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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38:31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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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4年4月17日,劳动人事部

鉴于《劳动保险条例》在计算职工病伤假时间的办法上有不利于生产的弊病,需要改革,近年来有些地区提出并试行了由“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的办法。从试行的情况看,“累计”计算的办法效果较好,既保障了病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有效地克服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不良现象,提高了出勤率,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为了及时交流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摘要),一并印发给你们,供研究改革时参考。你们在这项工作中有什么经验,也望函告我们。

附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时间计算办法的通知
市第一商业局及所属各单位自一九七七年以来,对《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间“连续”计算的办法改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累计计算的办法是:每月以一个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十二个月。凡在这十二个月内职工病休累计达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一项改革。许多企业单位欢迎这项改革,认为这个办法容易掌握,便于管理,解决了《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连续”计算的弊病,杜绝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到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克服了少数职工小病大养、长期泡病号的行为,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五·二九”现象,有利于出勤,有利于节约,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经过几年的连续试行,证明这项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可行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市一商局的经验材料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起,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试行中请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
一、这项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在实行前一定要认真作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实行。
二、关于恢复工作的问题。凡在十二个月内职工长期病休累计达六个月(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并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要有试工期,试工期为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满,连续工作满两个月以上者,其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对属于“短期”病休而累计超过六个月者(或一百五十三个工作日)复工时是否需要试工期,各企业在每月发工资前,按照职工考勤登记表统计,以一个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三、各单位在试行这种办法前,职工已有连续病休假期的,其病休累计时间,可根据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期逐步完善。

附二:北京市第一商业局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收到效果(摘要)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这项规定,对于保证职工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多年来证明是不完善的。少数职工利用“连续”病休六个月这一条,在病休快到六个月时,为了领取“病假工资”,就到企业上班。每年每月所领的都是百分之百的病假工资。广大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称他们为“五·二九”职工。这种计算办法,既不利真有病的职工的休养,又不利于职工出勤,对生产十分不利。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从一九七七年五月开始,在全局系统所属企业试行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具体作法是:固定的截止日期往前推一年,这期间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核发病伤救济费。如某单位九月三日发工资,在发工资时,累计计算每个职工去年八月到今年八月这一年间出勤的总天数,凡病休超过半年,从超过之日起就停发工资,核发病伤救济费。这种累计计算职工病伤假的办法,是职工病伤假制度上的一项改革,它比较有效地防止了少数职工既长期缺勤,又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
各企业单位普遍反映,这种累计计算病假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长期病休还能拿全部病假工资的问题。广渠东路仓库共有九百零一名职工,执行这个办法前,有十七名职工总是断断续续休病假,一年只能上几十天班,却都能拿全部病假工资。执行这个办法后,这些病休职工,先后都上班了。据统计,这个仓库一九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有76人,一九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就增加到188人,提高了1.4倍,市百货公司百货批发部在执行累计计算病假以前的一九七六年,所谓“五·二九”的职工有16人,执行这个办法后,一直到现在除一人有精神病拿病伤救济费,三人退休外,其余12人,都能坚持上班。市百货大楼、菜市口百货商场等单位,都收到同样的效果。
许多单位把这种办法,规定在考勤制度中,如《北京市百货大楼关于职工考勤制度及假期工资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时,需有本单位医务室或合同医院诊断休息证明,经小组长批准交接工作后方可休假。病假不满一小时不计,满一小时者累计计算,病假工资按劳保条例规定办法。凡病假全休、半休连续合并计算,超过六个月者,按劳保开支。……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按劳保开支。”这样,就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几者紧密结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我们认为,这种办法较连续计算病假的办法有许多优点,对于少数懒散职工,小病大养、“泡”病号的职工,在制度上是一个约束,对于真正有病需要休养者,也是一种爱护,有利于提高出勤率,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附三:北京市一商局储运公司广渠东路仓库改革职工病伤假计算办法取得成绩(摘要)
我单位自一九七七年六月根据市一商局改革职工病假计算办法的精神,对劳动保险条例十三条乙款的规定进行了改革。新的办法规定,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病休人员,其病假休息天数,从病休起,在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时,从超过之日起按病伤救济费核发。这样就将劳动保险条例中的病伤假“连续”计算改为“累计”计算,即在跨年度的十二个月内计算病伤假时间。
过去在没有执行新的制度时,个别职工利用原有制度的弊病,长期小病大养,泡病号。例如:有一位工人患病以来,一九七二年休一百五十五天,一九七三年休二百一十八天,七四年休二百四十一天,七五年休二百二十四天,七六年休二百二十六天,七七年休三百一十四天。这样多的病假,却都拿百分之百的工资。自从七七年底改变了计算办法,休假天数明显下降,七八年休息四十五天,七九年休七天,八○年和八一年都是全勤,八二年休病假六十多天。就其自身相比,七四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百分之十八点五,而七八年至八一年的平均出勤率为百分之九十五点八。另一工人自患病以来,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每年病休假二百二十六天,执行新的制度后,七八年至八二年达到无病假。这位工人七二年至七七年平均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四十,七八年至八二年出勤率为百分之百。全仓库现有职工九百零一人,七六年出勤率仅为百分之八十七,缺勤二百天以上的职工有三十人,全勤职工只有二十七人,七七年出全勤的职工也只有七十六人。到七八年实行新的办法,出全勤的职工明显增加,七八年出全勤的职工一百八十八人,比七七年提高了一倍多,八二年出全勤近二百人,比七七年提高了百分之一百四十七。同时,出勤率也是逐年上升,七七年为百分之九十,到八二年就上升为百分之九十三,八三年提高到百分之九十五,达到了局里定的较先进的出勤率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新的办法在我单位执行以来,效果较好,有利于企业的管理,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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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繁忙紧张工作中有适当的休息,保持身体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四、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受开除留用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者,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但不准发给加班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给补贴。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作人员利用休假时间外出旅游、探亲、访友,其一切费用自理。但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其差旅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九、事业单位条件允许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但对于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休假的单位 (如学校),不执行本办法。
在我省的中央、国务院各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单位请示其主管部门确定。
十、本暂行办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我省除渡口市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的职工休假制度及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外,其他各地、市和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均按此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今后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时,则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986年3月28日

关于附发修订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修订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各计划单列市邮政局(邮电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自银行使用“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以来,在各级银行和邮局的共同努力下,对缩短款项汇划时间、加速社会资金周转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邮政编码的全面推行和银行机构的变化,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六家银行的“银行挂号信”的信封式样相近,有的收、寄件单位和地址书写不详,给邮局分拣与投送带来了不便,客观上造成信件的误投和误送。为了适应邮政编码与信封“国际”的推行,便于邮局准确分拣与投送“银行挂号信”,减少投送差错,提高社会资金效益,经行、部研究决定,重新修订“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现随文附发。新办法自1989年1月1日 执行。 望各级人民银行、邮电(政)局和各专业银行按照新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外,邮政部门为了加速信件的传递,从1987年起增设了“邮政快件”业务。为加速资金周转,缩短在途时间,希各级银行在寄发联行信件时,尽量使用邮政快件,其快件费用按标准向客户收取。

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系统内互寄联行、结算凭证和跨系统互寄结算凭证的挂号信函,使用特定标记的专用信封称为“银行挂号信”。
一、“银行挂号信”式样(附后)
(一)各银行系统内联行专用信封。
1.规格:分为大、中、小三种。大号横长324毫米,竖长229毫米,中号横长250毫米,竖长176毫米,小号横长200毫米,竖长120毫米。以上规格允许误差2毫米。
2.内容:信封正面左上角和右下角印有邮政编码框,右上角印有挂号标签粘贴框;中间印有省、市、(县)、街(乡)、号等详细地址栏和以行体字列明的行别,左下角印有结算凭证名称栏;右下角印有交寄银行行号、地址和名称,周围印有5毫米宽的深色沿边(左上角不印)。信封背面印有“联行专用”空心字。
3.颜色:信封正反面文字颜色与沿边颜色一致。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使用蓝色;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使用红色;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使用绿色。
(二)各银行跨系统互寄结算凭证专用信封。
1.规格:与系统内联行专用信封相同。
2.内容:信封正面中间用正楷字列明“银行启”字样,左下角印有一般结算凭证栏,其余内容与系统内联行专用信封相同。
3.颜色:信封正反面文字及沿边均用黑色。
二、银行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应根据信封要求,按收信银行邮政编码,省、市(县)、街(乡)、门牌号,收信银行全称,发信银行行号、地址、名称、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银行行号代替银行的地址和名称。
三、“银行挂号信”与一般挂号信处理手续相同,按邮政快件交寄的与邮政快件处理手续相同。邮局收寄“银行挂号信”应认真验视信封,书写是否符合要求,在封面右上角粘贴“挂号标签”或“邮政快件标签”(挂号标签上须加注收寄局名,快件标签上须加盖清晰日戳)。
四、银行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必须按规定填写清楚。如因银行填写错误造成邮局误投的,由银行承担责任。如因邮局造成信件丢失和损毁,由邮局按照邮电部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责任。
五、邮局应事先将邮件封发时间通知银行,银行应在邮局营业时间内和邮件封发时间以前交寄,以便邮局分拣封发赶班发出。各地邮局并应对进口的“银行挂号信”在分拣部门建立专格分拣,及时送交投递部门处理。
六、邮局应赶最早的信函班次投递“银行挂号信”。对当日收到已过末班投递班次的“银行挂号信”可由当地银行与邮局洽定投递办法和时间,如果银行有条件,也可指定专人凭证明到邮局领取。
七、各银行在启用新式“银行挂号信”以后,可与当地邮局协商。旧式“银行挂号信”可用于县辖联行业务。各地邮局应监督银行的信封使用,在使用新式“银行挂号信”后除县辖联行另有合约外凡跨县的联行信件,可以拒绝受理银行交寄的旧式“银行挂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