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3:52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无
证擅自开采、滥采乱挖矿产资源,出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非法经营甚至盗窃抢夺、走私贩私矿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严重影响了国有矿山企业生产,侵害了国家权益,扰乱了矿业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部
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只顾追求局部、眼前的经济利益所致。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严格依法行政;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小团体所有,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的观念;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持依法管矿、办矿。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
二、依法检查整顿矿业秩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认真进行检查整顿。
矿业秩序检查整顿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一)未取得合法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越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矿;(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四)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
品;(五)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或者开办选冶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七)拒不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八)不符合《实施
细则》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发证程序而办理审批、发证;(九)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
重点检查的对象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严重、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三、认真纠正存在问题,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对检查中查龅奈シㄎゼ臀侍猓凑障中械姆伞⒎ü婀娑ê陀泄卣撸险婢勒痛怼4硎币岢埂白圆榇涌怼⒈徊榇友稀钡脑颉7参匆婪ㄈ〉每辈椤⒉煽笮砜芍ぃ也痪弑柑跫模宦扇〉蕖6栽浇缈辈椤⒖傻模奁谕酥僚嫉姆段А<峋鋈〉蘅蟛贩欠ㄊ展旱恪N?
反规定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收回。对于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
窃、抢夺矿产品及资材,破坏生产设施和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各地要对违法违纪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检查整顿工作不断深入。
在检查整顿的同时,要继续做好矿业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抓紧核定或划定矿区范围,在1996年年底前完成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采矿补登记工作,依法维护国有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矿业管理
通过对矿业秩序的整顿,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审批、生产经营秩序等的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着力抓好检查落实,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确保矿
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整顿矿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是保障我国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地质矿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协
作,共同抓好落实。各级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必要力量,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重点抓好这项工作。国务院将责成地质矿产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一些地区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整顿情况,于1996年7月底前报国务院。





1995年12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第五章 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本市农民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各镇区建成区和特定控制区以外的村庄。


  规划主城区建成区和各镇区建成区范围是指主城区中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和镇域中规划为镇区建设用地的范围。


  特定控制区指风景名胜区、军事管理区,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沿海重点开发区、旅游渡假区、产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成片建设区域。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能: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指导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和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镇人民政府未查处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负责乡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改造;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制止,协助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拆除违章建筑。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工作。


  市消防、地震和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要求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第四条 村庄规划实施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成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应遵循《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对已编制新农村规划的村庄,可根据进展情况,重新修编规划。


  第八条 编制和修编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的集聚;


  (二)统筹公共设施向中心村建设,避免公共设施重复、分散建设。


  (三)突出村庄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区的消防、人防、绿地系统、环境卫生设施和防治自然灾害的专项规划,突出对村庄风貌、民俗特色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对历史文化名村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物等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九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和公共设施等,统筹安排村庄近期及远期建设发展。规划文本必须同时包括:《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基础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作为过渡期对每个村庄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优先对村落布局和用地规模进行管控。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如经评估、论证需要,可在满五年期限后进行修编。


  第三章 宅基地确权登记


  第十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一)申请人应持本村户籍证明、身份证,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向所在镇国土所申请土地确权,经核实符合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国土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并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手续。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非所在村户籍人口,不得申办宅基地。


  (三)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迁、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四)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宜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


  第十一条 属以下情况者,不新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


  (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四)经政府批准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在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


  (五)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


  第十二条 按规划需拆迁改造的区域,应依据村庄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安排宅基地,不得在原址上审批新的宅基地,且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须交回集体,由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整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禁止为非本村户口村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三)禁止一户多宅,违法多占宅基地。


  (四)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五)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十四条 凡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确权原有宅基地,除特殊情况外(如拆迁),不得审批新增宅基地。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和房产登记


  第十五条 村农(居)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后,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依法进行规划报建。规划报建不收取费用。


  (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申请人应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权证)含宗地坐标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项目设计图纸、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规划所提出书面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村民可根据规划所出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或选择《海南省村镇居住建筑设计图集》和《三亚村镇居住建筑施工图推广图集》中相关设计图纸报批。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屋顶檐口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第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


  (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边村改造计划;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


  (四)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必须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当持土地权属证、规划审查意见、施工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规划所汇总,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经依法审批的村民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应持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规划批准文件、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由镇政府汇总,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权属证。


  第五章 村庄管理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村可设一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业务上受各镇的领导,负责配合落实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民宅建设的指导、违章建筑的监察和宣传等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络员的工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政府主导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村民住宅由个人出资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困难农户,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适当补助。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市、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扶持。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范围内建设农民住宅可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取得宅基地权证确权、建设规划许可(或有关审查意见)、施工许可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依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宅基地权证确权、建设规划许可(或有关审查意见)、施工许可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实施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农场、林场在场部建成区外聚居点进行自住性民宅建设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本市有关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建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议内容
  (一)廉洁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每年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单位。
  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1、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及三部分测评结果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规定,其中基层群众测评结果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得少于40%。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市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