备和发展各项事业。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
七、奖励金的提取和发放办法:
1.奖励金的提取,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不包括应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的部分),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必须考核经济效果)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百分之四十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单位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具体提取的比例,由主管部门视各单位增
收节支情况确定。奖励金半年预提一次,年终按实结算。增收节支的计算,应以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预算为准,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部分属增收,节约支出的部分算节支。没有增收节支结余的,不得弄虚作假提取奖励金。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实各单位增收节支
的完成情况。
2.奖金的发放,应坚持以政治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工作好的集体和个人。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不得平均发放。
奖金的额度,除中央和省已有专项规定(如医院经济管理试点等)者外,可按照各个单位增收节支结余数和规定用于奖励部分的比例计算,一般全年平均每个职工不超过十五元。有的单位增收节支成绩显著,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但全年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固定职工人数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总额。凡已实行其他奖励制度的,不得重复计发。奖金的发放,各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批;各级主管部门的,由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批。
有的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损失浪费严重,或者管理混乱、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商定,在没有整顿好以前不发奖金。
八、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实行预算包干后,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乱发奖金。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不得将专项拨款转作增收节支结余,或者留下经费缺口挤财政和向其他单位乱挤乱摊经费。必须按照政策规定
合理组织收入,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其他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九、加强财务工作领导:预算包干试行办法,是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充实力量,切实把预算包干工作搞好。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领导请示汇报,不断改进工作。
十、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试行办法,并抄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单位具体试行办法,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商定。
对文教科学卫生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有条件可比照试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