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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9:58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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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中国农业银行


全 国 妇 联
文 件
中国农业银行

妇字〔2007〕4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银行:
农村妇女占我国农业劳动力的65%以上,她们是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开展面向广大农村妇女的小额信贷服务,对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具有积极意义。多年来,各级妇联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在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方面取得了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继续加大对农村妇女的金融扶持力度,贯彻实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支持农村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全国妇联和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在全国进一步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造福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如何帮助农村妇女更好地发挥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发展、脱贫致富,组织引导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也必将对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资金缺乏是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增收致富的发展瓶颈。资金是妇女群众最需要、最切实的发展需求,也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必要杠杆之一。实践证明,小额信贷对于农村妇女参与经济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妇女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强化支农服务意识,提高支农服务水平,不断开辟新途径、实现新突破,推动妇女小额信贷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服务与管理
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明确在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妇联要发挥贴近妇女的工作优势和组织网络优势,从实际出发,做好组织发动、调查摸底、科技培训、推荐承贷户、评选信用户和贷后跟踪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小额信贷的使用效益。要在家庭和妇女中开展诚信教育活动,通过评选“诚信女性”、“信用户”、“信用村”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和家庭成员的信用意识。要负责建立项目(贷户)库、推荐项目(贷户),帮助申请小额贷款的妇女开展生产、用好资金、增加效益,督促贷款到期收回。
农业银行近期将出台农村个人客户贷款管理等办法,各级行要按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妇联推荐的项目(贷户)库中择优选择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支持对象,并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要对借款人是否符合信贷准入标准,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进行把关。要加强基础管理,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贷款手续,健全贷款台账监测制度,完善贷款担保抵押手续,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到期收回。要合理配置农村信贷资源,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前提下,主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贷款方式,改进贷款服务,简化贷款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在项目(贷户)库确定方面,农行要尊重妇联的项目(贷户)推荐权和认定权;在项目(贷户)选择上,要充分听取妇联的意见,主动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审批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信贷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妇联要尊重农行的项目选择权和审批权。
三、区别对待,加大对农村妇女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同等条件妇女优先原则,在实施银监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农村信贷资源,积极为农村妇女提供金融服务。
一是扩大投放范围,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将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妇女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妇女自办的各类微小企业。大力支持农村妇女创办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和基地,通过“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鼓励妇女带头人带动更多的妇女走上创业道路。根据农村妇女实际情况,以及承贷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项目经营等情况,在充分考虑贷款安全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村妇女或她们的项目作为信贷支持对象,支持她们发展现代农业,提高收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和自办企业配置信贷资源,对辐射带动农户脱贫效果明显的“女能人”创办的企业,在信贷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开通农村妇女贷款绿色渠道,提高贷款审查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村妇女进行个人信用评定等新的服务方式,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
三是合理确定额度,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村妇女或其创办的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适当调高。在贷款期限上,由农行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农村妇女申请的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收益相对高的林果业、经济作物和特色种植业、养殖业贷款,期限可按信贷政策灵活确定。
四、加强协调,建立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银行要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建立促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定期研究有关事宜,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馈进展情况。
二要认真做好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宣传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成功经验,向妇女群众宣传小额信贷的政策,提高她们对政策的知晓率,帮助她们掌握小额信贷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为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要规范和完善客户信用档案,做好小额信贷工作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反馈,对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共同调研分析,研究解决办法。
四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培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敢闯市场、勤劳致富的新型女农民,大力表彰妇女小额信贷工作中涌现出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时总结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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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筹备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我国现行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

  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分钟0.50元、0.60元、0.80元和1.00元四级计费统一调整为一级计费,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资费标准为每6秒钟0.07元。(详见附表一)。

  资费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夜间国内长途电话费优惠问题,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并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

  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种,国际电话不再区分被叫地点,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80元,港澳台电话不再区分广东省和内地呼叫,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20元。(详见附表二)。

  三、降低出租电路资费

  (一)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简化计费档次

  将国内出租电路的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省内、省际800公里(及以内)和省际800公里以上5档资费合并为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长途3档资费,同时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详见附表三),以鼓励用户使用高速率电路,提高传输效率,降低电路租用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降低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

  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下调72.8%(详见附表四)。

  为进一步破除垄断、鼓励竞争,除中国电信外的其他允许经营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和出租电路业务的运营企业,其资费标准可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自行提出资费方案,每年一次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调整固定本地电话资费结构,改革计费单元

  (一)改革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

  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不再按交换机容量(本地网营业区内的固定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划分级次,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地市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同时,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均衡,为避免全国“一刀切”,各级次中分别划分几个不同档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内用户中继线也不再划分级次及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中继线,基本月租费统一调整为每月100元(详见附表五)。

  (二)调整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改革计费单元

  结合社会各界对计费单元改革的意见,在进行计费单元改革的同时,调整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划分范围及通话费标准。

  1、在一个行政县范围内实行城乡通话费同价,降低农村用户通话费用

  将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下同),在同一行政县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

  由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中,约40%为县内区间通话。营业区扩大到县后,农村用户的通话费支出将大幅度减少,将有效地减轻农村用户负担,促进城乡交流。

  2、调整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市话)资费

  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营业区内通话费计费单元由按3分钟一次计费改为按首次3分钟,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18元、0.20元、0.22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09元、0.10元和0.11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营业区内资费调整后,对不同通话时长用户的支出影响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将减少城市用户与农村用户话费支出差别过大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五、降低互联网业务资费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将用于互联网业务的数字中继线月租费由4500元调整到2000元。

  为鼓励互联网用户的发展,拨号上网用户的通信费一律由现行按市话资费减半收取(每3分钟1次0.08至0.11元),统一调整为每分钟1次0.02元;并鼓励运营企业试行包月制的通信费用,试行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ISP与电信企业之间资费结算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为促进竞争,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和市场状况,自行制定网络使用费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跨省经营互联网业务提供商,资费标准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互联网业务的运营商,资费标准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由于拥有接入网的优势,其网络使用费需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取消电信业务附加费

  为规范电信资费,确实减轻用户负担,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

  七、放开部分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前提下,对以下四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一)寻呼机服务费

  放开寻呼机服务费,由各运营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拥有各类接入网络的企业不得依托网络优势,进行主叫付费等不正当竞争。

  (二)IP电话业务资费

  各IP电话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成本结构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资费标准,但IP电话国际来话结算,涉及国家利益,必须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统一规定。

  (三)服务器托管业务

  随着互联网业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服务器托管业务越来越普及,很多经营者都在提供这项业务,为进一步推进该项业务的发展,各运营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器托管业务的网络使用费、场地租费和代维费等费用标准。

  (四)其他增值业务

  对过户费、呼叫转移、来电显示、短消息等增值业务资费,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具体项目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另行公布。对于明令不得收费的项目,企业不得擅自定价收费。

  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一律实行申报备案制。经营全国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备案;经营地方性电信业务的公司,资费调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对企业上报的各项业务资费标准,经主管部门审议后,如认为存在与成本背离或与其他业务价格比价关系不符等情况,可否决其资费方案;对低于成本竞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八、试行光纤、管道和其他网络元素等出租业务

  为进一步繁荣通信市场、减少重复建设、实现通信资源共享,试行光纤、管道及其他网络元素出租业务。试行资费由运营企业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提出,报信息产业部审批,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试行情况颁布正式资费标准。

  九、本次资费调整后,与之相关的长市话网间结算标准等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资费调整的执行时间。上述电信资费的调整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由于本次资费调整涉及面广,准备工作量大,计费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修改复杂,各运营企业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3月1日零时前执行。

  由于中国电信此次资费调整改动量最大,少量资费调整项目确难在3月1日前完成,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可比其它运营公司再向后延长一段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6月1日零时前执行。

  做好电信资费调整的组织工作。电信资费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与国民经济高度相关,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次资费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费调整的顺利执行。同时,要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加强监测,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在执行新资费当日,电信运营企业要在营业场所贴出调价通告,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资费调整的有关规定,严禁借资费调整之机搭车涨价,并确保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电信服务。

附件:资费调整表(附表一、二、三、四、五)


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全省建设一支全民健身骨干队伍,根据国家体委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各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度》是在深化体育改革中产生的管理社会体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的施行为我省现行体育法规增加了新的内容,使全省社会体育人员管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对于政府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切实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作为重点,指导群众科学的锻炼身体,促进全省群众体育广泛、深入地发展等,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是群众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在国家体委领导下,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四个级别,分别由县(市、区)、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体委、国家体委批准授予和建档。
第五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群众(社会)体育处、科、股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必须确定分管实施《制度》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于设有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体育干部,具备必要的社会体育管理工作条件的省、地(州、市)行业体育协会或其他组织,经该组织申请,省体委审核批准,授权委托其负责本系统范围内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应加强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联系,经常了解工作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帮助他们搞好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八条 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组织所开展的培训、考核、评审和迁移等工作情况,应及时以文字和报表形式报省体委群体处备案。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调入、调出时,均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办理注册及转移手续,开具《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如系省外调入或调出到外省的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需到省体委办理注册或转移手续,如系本省调动者,不论何级,均在当地主管机构办理注册或转移手续

社会体育指导员短期到外地进行有偿性、经营性的体育指导活动,应到该地区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物价、税务和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共同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协商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中有关经营许可、注册登记、收费标准、经济惩罚标准以及涉及体育市场管理范畴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考核要求等,均按国家体委审定的培训教材和省体委制定的培训工作意见进行。否则,不承认其培训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经常性的业务技术培训及考核,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同级培训要求的合格师资和教学条件,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体委成立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的业务培训工作,并编写审定本省的补充教材。指导小组成员由省体委聘任。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受理工作,被委托的组织只受理授权范围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制度》规定的申请材料,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授予权限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组织,均须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主管机构的有关人员、体育科研人员和院校体育教师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体育工作者等5—9人单数组成
,由主管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聘任,一般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否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条件的组织,必须坚持原则,正派公道,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科学客观地做出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制度》的规定,行使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权。被委托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评审结论须报送相应等级的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结论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报主管领导签发,并书面答
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凭批件于一个月内到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国家体委统一颁发的证书、证章。由被委托组织受理的,应在主要指导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管机构,应于年终负责填写《 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名册》,一式两份,留做档案并报上一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须经省体委审核推荐后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地申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于每年六月底之前报省体委群体处,逾期不参加本年度审批。其他各级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五章 义务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根据当地管理的原则,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服从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及时将体育指导工作情况向当地主管机构报告。
二、在当地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群众体育活动中义务从事体育指导工作。
三、服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聘调,并尽职尽责地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担负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指导工作的等级指导员,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当年开展的培训、指导、讲座、竞赛、表演、交流等各项社会体育活动 ,均应做到有文字记载,年终整理交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权利
一、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开展与本人运动项目相一致的经营性体育活动。
二、可以在其所在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收取当地体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劳务补助。
三、有权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可按《制度》的规定,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属的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遵纪守法、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显著者可申报破格晋级、推荐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有违法不轨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体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的年报制度,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情况和工作简结,由各地(州、市)体委负责汇总后报省体委群体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省体委。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施行,并报国家体委备案。



199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