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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53:26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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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5〕9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两方面积极性,建立规范有效的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重大举措,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制度的肯定。《意见》是在认真总结和深入分析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明确界定了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体现了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了新时期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加快推进"五个转变"的要求;体现了新形势下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思想理念。它有利于利用现有行政执法资源,缓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在数量上不相适应的矛盾;有利于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两方面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全体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深入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行政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意见》中确定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措施,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开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切实做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科学合理地确定三项监察的具体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意见》规定的各项职责,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通过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和事故特点,结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情况和季节性安全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时期、各阶段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具体内容,增强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国家监察的水平。

  制定三项监察工作计划,落实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辖区内煤矿灾害特点、监察工作连续性等因素,制定监察执法计划,明确月度、季度、年度重点监察、专项监察的具体内容、范围;统筹考虑辖区内矿井数量、分布、安全状况和监察力量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察周期。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执法计划应报所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并根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的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重点监察或专项监察;国家局根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需要,组织对重点区域的监察或专项监察。

  突出重点,加大瓦斯治理的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瓦斯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各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分类排队,确定重点防范对象,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十二字方针"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22号)的要求,依法实施监察;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要把矿井通风系统、开采方式、瓦斯监控系统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作为监察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生产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完善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创新

  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到位。煤矿安全监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为防止重复执法和重复处罚的现象,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询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检查的情况,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若发现对同一违法事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且在整改限期内的,不再重复实施行政处罚,并应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上注明。对逾期没有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需要复查的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或复印件)抄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上注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自行复查的事项,限期届满时应进行复查。

  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遵循监督检查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监察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性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依法行政和损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严肃性、公正性的行为。认真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宽偏软、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执法的层次和水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执法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监督的方法,努力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加强执法分析,提高执法效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进行执法分析,评估执法效果,研究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执法效能。要推进执法工作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的有效性,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应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监察执法情况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分别报送国局和驻地省级人民政府。

  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总结近两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经验,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制度。结合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联合执法,继续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评估为D类的矿井,要定期向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报并予以公告。

  规范监察执法考核制度。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完善监察执法考核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结合执法检查定期对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所属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执法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进监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察的检查指导作用。《意见》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的职责,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检查指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要着力于促进各地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眼于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投入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监管机制,逐步形成有序运作、关系协调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运行机制。

  检查指导的内容和方式。检查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的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的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探索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的新方法、新途径,通过三项监察、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和事故查处等监察执法工作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找准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因素。通过通报交流、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

  五、构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推进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的原则和目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以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目标,充分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按照《意见》明确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互沟通工作情况,加强联系,做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的有效形式。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限等事项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商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工作部署,共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参加部门和人员,协商通报和研究决定的事项,会议周期等内容。参加会议的各方应设联络员,负责日常性工作联系。联席会议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的工作制度。联合执法一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具体情况确定。联合执法组织单位应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要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联合执法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事项应落实到相关部门。

  六、加强队伍建设,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转变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和现场,通过完善管理和工作制度,在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向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倾斜;督促指导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认真分析查找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措施,把工作抓细抓实。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全体监察人员要立足本职,找准工作定位,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工作做实。

  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执法权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党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为切实履行职责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监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树立执法权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侵蚀和诱惑,始终保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办法,商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并报国家局备案。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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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了深入持久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任务。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繁荣农村体育文化,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文明健康的体育文化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作出贡献。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国家体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一、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12亿人口中,有9亿多人由县级管理(含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城市郊区),县级体育工作是我国体育工作的基础,搞好县级体育工作对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把县级体育工作放到整个体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县级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县级体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公布与实施,为县级体育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为
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县级体育工作,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订本意见。
二、基本任务
(二)县级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体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本地区体育事业,主管当地体育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
——农村体育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点。要把发展农村体育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体育活动,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抓好学校体育工作,保障青少年和儿童健康成长;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训练,为社会培养体育骨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保障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设和保护体育场地设施。
——发展体育产业,管理体育市场,特别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要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组织管理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体育行政主管机构的设置形式要有利于《体育法》和《纲要》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有利于为实现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及更长远的战略目标服务,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事业
的不断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县级体育管理体制。
(四)要根据各地体育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当设置或分工进行业余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体育产业经营、体育场馆和体育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五)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健全基层社会化体育组织。要发挥当地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体育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办体育的体制。
四、经费来源
(六)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增长速度,努力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七)要提倡和引导群众进行自我健康投资,吸引和鼓励体育健身消费。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拨款、单位投入、社会筹集和个人投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资金投入体系。同时也注意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严禁搞摊派、
乱集资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发生。
五、场地设施
(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是城镇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必需的基本条件,要切实解决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结合各地特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计划,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公用体育设施用地定额
指标的有关规定兴建体育场馆及设施。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职工活动特点兴建体育场地设施,乡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县级体育机构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应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筹建。
(九)公共体育场馆要全面开放,面向社会、面向群众,使之得到充分利用,让人民群众受益。公共体育场馆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部分有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对儿童和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要实行优惠。
(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期归还。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择地,重新安排新的体育场用地。要根据国家
规定的体育用地定额指标落实体育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逐步完善。
六、体育活动和竞赛
(十一)充分发挥各级农民体协、乡镇体育指导站等基层体育组织及乡镇文化站、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
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应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和业余、自愿、小型、多样、文明、节俭”的原则,要与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相结合,与民族特色传统体育活动相结合,与农闲季节、农村集市、传统节假日相结合,与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重视率先
富裕起来和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村的农村体育活动,发挥其在当地建立科学文明生活方式的示范作用。
(十二)依靠社会力量办体育竞赛,促使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乡镇体育竞赛活动要注意小型、多样、趣味,方便群众参加。有条件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县级体育运动会和中小学生运动会。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举办一定规模的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
会,逐步形成制度,形成当地的体育文化特色,以推动群众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七、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管理
(十三)发展体育产业是县级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体育改革,转换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
(十四)发展体育产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体为本”的原则,重点发展体现体育自身经济功能和社会价值的体育竞赛、表演、训练、培训、健身、娱乐、咨询等主体产业,同时发展与体育相关的产业及其他辅助体育事业发展的产业。
(十五)提倡根据当地群众爱好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能力,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站、健身房、棋社、武术馆、乒乓球室等群众体育活动站(点),以满足不同体育消费层次和不同年龄人群的体育需求,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健身活动。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协会
等都应抓紧有利时机,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群众服务,开展多样化的体育经营,培育体育市场。要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净化体育市场。严禁利用体育搞赌博。
八、体育先进县
(十六)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对促进县级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造福人民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争创活动。要杜绝“摊派”行为,禁止一切强制性收费,不能加重农民负担。已命名的全国体育先进县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在贯彻落
实《体育法》和《纲要》以及发展体育产业、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加强科学化管理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九、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
(十七)必须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认真组织上好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每周两次体育课;每日早操和课间操;每周两课时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和课?
嘌盗罚旌酶骼嗵逵喝P蕴逵硕崦垦曛辽?次。
(十八)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紧密结合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在推动本地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做贡献,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要坚持“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指导思想。以广泛开展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
练为基础,逐步形成县级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县级业余训练网络。
(十九)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建设好县级业余体校。鼓励具备条件的部门、行业、社团和个人依法开办业余体校,广泛开展业余体育训练。有关行政部门要关心业余体校的发展。
(二十)县级业余训练工作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项目,合理布局,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要设置一些受当地群众欢迎、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项目,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长短期结合的培训班,广泛培训体育师资、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众体育骨干和业余体育爱好者,满足社
会对各类体育人才的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业余训练社会化的新路子、新办法,力争在联合办校、社会资助、有偿训练、有偿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有所突破,以增强业余训练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探索业余训练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十、体育队伍建设
(二十一)有关领导部门要重视体育干部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基层体育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注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注意改善基层体育工作的条件,落实有关待遇和政策。要加强对县级体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制定法规政策,指
导基层体育工作。体育干部要确立在改革中求发展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二十二)体育教师、教练员是保证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达不到配备标准的必须配备兼职体育教师。业余体校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对体育教师、教练员要定期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关心体育教师、
教练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基层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并会同当地工商、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体育技能传
授、健身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或无偿服务,可按照相应技术等级收取报酬。



1996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