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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7:39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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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就业的意见,现就我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点暨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的职业技能,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民转岗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真正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剩余,就转移;输得出,增收入”。

二、工作目标和转移就业标准

工作目标: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8万人。

转移就业标准:在第一产业领办、创办或承包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和项目,有固定收入;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直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或经商,有固定收入,均可视为实现转移就业。

三、工作要点

(一)规范市场管理,统筹城乡就业。各级要加强协调,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基础管理,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统计网络体系,并将对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整个信息网络。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利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2006年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一是抓好培训计划的制定。要摸清底子,根据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和用工要求提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培训的具体计划,针对不同农村劳动力的要求设立不同的培训项目。二是抓好资金投入。采取有力措施,管好、用好培训资金,实行“培训券”制度,培训补助资金以培训券形式直接补贴给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切实提高使用效益;三是抓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认定。集中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参与政府公益性培训项目的实施,引导培训机构围绕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每个县(市)要至少建立一个农民工培训学校,市内各区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工作。四是抓好订单定向培训,使培训就业一体化。要按照“1+3”的培训模式,力争使每名符合条件的、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能获得一次职业补贴培训、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免费提供一次就业岗位,提高培训就业率。

(三)加强劳务输出,扩大就业领域。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劳动者自主选择”的原则,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成立劳务输出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力量和劳务输出相关的服务、培训、维权等各项工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信息咨询、求职登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一条龙”就业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协作,积极开辟劳务输出项目,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民异地转岗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搞好劳务经济。

(四)创建示范所(站),服务延伸乡(镇)村。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利时机,按照要求创建劳动保障所(站),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建立服务直接面对农民,不出门就能办理所有劳动保障业务的基层服务平台。

(五)大力弘扬先进,展示时代风采。继续做好优秀外出就业青年的评选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创业竞赛活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走出家门建功立业,加快致富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向全社会展示具有时代风采的外出就业青年新形象。

(六)开展“春风行动”,改善就业环境。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劳动和保障部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主要是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宣传就业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洽谈会,提供一批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帮助一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集中开展用用工秩序治理整顿活动,将全市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等各类用工单位统一纳入市场管理,不得私招乱雇,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和改善对民办职介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大力开展宣传和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净化劳动力市场,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及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求职登记服务、对外劳务输出率、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技能培训后就业率、创建标准劳动保障站(所)、为农民办实事9项内容。

(三)考核方法:考核目标共设基础分值500分。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的好坏,适当增分或减分。数据考核以录入计算机为准。

1.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12万人(100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指本年度转移就业数。

2.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工作目标12万人(70分)。引导性培训是指集中办班,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对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3.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工作目标8万人(100分)。专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用人单位要求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未完成任务相应扣分。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民工培训机构,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及培训计划。

4.求职登记服务(8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录入信息数据、基本台帐、每月按时上报工作信息及其它、发布用工信息6项指标。

5.对外劳务输出率30%(25分)。指对行政区域外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人数应占市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分解目标的30%。

6.建立驻外劳务输出工作站(20分)。指在境外及国内其它省、市、建立的劳务输出工作机构。没有建立劳务输出工作站及建立后没有开展正常工作的。

7.技能性培训后就业率90%(25分)。指参加市级和本级组织的人员就业比例应占90%。

8.创建标准劳动保障所(站)(3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要在现有的劳动保障所(站)的基础上,创建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劳动保障所(站)3―5个。

9.为农民办实事(50分)。指县(市、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经济开发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出台优惠政策情况、落实资金情况等,以出台文件为准。

五、奖惩办法

11月下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考核组对各考核对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8万人等9项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继续开展郑州市“十佳”优秀外出青年评选活动。表彰我市劳务输出到外地成功就业半年以上,成绩显著,为家乡争光添彩具备评选条件合格的外出就业青年。(评选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分解表

2.郑州市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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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性质和现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有关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三、根据诉讼需要,司法部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出口骗税犯罪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重点口岸地区出口骗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一些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假出口、假报关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危害极其严重。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以各口岸地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场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犯罪活动是一场保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大斗争,并且涉及当前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近一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央和当地党委的部署,积极行动,调配精干人员,充实审判力量,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同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二、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一协调行动。对尚未起诉到法院的重大案件,要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掌握案情。一待案件起诉后,要抓紧时间,及时审理,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尽快审结。
三、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出口骗税犯罪分子。对于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对其中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犯数罪的,要依法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加强宣传报道,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宣传报道。通过审判案件,广泛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税制教育,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这类犯罪活动作斗争,尽快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五、各高级法院对本地查处的这类案件,特别是大要案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以利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