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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0:58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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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号)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
法执行,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的计划,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速报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维护港澳地区过渡时期的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维护我在港澳的市场,提高赴香港、澳门地区举办各类经贸活动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避免重复举办、走形式、多头对外等混乱现象,使其能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包括经济贸易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和展销会;招商引资、投资项目洽谈会、发布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及参加港澳地区举办的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等一切具有经济贸易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赴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活动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归口审批。

第二章 主办单位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经贸委(厅)、外贸局负责主办以省、市、区名义举办的赴港澳经贸活动。以上单位可组织本省、市、区的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参加,但不得跨省市组织。
第五条 各部委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工贸公司、外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可主办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专业性的经贸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经贸活动,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参加。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业务需要,可指定有关单位组织或承办赴港澳经贸活动。
第七条 除上述所列单位外,其他单位和地区原则上不得组织赴港澳地区的经贸活动,如确有需要,需由有关省、区、市的经贸委(厅)、外贸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上报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审批的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对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审批的依据是:是否有利于港澳地区过渡时期的繁荣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扩大出口创汇和拓展经济合作,过去赴港澳举办这类活动的情况及效果,新华社港澳分社的意见等。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赴港澳地区举办的经贸活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省、区、市级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赴港澳经贸活动,一般每二至三年轮流举办一次。省、区、市级以下单位单独举办,视同省、区、市级举办,占用省级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的指标。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不得以挪用赴港经贸团组指标探亲、旅游、过境等方式安排人员赴港澳参加或举办经贸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赴港澳。
第十一条 如确需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只限一个名额,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在时间安排上,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要尽量与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错开。
第十三条 各主办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港澳地区的政治、经贸情况和举办活动的条件,制定活动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时间、内容、人数、在外停留时间、经费预算及可行性方案。该计划应与申请报告一并送外经贸部审核。
第十四条 赴港澳举行经贸活动的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二次。各主办单位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以前,将下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活动计划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所有的申报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于五月和十一月统一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的意见,并于收到新华社
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的回复后分别批复各主办单位。
第十五条 如确因外交、经贸需要而临时增补的活动计划,将作为个案处理。个案申报必须有充足理由并在活动开始的两个月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从严控制审批。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只有在活动计划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承诺,或与展览公司签订协议,或变相组团出访。活动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提前、推迟、扩大规模或撤销,应报请外经贸部批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部门、商检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颁发展览品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
第十八条 各地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展览品出口许可证,对展览品实行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用汇的审核和办理展品的外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各主办单位须在经贸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外经贸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每半年须向外经贸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报送一次项目落实情况。以上两项材料将作为审批下次活动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赴港澳举办经贸活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混入。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作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吸引外资导向,国内配套条件应基本具备。涉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项目,在立项前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对外洽谈。
第二十三条 办展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展品、图片、资料、模型的审查工作,严防泄密。
第二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应本着注重实效、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经贸活动,严禁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活动开幕、闭幕及举行期间,一般不举行酒会,团组成员不得租住豪华酒店,其他方面也应节省开支。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外事纪律,严禁个人携带样品私卖私分。要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以保证活动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主办单位若有违反本办法者,外经贸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予以临时停办、停止其主办资格并商有关单位扣减临时赴港指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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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今谈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未予


  两千多年前庄子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世世以??菸?隆?臀胖??肼蚱浞桨俳稹>圩宥?痹唬骸?沂朗牢??荩?还??穑唤褚怀??骷及俳穑?胗胫?!?偷弥??运滴馔酢T接心眩?馔跏怪????朐饺怂?剑?蟀茉饺耍?训囟?庵?D懿还晔忠灰玻?蛞苑猓?虿幻庥??荩?蛩?弥?煲病!?br>   篇幅不长,现译文如下:“宋国有一善于调制不皲手药物的人家,世世代代以漂洗丝絮为职业。有个游客听说了这件事,愿意用百金的高价收买他的药方。全家人聚集在一起商量:‘我们世世代代在河水里漂洗丝絮,所得不过数金,如今一下子就可卖得百金。还是把药方卖给他吧。’游客得到药方,来游说吴王。正巧越国发难,吴王派他统率部队,冬天跟越军在水上交战,大败越军,吴王划割土地封赏他。能使手不皲裂,药方是同样的,有的人用它来获得封赏,有的人却只能靠它在水中漂洗丝絮,这是使用的方法不同。”
  这恐怕是中国最早的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了。讲完故事,庄子没有忘记加上自己的看法——同样的药方,仅仅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使用方法,使得通过药方所得到的财富也不相同。在感叹我们祖先睿智的哲学思想的同时,我们再次从古人那里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表达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译作“知识产权”。
  郑成思先生给出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国内多数学者也将知识产权定性为“一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更是一种商业手段。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此话不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代理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 ,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正如王瑜律师所说:“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终于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一案,以王致和终审胜诉落幕。这次海外维权的胜利给我们带来欣慰,也带来信心。只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在发现商标侵权后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海外维权有何不可?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财产,保护自己已拥有的和将拥有的财富。究竟是要得到眼前“百金”之利,还是要“裂地受封”长远发展,这应是企业决策者们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94)财外字第350号文及外发(94)20号文的规定,依据我行《关于境外代表处及派出人员管理办法》特制定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待遇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发放问题:
(一)国外职务工资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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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职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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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暂无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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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原国内正局级职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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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原国内副局级职务、总行部主任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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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原国内总行副主任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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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原国内正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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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原国内副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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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原国内正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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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原国内副科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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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原国内科员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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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原国内办事员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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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等级的确定:
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派出时由总行党组决定,人事部在下达任职通知时,要明确职务等级。
(三)境外职务工资发放办法:
境外职务工资和津贴以美元为计算标准(不含香港地区)各代表处境外职务工资和津贴均发放美元现钞,不得发放其他货币。各代表处为发放工资从银行提取或购买美元现钞的手续费和买卖差价在“其他费用”内列支。
(四)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
1.国外职务工资级别目前暂比照外交系列职务级别档次确定,香港地区参照新华社香港分社职务工资系列确定,并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2.在每个级别中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任职2年可在本级别中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经总行党组批准晋升了行政职务的,国外职务工资从任职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后的职务级别领取国外职务工资。
(五)实行生活补贴制度:
根据目前的情况,除住房和因公用车外,其他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开支,实行生活补贴,即在本人国外职务工资的基数上提高30%。包括因私交通、伙食、水电燃料、邮电通讯、文化娱乐、洗理卫生、服装零用和部分医疗等费用(部分医疗费用指: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在国内购药和在
驻在国或第三国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1)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不足1年的每月按20美元计算)及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2)全
年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或50/月)美元及其以下的,其中的24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240美元的部分由公家报销70%。(3)全年医药费支出超过600美元的,则其中的600美元按(1)、(2)处理,超过的部分,由公家报销95%。例1:某工作人
员1994年度开支医药费合计156美元,报销额为0;例2:某工作人员1994年度开支医药费合计456美元,报销额为:(456-240)×70%=151.2美元;例3:某工作人员1994年开支医药费合计856美元,报销额为:(856-600)×95%+(600
-240)×70%=496.2美元。
(六)赴职、离职、休假等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1.赴职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并转为国内档案工资,各境外机构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国外职务工资级别档次自赴职人员离境之日计发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如国外职务工资起发日期与国内工资不能衔接或重复时,其未领或重领的工资,由各境外机构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折
成美元补发或扣回。
2.离职人员自离开国外机构之日起,停发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改发国内工资。
3.境外机构之间直接调职的人员,原任职机构将工资发至离开本机构之日,新任职机构凭原机构工资转移证衔接计发。调职人员如途经国内,在国内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在国内停留15天以内的,由新任职机构连续计发国外职务工资并按一类地区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配偶补贴;在
国内停留天数在16天至60天之间的,其工资由新任职机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折发美元,配偶补贴停发。在国内天数超过60天的,由国内派出单位计发国内工资。
4.经批准因公临时回国人员,回国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回国时间在15天以内的,国外职务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折成美元计发。
5.回国述职、休假(包括经国内批准在国外探亲)人员,述职休假期间地区津贴停发,在规定的期限内,国外职务工资照发,随任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标准计发;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档案工资标准折成美元计发,不论配偶是否随任,配偶补贴均停发。
6.回国述职、休假(包括因公、因私回国等)人员,因故不再返回境外机构的,均从离开境外机构之次日起按调回处理,不享受休假期间的国外职务工资和配偶补贴。
7.经国内批准因私回国(包括经国内批准专程回国治病)期间,工资按其档案工资标准折发美元。经批准配偶因私单独回国期间,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
8.派出人员在境外期间生病半休或全休的,病假在60天以内者,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60天的,原则上应予调回,特殊情况报总行党组处理。
9.回国述职、休假和因公、因私临时回国人员,回国期间工资和配偶补贴返回境外机构后,由各境外机构按规定计发。
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配偶享受补贴等问题:
(一)配偶随任的条件及待遇:
1.原则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的配偶可做为编外人员长期随任。
2.配偶随任期间,配偶所在单位对其按因公出国对待,停薪留职,工龄连续计算。
3.配偶随任者,按境外机构所在地区类别的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配偶不另享受地区津贴。
4.经批准配偶单独回国休假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偶补贴按一类地区随任配偶标准计发,超过规定期限的,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
(二)配偶不随任的待遇:
1.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含主任科员)的配偶,在一个任期内,可享受一次出境探亲,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不愿随任者,也可享受一次出境探亲。不论是配偶随任或出境探亲,仅限配偶本人,不得转让给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2.配偶不随任者,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享受200美元配偶补贴。
3.配偶赴境外机构探亲(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工作有收入者除外)期间,自抵境外机构之日起,在规定的探亲期限内,配偶补贴按本机构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超过规定的时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计发。探亲期间经批准转为随任者,自批准之日起配偶补贴按随任配偶补
贴标准计发。
(三)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资收入者,不享受配偶补贴。
(四)夫妇双方均为我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无论是否在同一境外机构工作,均不享受配偶补贴。
三、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任期年限和休假问题:
(一)任期年限:
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任期一般为2至4年,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可提前或延长。
(二)休假:
1.境外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回国休假一次,假期为1个月。
2.上述休假时间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和在国内参加会议等时间。
四、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