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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8:07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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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批复了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强调,海河流域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流域防洪建设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推动海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精神,加强海河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我部组织海河水利委员会对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论证,在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提出了海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总体部署、建设任务以及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

  《若干意见》提出海河流域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是"全面恢复,重点提高",即按照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全面恢复海河流域主要河系中下游地区防洪能力,重点将保护京津地区防洪安全的永定河防洪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北运河、潮白河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以堤防为基础、以大型水库和蓄滞洪区为骨干、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结合的综合防洪体系。《若干意见》提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确定了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河口整治和海堤建设、重点水库工程建设、蓄滞洪区建设、城市防洪建设、水土流失治理、非工程防洪措施、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近期防洪建设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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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86号)精神,为做好199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999年9月24日、25日、26日举行。考试报名从4月份开始。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考务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考试报名等有关信息送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各地人事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考试工作计划的要求切实做好的199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5.有关考试大纲、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请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6.考试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的规定执行。
7.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财政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1999年3月11日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78号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天津、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解决天津市饮用水源严重短缺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0日起继续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引水时间约需11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确保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进入预警状态,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一旦出现水质恶化,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二、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数据传输。加大对尚未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重点断面(黄河干流潼关、三门峡、渭河吊桥、涑水河张留庄、沁漭河入黄口、新漭河入黄口、引黄济津渠首黄河位山闸、天津九宣闸断面)以及列入应急预案中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力度,每月监测不少于3次。输水期间实行水质监测旬报制度,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

  三、黄河上游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重点敏感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焦化、造纸和酿造等企业的监管,确保万家寨等水库水质安全。

  四、加强与水利部门、上下游省市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市通报相关信息。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