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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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
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8月17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7〕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晋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流失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坚持因地制宜,山、水、田、林、路、垣、峁、坡、沟、川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对需治理的小流域、荒山、荒沟、荒滩要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并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水土流失治理经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筹集:
(一)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实行分级收缴办法。凡在我市辖区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负责收缴;县(市、区)营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收缴。其中生产企业的治理费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收费标准。依据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2、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一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石料
1.0—1.5
元/吨
水泥
0.7—1.0
元/吨
煤炭
0.5—0.8
元/吨
铁矿
2.0—4.0
元/吨
硫铁矿
2.0—3.0
元/吨
石墨
50—100
元/吨
石膏
0.4—1.0
元/吨
焦炭
0.2—0.4
元/吨
生铁
1.0—2.0
元/吨
钢
0.2—0.5
元/吨
金
400—1000
元/公斤
铜
200—500
元/吨
发电
0.4—0.6
元/千度
上表不能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三)资金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治理工程计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审核后实施。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代收的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每年度由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审核后实施。县级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10%上交省、10%留市、80%留县(市、区)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l、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主要指:拦蓄水土大坝、堤坝、护村护地坝、淤地坝、谷坊、人字闸、蓄水池、塘坝、旱井涝池蓄水工程、护坡、河道整治工程、拦渣坝、挡土墙和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重点用于工矿企业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和全市的荒山、荒沟、荒滩和小流域的综合治理。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水土保持的监测。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基地、水土保持试验基地的建设。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收入的80%以上部分用于第l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第2—6条。
第七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八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对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年企业家协会,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青年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更多的青年企业家建功成才,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决定授予杨国平等10名同志“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授予张杰庭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21世纪的宏伟蓝图,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艰苦创业的行动纲领,也对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希望广大的青年厂长、经理以全国优秀(杰出)青年企业家为榜样,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管理人才。
培养跨世纪的一代青年企业家是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和青企协组织,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青年企业家中的优秀典型,鼓励和保护青年企业家的积极性,努力为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对青年企业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动员组织青年企业家运用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青年企业家走向市场,走向国际经济舞台铺路搭桥;要为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做出实实在在的服务,促进一大批跨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附:1.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2.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杨国平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曹志强 吉林白山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刘金虎 宁夏金龙集团 总 裁
陆汉振 金轮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常玉峰 江苏维桑集团 总经理
张伟建 青岛华金物产集团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蔡伟素 中国雷剑企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胡春良 河南东方制药厂 厂 长
邓 强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爱新 江西前卫化工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张杰庭 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范成国 铁十八局五处三公司 总经理
单锡忠 天津市大亨时装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 雄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总 裁
冉木哥 石家庄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李清达 河北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贺业军 唐山豪门集团公司 助理总裁
许建华(女)河北徐水县恒通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单保民 河北邯郸广源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郜东河 河北华信可耐特塑钢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凤英(女)太原市副食品大楼 经 理
崔建新 山西忻州地区粮油储运公司 经 理
冀 平 山西介休市选煤厂 厂 长
宋玉洛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厂 长
常中苏 山西长治商业大厦 总经理
陈宝良 内蒙古元宝发电厂 厂 长
田玉山 包头冶金矿山机械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苏达奇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行 长 党委书记
刘芝旭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总经理
马玉林 大连宝路企业集团 董事长
富 强 辽宁省工联物资燃料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宝玉 营口港务局 副局长
郎青山 辽宁省岫岩青山橡胶产品实业公司 总经理
朱俊英 沈阳先达集团 总 裁
吴振华 长春华新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何家瑞 吉林市皮鞋厂 厂 长
崔振吉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照明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彭 雁 哈尔滨市北新汽车出租总公司 总经理
刘国强 哈尔滨游乐园 总经理
程志佳 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永志 上海正广和总公司 总经理
阚治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总 裁
陈俊民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李德永 江苏大地集团公司 总经理
易 昕 江苏南通啤酒厂 厂 长
杨 休 江苏天地集团 董事局主席 总 裁
卜卫进 浙江金华光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任建华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董事长
张 建 浙江健士霸集团公司 总 裁
何时金 浙江东阳磁性企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
何智慧 浙江半球集团公司 总经理
刘俊卿 安徽高炉酒厂 厂 长
许崇信 安徽宿州、皖北矿务局 副书记 副局长
汪泽维 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 厂 长
刘一兵 安徽蚌埠火柴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李志仁 厦门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国荣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副行长
张林森 福建轮船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苏平汀 厦门市奥斯卡灯具实业总公司 总经理
王建华 江西上饶羽绒厂 厂 长
姚金发 江西金达企业集团(原生物 董事长 总经理
化工厂)
廖方红 江西赣南方大饲料厂 厂 长
姚建彬 山东龙口华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进行 山东泰安电业局 局 长
李 杰 山东临沂鲁南商业大厦 总经理
王成来 河南赊店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步兴亮 河南林河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王志华 中国漯河卷烟厂 厂 长
李自安 武汉希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段建群(女)湖北襄樊卷烟厂 副厂长
吴少勋 河北劲酒厂 厂 长
范 武 湖北十堰市第一机电设备总公司 经 理
程远忠 湖北荆门市第二化肥厂 厂 长
陈海燕 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湘潭电缆厂 总经理 厂 长
吴小平 湖南鹏程集团 董事长
杨 源 中国明华湖南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罗劲松 湖南国际合作华盛实业发展公司 经 理
夏春盛 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
莫少山 广东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 总经理
李东生 广东TCL电子集团公司 总经理
房向前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广州百货大厦 总经理
严振干 广东蕉岭县双福化建机电贸易公司 总经理 厂 长
张锦铭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金哲平 广州阳光集团公司 总经理
苏 克 广西梧州木材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张兴民 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 总 裁
杨 槐 重庆阳光旅业集团重庆宾馆 董事长 总经理
肖武男 四川海外能源总公司 总经理
卿尚云 四川绵竹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 主 任
胡天荣 贵州清镇市铁合金厂 厂 长
罗庆昌 昆明金龙饭店 董事长
郭天荣 云南思茅地区普洱水泥厂 厂 长 书 记
张婉芸(女)昆明云宝小粒咖啡公司 总经理
冯建立 西藏经济发展总公司 总经理
张文存 陕西信友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
思维宽 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 经 理 书 记
钻采公司
许宗林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总经理 董事长
袁晓峰 陕西咸阳三八妇乐医药保健品 董事长
有限公司
曾 波 甘肃白银市对外经济贸易中心 经 理
许福林 甘肃滨河酒厂 厂 长
彭秉顺 青海青稞酒厂 副厂长
张广文 宁夏青铜峡磷肥厂 厂 长
孙广信 新疆广汇企业集团 董事长 总经理
史惠中 乌鲁木齐轮胎厂 厂 长 书 记
聂阿新 中车公司唐山机车车辆厂 副厂长 总会计师
哈树旺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3540工厂 厂 长
周玖付 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 厂 长
周厚健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原青岛电视机厂) 总经理
李振江 石家庄神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