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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5:48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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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人事部、教育部“三定”方案,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根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关于申报1
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的通知》(人才司函〔1998〕1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国务院监管的有关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已将“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
校毕业生需求计划申报表”报送我部。经审核研究,现提出“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在送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同时,下发给你们,请配合有关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略)



19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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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审计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应诉,是指审计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应诉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应诉:
(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
(二)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或者专职代理人员。
 第六条 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具体的审计行政应诉案件;
(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行政应诉工作;
 (三)了解、研究审计行政应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机关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应诉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诉讼代理人可以由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复议机构应当将与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移交给诉讼代理人,配合诉讼代理人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草拟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观点明确,针对性强,法律依据准确。
第十二条 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
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庭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结案后,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行政应诉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地方审计机关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将本地区半年和年度的审计行政诉讼情况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汉市建规发[2007]36号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5)》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独立式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及与建(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型户外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重要区域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其它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七条 独立式广告的设置
沿人行道、绿化带设置独立式广告时,间距应不小于100米。广告幅面规格一般不大于高1.1米、宽1.6米,下部净空不低于2.5米,总高度不超过3.6米。
实物造型广告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第八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设置
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
第九条 附着型广告的设置
1、屋顶广告
(1)二层以下建筑不宜设置屋顶广告;
(2)三层(含三层)以上,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4;
(3)高度24米—50米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面高度根据视角等情况确定;
(4)高度50米以上建筑的屋顶不得设置底板式广告牌,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必须采用漏空形式;
(5)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
(6)屋顶广告形式必须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2、建筑墙面广告
(1)建筑墙面广告的一般规定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①三层以下建筑一般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②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③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画面、色彩必须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④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
①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
②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挂牌式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挂牌式广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高度不超过1.2米;
③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挂牌式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④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
⑤挂牌式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采光窗口;
⑥广告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3)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灯箱广告
①每幢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
②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形式、高度应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米;
③垂直灯箱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灯箱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④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3、围墙广告
(1)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广告,部分地段可以结合漏空式围墙精心设计、少量设置;
(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利用围墙设置临时广告,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十条 西汉三遗址、传统风貌街区广告的特殊规定
西汉三遗址、传统风貌街区的广告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占所在墙面面积比例不宜超过20%;
2、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4、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不得设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
5、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宜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发光材质。
第十一条 公益广告
各类广告(门头广告除外)中公益广告比例不得小于10%,其他明确为公益广告阵地的不得挪作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灯光配置
所有户外广告必须使用内置式灯光、外打光或者霓虹灯等照明设施,同时应符合灯光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年限
政府确定需拍卖的户外广告的使用年限根据拍卖年限确定,使用期满后重新拍卖。其他户外广告(店牌、店招除外)使用年限为2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期未满的户外广告应拆除或移建。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建设要求
1、户外广告必须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街坊改造和成片改造的传统风貌街道以及重要建筑物,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户外广告(含店牌、店招)设置规划,统一纳入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