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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3:34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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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

  2月18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7号),现就2008年度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范围通知如下:
  批准以下33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2008年度内继续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申请接收:(1)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BO);(3)CINEMAX亚洲频道(CINEMAX);(4)CNBC财经电视台亚洲频道(CNBC Asia Pacific);(5)全球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6)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7)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8)〔V〕音乐台(Channel〔V〕);(9)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XN);(10)探索亚洲频道(DISCOVERY);(11)贺曼娱乐电视网电影台(HALLMARK);(12)英国广播公司世界频道(BBC WORLD);(13)日本广播协会收费娱乐电视频道(NHK WORLD PREMIUM);(14)凤凰卫视电影台;(15)凤凰卫视中文台;(16)香港无线八频道(TVB8);(17)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18)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OW);(19)澳亚卫视中文台;(20)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NEWS CHANNEL);(21)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22)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23)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SPORTSNEWS);(24)华娱卫视(CETV);(25)新知台(HORIZON CHANNEL);(26)香港阳光文化频道(阳光卫视);(27)马来西亚天映频道(CELESTIAL MOVIES);(28)新加坡亚洲新闻频道(CHANNEL NEWSASIA);(29)法国电视5台(TV5);(30)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 Vision International);(31)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32)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33)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
  以上批准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述33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加密定向传送(亚太六号卫星,东经134度),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代理其落地所有相关事宜,并统一定向发放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专用解码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或年检批准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其接收的境外节目范围限于上述33套节目,信号来源限于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附件:经批准2008年度可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名单  

附件:
经批准2008年度可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
申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名单
(2008年2月18日编制)
序号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名称 所属公司或关联主要媒体集团 国家或地区
1.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 N N)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集团 美 国
2. 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 B O)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集团(非控股) 美 国
3. C I N E M A X 洲频道(C I N E M A X) 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集团(非控股) 美 国
4. CNBC财经电视台亚洲频道(CNBC Asia Pacific)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美 国
5. 全球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 美国维亚康母集团 美 国
6. 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7. 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8. [V]音乐台(C h a n n e l [V])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9. 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 X N) 美国索尼影视娱乐公司 美 国
1O. 探索亚洲频道(D I S C O V E R Y) 美国有线电视公司(T C I) 美 国
11. 贺曼娱乐电视网电影台(HALLMARK)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美 国
12. 英国广播公司世界频道(BBC WORLD) 英 国 广 播 公 司 英 国
13. 日本广播协会收费娱乐电视频道(NHK WORLD PREMIUMj 日 本 广 播 协 会 日 本
14. 凤 凰 卫 视 电 影 台 凤凰卫视控股(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香 港
15. 凤 凰 卫 视 中 文 台 凤凰卫视控股(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香 港
16. 香港无线八频道(T V B 8) 香港电视广播公司卫视娱乐(百慕大)有限公司 香 港
17. 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 香港电视广播公司卫视娱乐(百慕大)有限公司 香 港
18. 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 O W) 香 港 盈 科 集 团 香 港
19. 澳亚卫视中文台 澳亚卫视有限公司 澳 门
20. 法 国 电 视5台 ( T V 5) 法 国 国 家 电 视 台 法 国
21. 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NEWS CHANNEL) 凤凰卫视控股(开曼群岛)有限公司 香 港
22. 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 美国彭博资讯公司 美 国
23. 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 美 国 新 闻 集 团 美 国
24. 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SPORTSNEWS) 法 国 布 伊 格 集 团 法 国
25. 华 娱 卫 视 ( C E T V) 美国 时代华纳集团 美 国
26. 新知台(H O R I Z O N C H A N N E L) 香港九龙仓集团/香港有线电视公司 香 港
27. 香港阳光文化频道(阳光卫视) 阳光文化网络电视(百慕大)有限公司 香 港
28. 马来西亚天映频道(CELESTIAL MOVIES) 马来西亚环宇电视网(ASTRO) 马来西亚
29. 新加坡亚洲新闻频道(CHANNEL NEWSASIA) 新加坡新传媒集团 新加坡
30. *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 Vision International) 古巴视野国际频道 古 巴
31. *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 韩 国 放 送 公 社 韩 国
32. 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 美国娱乐体育节目公司/美国新闻集团 美 国
33. 卫视体育台(S t a r S p o r t s) 美国娱乐体育节目公司/美国新闻集团 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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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营林场经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和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林场与乡、村合作造林,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林场实行承包经营。林场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建设社会主义林业现代化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林场,争当文明职工活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林场必须认真执行《森林法》,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产节约,勤俭办场。
第五条 林场的根本任务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林场根据隶属关系、经营目的、生产规模和自然地貌划分类型。各类林场按其发展进程,一般可划分为造林、经营、采伐三个经营阶段。全省各类林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 各级林业、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对林场实行经济扶持和优惠政策。
林场应逐步建立发展基金制度。管好用好专项投资、贷款和周转金,并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更改资金等。依法交纳税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新建国营林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报项目建议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查清森林资源和林地权属,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场的改建、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变更经营区界,均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到非林业部门经营管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批准。
第九条 林场规模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一般划分为三种类型:
小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五千公顷以下;
中型林场经营面积五千至二万公顷;
大型林场经营面积在二万公顷以上。
各类林场的人员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第十条 林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设立营林区。实行林场、营林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
林场场部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管理需要,设立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林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森林资源集中连片、林场成群的林区,应按山脉,水系及森林分布状况,设立事业性质的国营林业局,作为管理林场的专业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把生产经营权下放给林场,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行业政策;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为林场提供服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林场必须坚持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保护好现有森林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培育后备资源。从粗放经营利用天然林为主,逐步转向集约经营人工林为主,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实行定
向培育和集约经营。
第十四条 林场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建立商品基地,发展商品生产。实行短周期、商品化经营,逐步从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林区的自然资源,实行立体开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逐步形成多门类,多产业的生产结构。
第十六条 林场应本着扬长避短,形式多样,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成联营经济实体,逐步从封闭式的生产型,转变为开放式的生产经营型。
第十七条 林场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场长代表林场向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坚持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中心,有利于森林资源增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兼顾国家、林场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责权利结合,调动职工的积极
性。
按照职工意愿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承包形式,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通过竞争确定承包者。承包指标要全面、具体、合理确定基数,层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信守,兑现奖罚。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林场所属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务业及小型的多种经营项目,可试行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林场有下列生产经营自主权:
(一)制定本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经批准后,因地制宜地确定实施措施;
(二)自行销售国家统配木材以外的木材和其它产品。除国家控制价格的以外,可以质论价,议价议销。自主购进需要的物资设备;
(三)依照国家规定出租或有偿转让本场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用于扩大生产、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本场的留用资金;
(五)决定本场机构设置及其人员调配,制定职工奖惩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或辞退职工;
(六)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在国家计划外下达木材采伐任务和无投资、无物资保证的生产建设任务;
(七)除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拒绝任何部门向林场安排不需要的人员或者抽调人员、设备、资金和产品等。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
(八)依法与其他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联营。

第四章 场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场长是林场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场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场长应具备忠诚林业事业、懂专业、善经营、会管理、年龄轻、身体好等条件。
场长的产生,按照实际情况,由林业主管部门委任、招聘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场长对本场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决定或者报批林场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决定林场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场长提名、或党组织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场长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林场的中层领导干部;
(四)对职工进行教育、调配、管理和奖惩,提请主管部门奖惩副场级领导干部;
(五)招聘林场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在完成国家统配任务后,决定产品处理;
(七)安排使用按规定留用的各项专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行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场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林业生产、质量管理、资源增长、经济效益和精神文明等责任目标,逐步形成林场的目标管理体系。
场长每年应和主管部门签订年度承包经营责任状,保证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场长在完成国家年度计划、实施承包经营责任状、提高经营成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连续完不成任务;或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场长负责制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场长任期终结审计制。场长任期届满,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场长进行任期终结审计。根据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连任。没有连任的人员,可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林场设立管理委员会,协助场长进行经营决策。管理委员会由林场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场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林场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场长的工作报告,对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林场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查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林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场长;
(五)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林场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林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林场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二十六条 林场职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本场的生产经营、生活福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评议、监督林场各级领导干部;有权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有权批评和控告违法行为。

第六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林场应定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场森林资源及其档案管理,及时记载造林、育林、采伐、护林、科研等森林经营活动,反映森林资源消长变化。
第二十八条 林场必须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按照森林生长规律,科学测算年森林生长量和采伐限额。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严格执行。不准超限额采伐,严禁乱砍滥伐。
第二十九条 林场应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坚持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制定防火规划,建立防火专业队伍,设立护林检查站,健全护林联防组织和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机具。在火险期严格入山检查和野外用火管理。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

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和鸟兽害的防治,加强预测预报,实行综合防治。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禁乱捕滥猎和乱采滥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
第三十条 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需要在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上,从事开矿、建厂(场)、修路、采石(沙)、旅游等,必须与林场协商,并征得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补偿经济损失。
进入林场从事种植、养殖、狩猎、采集、割漆等农副业生产,应经林场审查同意,发给入山许可证,严格遵守护林制度,并按规定向林场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七章 林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林场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根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计划。
在执行中确需调整计划时,应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林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高、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开展科学试验,组织技术培训,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作业质量和产品竞争能力。
各项林业生产建设都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抚育、改造、采伐、更新作业和基本建设,应先做好作业设计或工程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认真组织检查验收,核实作业面积或工程量,评定施工质量。
第三十三条 林场的各项生产,都必须执行国家、林业部和省颁发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制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制度,使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对作业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林场要逐步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实行干部聘任制,由场长在本场或同行业中公开招聘。逐步推行固定工合同制管理办法,实行劳动择优组合,健全定额管理,改善劳动保护,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
保证职工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假休息的权利。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林场生产建设需要的长年性用工,应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合同制,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根据〔1981〕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招工时要给
林场一定比例的内招指标,招收林场职工子女。季节性临时用工,主要吸收林区及附近的农村劳动力。使他们通过参加林场生产得到实惠,密切场群关系。
第三十五条 林场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一切经济活动,都应纳入财务计划,实行各种形式的财务包干。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对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事业费、周转金、贷款及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林场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中、初级会计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要履行职责,进行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不合理开支,有权制止、拒绝付款和报销,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六条 林场应建立健全物资供应、使用、保管制度。制定物资消耗和贮备定额,按照实际需要控制库存。加强物资出库验收、保管养护、发放盘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保障供应。
加强设备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改造、报废、更新制度。实行定机、定人,单车(机)核算,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和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林场要认真调查研究,科学预测社会对木材、木制品及林副产口的需求,掌握市场动态,制定销售方案,以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按照用户需要,签订供货合同,完善销售管理办法,做好供货、调运工作。
第三十八条 林场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有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和资料档案,并要记载准确、数字齐全,定期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及时收集、处理林场内外的管理信息。逐步形成准确、灵敏的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定额,逐步形成以承包经营责任
制为中心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国营林业局及所属除林场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和铁路、煤炭部门的国营林场。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8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8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县(市、区)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由市环保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应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
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季报制度中的重点调查单位,包括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和省、市补充的重点监控企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责令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2007]183号),对所辖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核汇总并报省环保局复核,之后将复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环保局应组织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城建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环境污染状况等宏观基础情况和基本数据对当地数据质量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排放数据须报市环保局,并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定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核算统计资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山西省重点工业的污染源监督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环保局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或由省环保局确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

第五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市环保局要实施检查监督。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对比监测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问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要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按照《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7]5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家企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控制新增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产能的过量增长;市经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结构减排工作的落实,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督促落实,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落实污染减排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相关数据;电力、工商等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目标完成。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蓝天碧水工程考核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列入各地当年减排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区域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重点减排2T_程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以上考核内容中,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为否决性指标,其中任何一项指标未完成,均视为当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是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及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完成情况的支持性指标,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整体工作的定性考核评价。区域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重点减排工程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用于确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根据监测与监察系数折算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要在国家环境保护部核查前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根据现场督查期间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当地监测与监察系数,相应核减所在地区及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三起以上因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两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三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一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l及信贷审批,并加大省、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该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应在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备案。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以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未达到市人民政府下达总量指标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免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该数据考核指标项不得计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