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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3:38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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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第九次常委会议、市政府2001年3月29日第四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七日

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我市以外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并获得成功的,经认定,一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作为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外来投资客商咨询服务机构,负责通过设立的全市招商项目(企业)等信息库和“中国安庆”招商网,向境内外引荐人提供安庆对外招商信息;同时还将根据本引资奖励办法,代表我市同国内外有关中介组织或个人签约,建立招商代理等合作关系。
第四条引荐人必须真实提供外来客商明确的直接投资意向,并积极协助各方接洽,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外来资金按法定有效的合同(协议),如期履约出资到位,并随附相应有效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外来投资项目形象进展必须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划完成首期工程并投入运营;
3.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对新引荐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新引荐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1‰计奖。
(二)对新引荐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将依据省有关规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具体确定引资奖励标准。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项目初始,由引荐人在市投资中心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涉及多个引荐人的应协商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同时随附相关客商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交市投资中心存档。
(二)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投资中心依据《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具体对其引荐项目资料和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审查并相应核定奖励标准上报。市计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上报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在《安庆日报》上公示名单和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十五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凡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引荐的一般外来投资项目(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照以上程序,原则上均在当地有关部门直接进行办理。
第七条奖励资金。
本着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负责筹措兑现,具体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引资企业奖励。
凡本市企业和项目单位,通过自身业务渠道,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及程序,对企业领导班子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确认系通过境外亲朋友好关系引资成功的,也可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庆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级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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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抓紧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最近,不少地方发现了一些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例如:四川发现有人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白酒贩卖,致使多人中毒死亡;哈尔滨一肉制品厂把大量氧化囊虫猪肉和疫病猪肉,加工成熟肉制品出售;山西运城一制药厂非法制造、销售大量安钠咖粉及其制品,毒害城乡居民;福建晋江几十家工厂大批制造、贩卖假药等等。这些犯罪分子贪图不义之财,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各地群众对此十分愤慨,强烈要求政法部门依法予以严惩。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当前出现的这种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抓紧从严打击。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把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打”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对已经发现的这类案件,有关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迅速查实案情,及时依法惩处。
二、公、检、法、司在最近期间内,要集中力量抓几件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典型大案,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一定重判,决不能手软。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与宣传部门配合,除毒品案件外,进行公开报道,以张扬法制,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三、今后,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密切注意这类犯罪的动向,一经发现,务必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经济制裁代替判处刑罚。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意见,请各级公、检、法、司部门立即认真研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迅速贯彻执行。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4号部令公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将商务部委托的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公布如下:


  1、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商务局)
  2、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外经贸委)
  3、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外经贸厅)
  7、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外经贸局)
  8、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商务厅)
  9、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外经贸委)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外经贸厅)
  12、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外经贸厅)
  13、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外经贸局)
  14、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商务厅)
  1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外经贸厅)
  16、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贸发局)
  17、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西外经贸厅)
  18、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外经贸厅)
  19、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外经贸局)
  20、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商务厅)
  21、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商务厅)
  22、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商务厅)
  2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广东外经贸厅)
  2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贸易工业局)
  25、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26、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商务厅)
  27、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外经贸委)
  28、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商务厅)
  29、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商务厅)
  30、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商务厅)
  31、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商务厅)
  32、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商务厅)
  33、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商务厅)
  34、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商务厅)
  35、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商务厅)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外经贸厅)
  3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建设兵团商务局)
  38、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武汉市外经贸局)
  39、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沈阳市外经贸局)
  40、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外经贸局)
  41、哈尔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哈尔滨市外经贸局)
  42、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西安市外经贸局)
  43、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成都市外经贸局)
  44、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长春市外经贸局)
  45、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南京市外经贸局)
  46、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珠海市外经贸局)
  47、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汕头市外经贸局)
  48、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