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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0:20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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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由八十五个减为二十六个。”国务院《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规定,将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改称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正式公布了经调
整后的二十六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单,其余五十九个非常设机构撤销后,其原工作是否需要移交以及如何移交问题,在国发〔1993〕27号文中已对其中十六个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移交问题作了安排。经研究,尚需明确其余被撤销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移交问题,并在审定国
务院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予以调整落实,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撤销后,需要进行检查时,由财政部牵头组织力量;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新闻出版署承担;国务院干线飞机研制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承担;全国治沙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林业部承担;全
国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承担;国务院物价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劳动部承担;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
协调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国务院煤炭出口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人事部承担;国务院统一着装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务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承
担;国家气候协调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中国气象局承担;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农业部承担;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水利部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工作由林业部承担;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中国地名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民政部承担;全国防治牲畜疫病总指挥部撤销后,工作由农业部承担;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科委承担;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管理的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国务院投入产出调查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家机构编制
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中央编委承担。



199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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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体改委 经贸委


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5日,财政部、体改委、经贸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范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政补贴办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实现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经济实体,特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不能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包括:
1.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2.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3.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上年的净亏损剔除不合理开支,加减国家最新规定的政策性增亏或减亏因素后确定。储备国家特种物资的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的,不单独核算亏损补贴。
第六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数量标准,按国家指定生产经营商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储存量、经营量以及其它指标核定。
第七条 由于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同,各地区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定的补贴标准也应有所区别。财政部门对基层企业,则应依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的方法
第八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核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其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再由省级主管部门对下逐级核定。
第十条 企业财务体制在中央财政管理或企业亏损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补贴方法由中央财政核定。
第十一条 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每月按规定及时拨补;不宜按月拨补的,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季、半年或年拨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使用及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亏损补贴。
2.其它按国家规定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
第十三条 政策性亏损补贴应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时,应该纳入企业盈亏总额统一核算,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对未按规定使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或挪作他用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企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协调制度注释》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25fj.doc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