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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7:01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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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事业发生了非常可喜的变化。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发以后,艺术教育出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教育部门
进一步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学校艺术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管理、师资、教学、设备配备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总体规划》,切实改变学校艺术教育落后的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立学校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逐步深化,学校艺术教育得到不断加强。但是,仍有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同志对艺术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艺术教育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普遍存在。实践表明,制约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根
本原因是认识问题。因此,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确立其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学校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它在提高人的素质方面有着其它学科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艺术教育有助于发展人的全面思维,发展想象力和
创造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健康丰富的感情世界,陶冶高尚情操;有助于加强德育工作。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能力,激发其对美的爱好与追求,塑造健全的人格和健康个性,促进其全面发展。因此,要从提高民族素质的高度认识艺术教育的重要性,把学校
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到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去,真正确立艺术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二、进一步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
学校艺术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而非专业教育,它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而非艺术专业人才。这一性质决定了学校艺术教育必须以全体学生为对象,以普及为基础,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任务。但是由于学校艺术教育的基础薄弱,科研工作落后,当前人们对学校艺
术教育的性质、任务、内容、形式及规律等还缺少应有的认识,常常自觉不自觉地用专业教育的模式和要求来看待学校艺术教育,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视提高,忽视普及;重视比赛,忽视教学;重视培养少数艺术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学生;重视艺术比赛的结果和成绩,而忽视活动本
身的育人宗旨;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而忽视审美能力和艺术文化素质的培养等。这些都偏离了普通学校艺术教育的方向,不利于人才素质的全面提高,是应试教育在学校艺术教育中的特殊反映。因此,要进一步明确普通学校艺术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审美素质,促进其全
面发展这一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课内与课外的关系、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在当前,要把工作重点主要放在普及方面,加强课堂和农村艺术教育,使学校艺术教育真正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身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三、加快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建设,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步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确立艺术教育在教育中的地位,使学校艺术教育得以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制约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速度。为此,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九五”以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任务,切
实抓紧抓好。“九五”期间,国家教委要完成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基本法规和规章的建设,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例》为中心,制订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课外和校外艺术教育的有关规定,中师艺术专业教学计划、高师本、专科艺术教育专业的课程方案等,并着
手进行九年义务教育艺术学科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各级教育部门也要加快艺术教育法规建设的步伐,抓紧制定与上述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尽快形成完整的学校艺术教育法规体系。
四、加强学校艺术教育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管理是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组织保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按《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干部。尚未达到《总体规划》要求的省级教育部门,应在近期确立艺术教育管理机构,并于一年内
分别配齐专职艺术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音乐、美术教研员;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在两年内确定管理艺术教育的机构,配备专(兼)职艺术教育管理干部和音乐、美术教研员。到1998年底,在全国基本形成艺术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业务指导网络。要加强艺术教育行政工作与教研工
作、基础教育与师范教育工作之间的分工合作与协调,定期开展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艺术教育管理机制,运用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手段,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开展。
五、确立课堂教学在艺术教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开课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课堂教学是艺术教育的主渠道。开齐开足艺术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核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一手抓开课,一手抓教改。要重点改变农村中小学、初中三年级和普通高中开课率低的状况,把中小学艺术课开设工作和普九、督导工作密切结合起来
。到2000年,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的小学和初中的音乐、美术开课率应达到100%,其它地区小学、初中的开课率应随普九的进程逐步提高,到2010年前基本开齐;普通高中的艺术课应在三年内开齐;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含师范院校)均应创造条件,在两年内开出艺术类
选修或必修课程,同时根据学校自身的特点,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要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充实教研力量,健全三级教研网络。要努力探索不同阶段艺术课教学中素质教育的内容、形式、特点、要求、规律和实施途径,端正教育教学思想,改革不适应或偏离素质教育要求
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定期举办教研活动,开展教学实验,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教学的评估和指导;要加强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探索总结农村大面积开好音乐、美术课的经验,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加快艺术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建立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体制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贯彻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艺术师资工作的领导,将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到各地师资建设总体规划中,并根据本地艺术师资需要情况和实际的可能,制订出“九五”到2010年切实可行的艺术师资培养、培训规划。
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培养和培训艺术师资,是当前解决艺术师资数量和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高、中师艺术教育专业是培养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师的主渠道,要在提高办学效益的基础上,调整艺术教育专业点的布局,增设新专业点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的许可进行;要进一步
发挥骨干学校和专业点的作用,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逐步扩大招生规模,重点为农村中小学培养合格的专职艺术师资;要加强对中等艺术师范学校和中师艺术班的建设,发挥其培养小学专职艺术师资的重要作用;要积极鼓励师专试行“主辅修”和“双专业”,普通中师要加强艺术必修课和
选修课教学,以便能够为农村中小学培养质量较高的兼职艺术教师;要充分利用函授、自学考试、卫星电视等多种形式,开设音乐、美术教育专业,扩大艺术师资的培养渠道;在一些艺术师资十分缺乏的边远农村地区,可以通过“一师多聘”等办法,以缓解艺术师资不足的矛盾。
要重视和加强在职艺术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通过举办短训班、研讨班、定期举行公开课和观摩课等形式,帮助艺术课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有条件的教师进修院校也可以设置音乐、美术专业,对在职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当前,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业师资的培养和
提高已成为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一个迫切课题,为此,国家教委正在拟订有关法规和培训计划,以改变高校艺术师资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学历不达标的现状。各地教育部门应制定有关计划,为之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稳定艺术教师是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抓好培养、培训师资工作的同时,做好师资的稳定工作。要了解艺术课教学的特殊性,注意关心艺术教师的生活,积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评定职称、评优、培训、住房等方面,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学校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稳定师资队伍,如在评定职称时将艺术教师单列,举行单项表彰奖励艺术教师的活动等,收到明显的效果。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总结经验,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改进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七、规范课外艺术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质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课外艺术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积极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按照普及与提高的金字塔结构,规划艺术社团组织。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成立艺术兴趣小组或艺术团(合唱队、舞蹈队、乐队等),定期举办不同规模、形式多样
的艺术活动。为推动和规范课外艺术活动,国家教委将定期举办全国大、中学生文艺汇演,各级教育部门也要根据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需要和可能,定期举办内容健康向上、格调较高的艺术教育活动。举办上述活动主要以基层地区和学校为主,面向大多数学生,突出育人宗旨,坚持勤俭
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争取社会、家庭的支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校课外艺术活动的管理,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活动质量,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八、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设备、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建设
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设备器材是发展学校艺术教育的物质基础。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设备器材的配备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从实际出发。小学、初中艺术教育教学设备器材配备要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音乐、美术器材配备目录标准,随“普九”的发展与“两基
”验收达标同步进行。要加强对学生教学用乐器和学具的研制、开发和管理,确保质量。要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师、高师艺术教育专业的设备器材配备工作,根据学校发展的现状逐步进行。鉴于高师特别是一些新创办的师专艺术教育专业设备设施条件很差,不能
适应教学的基本要求,必须下决心予以加强,根据办学要求和标准,增加投入,改善条件,在本世纪末基本配齐。



19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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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类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业管理,加强价格鉴证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构吊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一)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二)完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师在经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具有在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字的权力,并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应当遵守价格鉴证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果失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价格鉴证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师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给予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举行考试年份的5月份进行。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的日常管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试科目为: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五个科目。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六、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款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各申请承担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十、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200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