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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1:35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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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59年4月2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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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5和74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25元和78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2629325.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318194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1日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4月16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现。

                              市长 唐志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指由城区内临街单位负责其责任区内特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工作。
  第三条 我市城区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应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公安、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各自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领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慢车道路边石(步行街至路中心线),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马路中心线。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堆放物品,吐痰、倾倒污水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纸、积雪、痰迹、油污等。
  (二)市容秩序: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外、市场外出摊设点,不得在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涂乱贴;不得使用超过噪音标准的音响电器招揽生意等。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摆摊设点、乱停车辆、占用甬道现象,墙体立面、橱窗无积尘,门牌匾额设置规范、完好无损。
  (三)绿化:不得攀折花木,不得利用树木乱拴、乱贴、乱挂,不得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做到绿地不被损坏、占用,树木、绿化设施完好。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制度,将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区政府应当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较多、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城区政府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即时监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内容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并代表区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网络化管理机制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每日对辖区内责任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门前三包”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综合整治,及时上报情况。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备有清扫工具,对门前责任区内影响清洁的物品随时予以清除。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和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损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倾倒污水,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临街两侧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环境卫生、绿化等公用设施,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有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修补,发现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安、工商、交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查处。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造成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公民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有权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区政府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门前四包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