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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01:53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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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区原行业统筹企业二○○二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的报
告》(内劳社办字〔2002〕第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
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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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日公布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范围内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 乡镇企业的主要形式有:
(一)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农民个人、农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四)上述企业之间、上述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农村划归城区并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原乡镇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乡镇范围内举办的,开发农村资源或安置农村劳动力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按照乡镇企业对待。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财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所有权的行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乡镇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由能够代表乡镇全体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授权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二)村、社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能够代表全村农民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行使;社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由社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三)农民合作、合伙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权由投资者行使;
(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出资份额或约定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权由投资者行使;
(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的财产权属于股东所有,所有权由股东大会行使。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和资源优势,坚持依靠科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和各项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乡镇企业工作,对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指导乡镇企业的体制改革、科技进步、职工教育培训、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对外经济协作与交流;
(四)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审计、资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标准等工作;
(五)协调乡镇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企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确认乡镇企业资格。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应在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登记备案确认的乡镇企业,由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享受乡镇企业的权利和扶持政策,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
乡镇企业资格证书由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举办乡镇企业规模的情况,可以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行管理。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者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企业经营者的任免,由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示范小区,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鼓励和支持条件差的乡、镇、村、社异地兴办乡镇企业。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享有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
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据实列支。
经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骨干乡镇企业,可按国家和市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开发基金。
第十六条 在乡镇企业示范小区举办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和市给予小城镇建设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可按国家和市的规定获得优先和优惠贷款。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拨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缴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三)有条件的地区从乡镇企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金;
(五)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二)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之间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举办合资项目;
(三)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支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和生产传统手工艺产品;
(五)发展生产农用生产资料或者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
(六)发展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乡镇企业;
(七)支持乡镇企业职工的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征百分之十的所得税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管理机构收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应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区、县(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合理开发
“和使用自然资源、依法使用商标和制作商品标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治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
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和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纠正或提请有权机关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四)侵犯乡镇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市和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摊派或者非法收费、罚款、集资的行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乡镇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根据情节轻重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乡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
(一)不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的;
(二)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三)不按国家和市的规定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的;
(四)违反国家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财务、质量、劳动安全、商标、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乡镇企业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所作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烟叶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4]1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烟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去年秋冬以来,粮食等农副产品和烟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扬,种烟成本增加,比较效益下降,农民种烟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目前,除少数产区能够稳得住外,其他产区烟叶生产出现种植计划落实较为困难。面对当前全国烟叶生产的严峻形势,全行业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调动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种植规模,防止种植面积滑坡和烟叶生产水平倒退,保持烟叶生产长期平稳发展。为做好今年烟叶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更加重视烟叶工作基础地位
  烟叶工作事关行业发展大局。全行业要更加重视烟叶工作的基础地位,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烟叶资源对行业实现“两个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品牌扩张,保持行业长期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控制总量,稳定规模,保持烟叶平稳发展是烟叶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我国烟叶生产基础十分薄弱,受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大环境的约束,受资源条件的限制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同时我国又是烟叶消费大国,我们可以从国外部分进口烟叶,但不能依赖进口烟叶,必须立足发展自己的烟叶,必须有自己长期稳定的烟叶资源保证。目前,粮食等农副产品涨价对烟叶生产提出新的挑战,要充分认识到保持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因此,全行业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烟叶资源的极端重要性,农工商及各级烟草部门都要全力以赴解决当前烟叶生产下滑的趋势和困扰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的一些主要矛盾。尤其是产区各单位,要千方百计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下滑局面,稳定种烟农户,稳定种植规模。
  二、大力宣传烟叶价格政策,稳定烟农队伍,稳定种植面积
  针对粮食等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涨价的影响,今年国家拟定将烟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左右。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主要用于增加烟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烟叶种植面积。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要广泛做好烟叶价格政策的宣传引导,认真细致地向烟农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使烟农认识到提价后能够增加收入,增强农民种烟的信心,稳定烟农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种烟科技户、种烟大户、种烟专业户,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烟农。
  三、大力普及适用技术,提高单产,增加烟农收入
  今年烟叶技术推广重点要突出“四项适用技术、优质烟叶生产示范”工作。要大力普及推广以漂浮育苗为重点的集约化育苗技术和以增香降碱为重点的平衡施肥技术,着重抓好成熟度,普及推广三段式烘烤工艺及其配套技术,进一步优化品种布局。各地要加大优质烟生产示范力度,突出抓好部分替代进口烟叶的生产示范工作,力争形成一定商品量,进入卷烟配方,部分替代进口烟叶。产区各级烟草部门,在推广普及实用技术方面要加大科技投入水平,建立风险金,全面实行烟田联合保险,消化生产资料涨价因素,降低种烟成本,提高烟叶生产整体水平,提高单产,增加烟农收入。
  四、加强对烟叶生产支持力度,工商联手积极推进厂办基地
  厂办基地是稳定烟叶生产规模,提高烟叶质量,保证原料供应的重要措施。卷烟工业企业要真正把烟叶生产作为卷烟生产的第一车间,与产区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加快厂办基地建设。重点卷烟工业企业都要在产区建立烟叶基地,签订基地协议(长期购销协议)。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重点卷烟工业企业80%原料由基地供应。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要积极参与打叶复烤企业改制,投资建立烟叶仓库,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局正在研究制定。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烟叶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认真搞好规划,增加投入,确保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国家局(总公司)、产区省级局(公司)要增加烟叶生产的支持力度,为烟叶生产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产区分公司要进一步提高烟叶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推广烟叶管理信息基础软件和户籍化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进一步调整烟叶布局,优化烟叶资源配置
  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烟叶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名优品牌的扩张,卷烟生产对一些产区烟叶的需求将继续增加,对一些地区的烟叶需求逐步减少,进一步调整布局、优化烟叶资源的要求十分迫切。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市场的原则,合理安排分解国家收购计划,对市场需求增加,又能稳得住的产区,适当增加收购计划;对市场需求减少的要压缩收购计划。对主动减少生产规模的产区,国家局将给予补贴,解决人员分流等问题。同时,优化布局要与优化田块、优化农户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规模化种植。优化烟叶等级结构要以市场为导向,凡是国内、国际市场有需求的等级要全部收购。
  六、建立烟叶信用体系,积极推进烟叶市场化进程
  建立烟叶信用体系是烟叶市场化进程的要求。大力推进烟叶市场化进程,建立完善的烟叶市场体系,实现烟叶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订单农业的发展,是烟叶生产稳得住、控得住的根本保证。因此,今年要加快推进烟叶市场化进程,全面实行网上交易,一个交易平台,两级管理,全国统一平衡烟叶资源,努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机制,必须有诚信作保障,产区分公司和卷烟工业企业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实现网上集中交易,体现订单农业,网上集中交易时间安排在2月下旬、3月初进行,便于各产区能够及时按订单落实种植计划。要全面推行烟叶收购合同制,认真组织县级公司与烟农签订烟叶收购合同,按合同落实收购计划。
  七、下决心改善优质烟叶生产生态环境条件,实现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
  近十年来,一些产区生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受可耕地面积的限制,严重地影响了当前优质烟叶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全行业要高度重视改善优质烟叶生产生态环境条件,牢固树立烟叶生产协调持续发展观念。要把合理利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与烟叶生产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烟叶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产区各省级局(公司)要统筹规划,增加投入,合理规划土地、劳动力、土壤、水利等环境资源条件,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逐年抓好落实。要适度加快生态环境适宜地区的烟叶生产发展。当前,重点分、县公司要建立以烟为主耕作制度,保证合理轮作,加快土壤改良,全面启动烟水配套工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烟叶生产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指导和服务
  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烟叶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对烟叶生产的育苗前后、移栽的关键环节组织工作组,深入产区调查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于种植面积下滑趋势严重的产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合理安排植烟土地,组织发动烟农按合同育足苗、栽足烟;要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基层站育商品苗,保证种植面积稳定。
  九、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烟叶生产稳得住、控得住
  省级工商管理体制分开后对烟叶生产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重点产区省级局(公司)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烟叶工作,还要配备一名以抓烟叶工作为主的副局长(副总经理)。重点产区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把主要精力用在烟叶生产上。要突出抓好30万担以上的分公司、5万担以上的县级公司,要千方百计稳定重点分、县公司种植规模。要明确责任,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稳定规模、控制总量列入各级烟草部门和主要责任人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于按计划稳得住、控得住的要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到位,稳不住、控不住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认真及时传达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月10日前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