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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8:17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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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办法


[1991]55号 1991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使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保持清洁良好的环境,决定在我市建设烟尘控制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是指我市以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标准:
  (一)锅炉烟气黑度林格曼一级以下为合格。现有工业窑炉烟尘浓度300mg/N立方米以下;新建工业窑炉200mg/N立方米以下,为合格。
  (二)所建烟尘控制区内,各种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要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标,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黑度浓度以台(眼)计算,要分别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达标。
  第四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原则
  (一)实现集中供热、联片取暖,供热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新建独户使用的采暖锅炉。
  (二)开发利用工业余热、可燃工业废气、有机废弃物发酵气和石油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提高气化率,发展热电联产。
  (三)更新、改造燃烧技术落后的炉、窑、灶,改善投煤和燃烧方式,改革生产工艺,加强烟尘治理,减少烟尘排放。限期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老式锅炉,并不准转让他人使用。
  (四)改进炉俱、营业灶、集体大灶和蒸发量小于1吨/时的锅炉,推广使用型煤和无烟燃烧技术。
  第五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卫生城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分批建设,逐步实现的原则。
  (一)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在政策、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以支持;排放烟尘不达标的工业生产设施,不得批准建设。
  (二)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要把炉、窑消烟除尘设施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纳入司炉培训之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要做好我市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城建局必须认真贯彻集中供热、联片取暖规划,在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独户采暖锅炉。在任何地域不得批准没有办理环保部门“三同时”手续的锅炉建设。
  (五)市物资经营部门要为营业灶、集体大灶推广使用型煤、准备炉具和型煤。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饮食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型煤和改革炉灶的监督工作。对推广型煤、改革炉灶、消除环境污染不积极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各局、公司,地区以上驻市单位,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家属生活区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的烟尘治理工作。
  (八)桥东、桥西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各公司、局所属单位和地区以上驻市单位以外的区、乡、个体和其他驻市单位的烟尘治理工作。
  (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两区环境监理站负责监测、检查、监督各种炉、窑、灶和工业生产设施的烟尘排放达标情况。
  (十)市环境保护局会同两区环境监理站负责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为烟尘控制区建设、管理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十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方案,必须在限期内对超标排放烟尘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并达到标准。
  第六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措施
  (一)对超标排放烟尘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市各局、公司和地区以上驻市单位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市政府下达;区属和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除上述以外的其它驻市单位的限期治理任务,由区政府下达。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放烟尘设施,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同时”手续,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市环境保护局要积极组织培训班和现场观摸活动,学习推广消烟除尘经验。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管理措施
  (一)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拆除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区环境监理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投入运行的防治烟尘污染的设施,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治理效果。如因故出现超标排放,按管理权限,须立即报告市环保局或区环境监理站。否则,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处罚款。
  (三)已经加入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单位,不得擅自退出。
  (四)禁止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毛、树叶、垃圾等杂物。溶炼沥青,要采取密闭、除嗅措施。
  第八条 奖罚
  (一)对按期完成自己所负责的烟尘控制区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政府或区政府将分别发给《烟尘控制区达标单位证书》,并予以表彰。烟尘控制区建成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收回《烟尘控制区达标单位证书》,并限期改进。对在烟法控制区建设和烟尘治理科技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凡是烟尘排放不达标,又不积极进行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境保护局和区环境监理站,依据权限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
  1、俞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消烟除尘设施的;
  3、未办理“三同时”手续擅自建设排放烟尘设施的;
  4、治理烟尘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并超标排放的;
  5、不按期交纳烟尘排污费的;
  6、把把国家公布淘汰老式锅炉转让他人使用的;
  7、擅自退出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
  8、在烟尘控制区内焚烧污染环境杂物的;
  9、治理达标后,由于管理不善又超标排放烟尘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造成烟尘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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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件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特急 发改价格[2005]300号



关于公布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早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0元。在早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0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另行公布。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4]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此,国务院于近期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重要决定,推进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执行,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这部法律,不仅要熟悉、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原则上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要将全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人员轮训一遍。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法培训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并将培训考试或考核结果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普法计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
  二、抓紧进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多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都要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除国务院决定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将失去效力。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对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全面清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国务院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等。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有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组织将失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工作结束后,对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积极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例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制度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办事效率。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努力建设信用工商。一是制定并不断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二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三是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四是要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对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惩戒失信行为,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和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监督、把关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职责。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