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38:25  浏览:9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
  (一)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主要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定义并统计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数据由银监会提供。
  2.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发生显著异常的情况。
  3.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状况、发生重大违规及风险的情况。
  4.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明显恶化及发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统安全的风险。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确定中还将根据金融机构类别、改革进程等特殊情况予以相应安排。
  (二)实施对象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采取统一框架设计和分类标准,实施对象为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
  一是根据资本充足率等4项依据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进行分类。二是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一定区间内设若干档次,确定各类金融机构所适用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变化等情况,按年定期对金融机构质量状况的分类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操作
  人民银行定期根据银监会统计的金融机构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在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规、风险问题以及支付清算问题时,人民银行将会商银监会,及时调整其存款准备金率。
  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实施安排
  (一)将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按7.5%的存款准备金率执行。
  (二)人民银行根据银监会2003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确定应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并于2004年4月1日前通知至有关金融机构法人。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请立即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办发(200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以下简称《焊接工艺评定》)JB4708-2000,已经批准发布,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与92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相比,内容有较大的变化,为既能有效地贯彻执行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又尽量减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不必要的重复评定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1.自发文之日起,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时,应按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
2.按92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评定合格的对接焊缝双面焊试件和堆焊试件的评定项目,继续有效。
3.按92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评定合格的对接焊缝单面焊的评定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继续有效:
(1)对接焊缝单面焊试件,试样的实际弯曲角度已达到双面焊接试件要求的弯曲角度;
(2)原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按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要求,只补做弯曲试验的评定,并经检验合格。
4.对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4.3中型式试验件的评定,如焊接条件与92版《焊接工艺评定》中组合焊缝试件相同时,则组合焊缝试件评定合格的项目适用该型式试验件。
5.上述可继续有效的评定项目和需补做弯曲试验的评定项目,对有冲击要求的,如其常温冲击功平均值小于27J,按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要求,还须补做冲击试验的评定,并经检验合格。
6.继续有效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其“焊接工艺指导书”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按2000版《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转化。
请将此文转发至本辖区内有关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检验单位。


2001年1月2日

卫生部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




 一、 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要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受理。有的品种,如对我国提高医疗效果有重大价值者,应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严格审查后,报卫生部批准。


 二、 申请者须向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1.该厂商的国家政府卫生部批准生产该药或同意该药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文件(译文复印本)。
  2.有关该药的化学名称、结构、含量、 来源及制备方法, 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数据、毒理和药理试验报告, 质量标准, 处方组成, 使用说明和样品 (足够作复验用的量)。
  3.如该药已在所在国进行过临床研究,则应报送临床药理及临床试验结果;如该药未在所在国进行过临床研究,则应报送临床药理及临床试验计划。
 如无以上资料,概不受理。


 三、 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根据新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由省、市、自治区药检所进行必要的复验(药检复验费用按国内新药复验收费标准五至十倍收取),并征求有关临床医院、专家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安排临床试验研究的意见和理由,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安排临床试验研究。


 四、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在收到卫生部的批件后,通知国外厂商,如同意安排临床试验研究,即可和该厂商商谈有关临床事宜,并与临床医院签定合同。


 五、 国外厂商应向承担临床试验研究的医院免费提供所试药品及临床化验等所需费用。一般每个病例酌收临床试验费五百至一千五百元或根据所试新药情况临时议定。在临床试验研究中,由于药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国外厂商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


 六、 承担临床试验研究的医院在工作结束后,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报送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报告,审阅后再转送国外厂商,并抄报卫生部备案。


 七、 我国与国外厂商联合研制的新药,以及在科技合作中应用国外药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亦按此规定,由国内的单位提出申请。


 八、 未经卫生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国外厂商或个人的新药,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研究。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