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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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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以移动电话合法用户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移动电话被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不足6个月的,应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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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起开始试行两年。试行中请注意收集有关问题及修改意见,并于2010年12月底前专题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熟悉本专业现代化科技管理,及时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应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承担本专业大型工程技术项目或重点科研课题(项目),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在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工程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获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均为前3名)。
  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8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重要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一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矿山、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并主编了项目设计、成果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或审核、审定。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中型矿区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小型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主持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县(处)级或甲级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负责或参与过1个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技术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处理重大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意见被采纳。
  (二)曾参与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过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专业管理办法,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完成的重要技术文件被正式批准付诸实施,且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地级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省(部)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地级以上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勘察、优质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及主编其成果报告,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方面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六、成功地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其技术成果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或已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5名)。
  七、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奖励。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及以上。
  九、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监理或监测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中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高级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级别为副高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或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中,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开发、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为准)。
  2、取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含驻县省属地质勘查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级市所属单位(含驻地级市省属地质勘查单位),长期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九)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1961-1965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二级课题、专题、专项等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报告中相应章节。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编写了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1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性报告,且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专题或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勘查项目的全过程。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以上1:25万至1:5万基础地质调查或1个以上1:100万至1:25万海洋区域填图或市(厅)级以上专项地质调查项目的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成果通过专家评审。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1个中型或2个以上矿区(点)、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项目阶段性设计、成果报告中的相关技术章节的编写。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1:25万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项目,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含甲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一级岩土施工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含乙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或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生态)地球化学、遥感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并参与成果报告相关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小型矿区(点)物、化探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工程检测项目的施工及报告编写等全过程。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以上矿区(点)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总体设计、钻掘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的相关章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参与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较大事故抢险工程1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选矿实验的全过程;或参与设计并完成1个中型以上复杂矿山的选矿方案及应用;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实验测试或5个以上甲级(或15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三、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地质勘查单位业务科室技术主管3年以上,曾参与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规划等的编写,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项目,地层、古生物、岩石、矿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新的成矿区带,新的化石种属等有新发现,并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主要完成人(以证明材料为准)。
  四、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专利)1项,其技术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的编写;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和提交1处中型或2处矿床(矿产地)、地热田、油气田、水源地等资源或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或参与完成的勘查项目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地质储量,提交了勘查评价报告。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以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及成果报告,竣工项目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
  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小型以上矿床的发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高的价值,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八、作为技术管理者,参与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等技术管理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且结集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专业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工程师,级别为中级。


  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的要求,应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地质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基本工作方法,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状况和发展动态,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应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具有协助或参与完成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以上项目以及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一般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完成本专业各类小型地质勘查项目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单位考核认定小组考核评议或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陆地或水域等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等地质勘查专业的科研、生产、施工、开发和技术管理和本专业信息化建设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本资格。
  (一)地质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调查、专项地质调查)、矿产地质(矿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普查与勘探评价)和矿山地质等专业。
  (二)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地质)专业:包含水文地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和矿区水文地质,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勘查评价)、工程地质(区域工程地质勘查,厂矿、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勘察、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环境工程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各种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设计、监测与防治),以及国土整治(复原)工程等专业。
  (三)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包含地球物理勘查(航空、地面、地下及水域地球物理勘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矿区物探、工程物探、)和遥感地质(以遥感技术为手段,开展地质调查、资源探测、环境监测、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应用领域勘查)等专业。
  (四)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包含区域地球化学、矿产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应用地球化学等专业。
  (五)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包含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水工环地质勘察、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安全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管理等专业。
  (六)岩土工程(简称岩土)专业:包含地质勘查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等专业。
  (七)地质实验测试(简称地质实验)专业:包含岩矿重砂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岩矿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选冶加工试验、资源综合利用、选冶厂设计、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专业。
  (八)海洋地质专业:包含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球物理勘查、海洋灾害地质、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勘察、海洋环境地质与监测、海洋勘查技术、海洋地质工程监控及管理等专业。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填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获得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技术员资格。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含相关专业)。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完成信息安全、自然灾害和事故防治等公共危机应急处理技术公共专业科目的培训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二)参与完成一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全过程。
  (三)参与完成1项中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工作之一的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完成3项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项目的全过程。
  (六)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小型地质实验测试项目及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野外地质观测填图、编录、取样,原始资料整理及简单的综合分析研究和图件编绘、编写成果小结材料等工作。
  (二)参与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工作或矿点检查。
  (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岩土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三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全过程。
  (四)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地质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县(局)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类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获县(局)级或地质勘查单位先进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评价项目的完成人。
  (五)取得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六)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完成人。
  (七)取得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二、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技术员资格
  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勘查、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地质勘查单位或县(局)级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小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的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四)参与1项小型以上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通过的参加者。
  (五)参与小型以上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并取得业绩的参加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助理工程师、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助理工程师、探矿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助理工程师、海洋地质专业助理工程师,级别为助理级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名称为:地质矿产勘查专业技术员、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技术员、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专业技术员、地球化学勘查专业技术员、探矿工程专业技术员、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员、地质实验测试专业技术员、海洋地质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取得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在本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 两委会矛盾的法理学分析

李金良 云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全国逐渐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日渐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两委的矛盾在本质上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因此要建立村政运行的新模式,彻底解决两委矛盾。
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关系、法理分析

村民委员会自治运动已在 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展开,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发》(以下简称《村组织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直接民主进程也在农村展开。村民自治运动因而对我国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它可能导致我国政治运行方式的整体的变化,而且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也有人把它誉为我国农民的三大创造之一。(另两大创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乡镇企业)。但由于农村直接民主的实行也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中最敏感的一个就是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村两委(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冲突问题,在现阶段表现得非常尖锐。
一、两委矛盾的历史
其实两委的关系问题并非在现在才出现,早在我国人民公社解体以后,为填补农村的权力真空及无政府状态,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并既而被我国1982年宪法所确认成为1982宪法的一大特色,也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而党的支部在农村的建立可以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因此可以说党支部在农村发展的历史远远早于村委会。但由于过去我国党政不分的体制及片面地强调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权,农村实际上的权力中心只有党支部,而没有另外的组织。撤社建乡以后,村委会渐渐发展起来。实际上在农村出现了两个领导中心。在村委会取得法律地位特别是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后,村民直选得以确立,两委关系问题随即出现,可以说两委关系问题是我国层层民主发展的产物,也是党政分离在农村引发的必然结果。关系问题早在党支部在农村建立起来那天就为两委关系问题产生埋下了伏笔。而由于强调党对一切的领导把问题掩盖起来。也是政权从全能主义到后全能主义 转变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由于两委问题长期没有解决好,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如村内耗严重,农民的权利没有很好的保障,党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及党的权威在农村下降等,村民的民主权利被虚置等等。因此
解决好两委关系问题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村治的健康发展及党的领导的实现。
二、两委关系问题的表现及实质分析
我国《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主要职责。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回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两者在条文上明显地存在矛盾:一是重要问题与涉及村民利益问题交叉;二是由于农村的现状导致农村的事务错综复杂难以区分重要与非重要问题,导致党支部与村委会在许多问题上拥有同样的决定权,权责不分明。而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矛盾。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两者都有发言权,且两者的权力都有合法的来源。村主任的权力来源于村民选举,具有很强的合法性,而村支书的权力来源主要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及历史传统(长期以来村支书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和是上级党委的认可。因此其合法性也不容质疑,并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因此村主任和村支书分庭抗衡导致
了矛盾的激化。有的学者把两委矛盾分为个人间矛盾、组织间矛盾和权力间矛盾。个人间的矛盾是由于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性格、作风等方面的不同引起的,组织间的矛盾是职权不明存在重合引起的,而权力间的矛盾则是政权与治权的关系,也是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紧张的表现。
也有人认为两委矛盾只是由于党委在新的形势下工作方法的落后和村运作不成熟引起的。由于村民直选村委后,党支部失去了过去一直以来直接插手村具体事物的途径和合法性而不知如何实现党的领导的恐慌状态。村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认为自身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众,而不需要党的领导,出现了“村委直选,支部靠边;村委领导,支部放倒”的现象。
要把握两委矛盾的实质,我们有必要从两委所体现出的性质及其职权上来考察。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看,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发明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其职能主要表现为经济职能和关于切身利益的安全、健康及文化教育等。从现实情况分析,农民希望选出的村委会能抵制国家的不合理分派,替村民说话,也就是希望村委会起到保护人的角色 。历史上由于科举制度的废止,能起保护者角色的士绅阶层也随之消失,从而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开始形成,农村精英的流失,导致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屏障的消失 。农民的保护责任无人承担,而导致国家权力的渗入,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农民在寻找保护人的过程向过去的复归。这一点可以从农民的生存伦理上得到验证。斯哥特认为农民在长期的恶劣生存条件下形成自己的经济伦理 ,那就是“活下去”,除此之外,别无他图。农民的利益诉求也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要求,得到生存安全的诉求,也就是说农民利益诉求表现为低水平的利益防卫。就是对正常基本权利的保护。从实际调查看,村民要求选出的村委能带领他们致富,这也表现出选举的动机来
源于利益的追求。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是在农民追求一种保守型利益时发明的。村委会也寄托着农民想通过它实现自己的基本的经济的安全权利及生存伦理的希望,村委会是农民权利的体现者和主张者。而对这些基本权利的威胁可能来自强大的官僚国家。
党的基层工作组织条例规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实现党对农民的领导,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实现国家政权对农民的控制,使之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定发展,也就是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先进的党,执政为民,从它诞生以来就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党的领导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是后发型的国家,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现代化,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为了国家的发展整体的长远利益,有可能牺牲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阶层的分化。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国家不得不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党委的权力就是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控制权力,从国家政权本身的性质看它也是一种扩张性的权力。也有学者指出乡村自治是一种国家政权重建的方式。因此党支部所体现的其实是一种权力。
权利英文表示为right,按照〈〈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① 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②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依法建立并得到维护尊重,权利似乎突出地代表了个人主义价值,我们在权利被认为是在严肃保障个人或人们的一些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才论及它们。”因此含有权益、主张、给他所应得之意。在西方往往与自由这一概念相联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没有自由便没有权利,更没有利益。而权利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个人或组织,它是人民在与国家权力斗争中从国家权力那里获得的,因此从一开始权利就是与权力相对立的,一直与权力进行斗争,进而扩大了权利的范围。因此它具有个体性、保守性(消极被动性)、防御性。权力呢,英文表示为power、authority,〈〈布莱克韦尔政治百科全书〉〉的定义:“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霍布斯把权力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它行动者之上的一种可能性”。含有控制、权威、扩张之意。它是历史的
产物,是阶级斗争的产物。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权力是国家所有的,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进行管理控制社会的手段。因此它一开始就带有控制性、扩张性和权威性、主动性。
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对大众进行空压榨的手段,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权利则是大众与权力斗争的产物,因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一部权利发展史也就是一部人民与权力的斗争史。大众在与神权、皇权的斗争中慢慢解放了自己,赢得了权利。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阶级差别,人民享有了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权力也就转化为人民大众管理自己事务,实现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工具。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由于阶级差别的消失,人民整体长远利益的一致而消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现代化的时期,国家为了长远利益而对各个个体的利益进行整合。在整合过程难免损害一部分人的局部利益,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督制衡手段,它自身仍旧回堕落为损害人民权利的暴政、暴力,也是由于它本身的扩张性、控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农村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是存在的,也是不可回避的。村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为权力和权利的冲突。
三、 构建新的农村政治运行模式,调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要调和村委会与村支部的矛盾,则需要重构农村政治的运行模式。我国农村政治运行的参与者有主要三个:村委会、村支部与村民会议。笔者所构建的三者的适当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相互制衡
村委会 村支部
合作
监 监

督 督
村民会议
从图中可以看出,村委会与村支部要同时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是制衡与合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之间通过制衡和合作达到制衡权力与限制权利滥用的目的。因此我不赞成村委会或者村支部一肩挑,这只能导致权力腐败和对权利的损害,在现实中更可能导致支书角色的不明。村民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比较容易实现。难的是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因为村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法律和党章的规定,对村支部的监督权只能由党员和上级党委来行使,但没有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不完善的,也是无力的。要实现村民对村支部的监督,山西河曲的“两票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手段,但仍需完善。本人认为更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村委会和村支部两者的联席会议共同对村民负责 ,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村两委班子共同协商作出决议,在协商过程中两者各自发挥主动性地位平等 共同对村民会议负责,这需要要重新修改法律、党章和在时间中探索,从制度上确立村民对党政联席的监督,如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这并没有消除党的领导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党支部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切身为村民着想党的权威自然回树立起来,党的领导也自然能实现。若不然即使口头上天天强调党的领导,利用强制手段让村民服从党的领导,党的权威最终也不可能实现,反而会削弱。
村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不明也是两委之间冲突的重要诱因,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划分,做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各司其责与分工配合,如可以采用村规民约等手段健全职责划分。
另外要提高党员素质与开创党支部领导的新局面,创新领导方式与方法,党要适应村民直选的形势,农村党组织的权威要通过民众的确认,能不能得到群众的挑选与承认是新时期党评价党员素质的标准,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要通过切实地为人民谋利益,身体力行“三个代表”才能建立其“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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