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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2:20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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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5〕81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请示》(卫报农卫发〔2005〕1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保监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总会为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红十字会总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为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保监会的职责:负责协调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制度和规范,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中国残联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以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红十字会总会的职责:参与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同意调整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为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常务副组长,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正部级)、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为副组长,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江帆、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惠鲁生为成员。
  今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成员因故需要调整时,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部际联席会议组长审批,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方式予以周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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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的通知


广人劳字[2002]61号





总局人才交流中心、上海、山东、江苏、云南、宁夏广电局、广电集团: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劳社培就司函[2002]3号)文件转发你单位。

请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广人劳字[2001]267号文件印发的《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鉴定站业务工作程序、考评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站内的人员、设备和设施等各项基础条件配套落实;各站要在批准范围内的工种中进行培训和鉴定,并统一使用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教材和试题库,统一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近期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筹备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定制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和许可证。

附件:1.劳社培就司函3号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68
2.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69
     

国家广电总局人教司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文化部 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8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3年9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特制定1998-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一条 双方促进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就。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并为另一方参加上述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摄影、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二起艺术展览,各为期2周,随展人员2人。
  中方派出,爱方接待:中国摄影展(1999年);
            中国工艺品展(2000年);
  爱方派出,中方接待:爱沙尼亚摄影展(1999年);
            爱沙尼亚现代艺术展(2000年)。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艺术表演团体,为期10天,人数30人以内。
  中方派出,爱方接待:中国济南杂技团(1998年);
  爱方派出,中方接待:爱沙尼亚民间舞蹈团(1999年)。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中央戏剧学院与爱沙尼亚音乐学院将互派4名舞台表演、舞台美术、导演和戏剧文学方面的访问学者,为期2周。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3-4人文物修复专家,以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经验,为期1周。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文化部代表团(5人)。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人员、代表团和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托运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演出场地和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保险费和广告制作费。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品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拆装及国内运输等费用,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通过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00年12月31日止。
  本计划于1998年10月20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翻译中若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