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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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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8月5日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落实这一决定,对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起步。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设了一批业务系统,“金关”和“金税”工程取得显著成效,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化也取得较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网络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结构不合理;业务系统水平低,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互联线通不畅,共享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安全存在隐患,法制建设薄弱。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事关信息化发展的全局,为做好“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防止各自为政。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政府业务的需要,结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讲求实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当前要重点抓好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建立标准、健全法制,建设和整合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业务系统。
---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加快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大力推进统一标准的贯彻落实。要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综合平衡成本和效益,一手抓电子政务建设。一手抓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定并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发挥支持作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战略性政务信息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明显提高;初步开成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逐步完善。这些工作完成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公共服务得到较大改善和加强,电子政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为适应业务发展和安全保密的要求,有效遏制重复建设,要加快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政务内网主要是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的办公网,与副省级以下政务部门的办公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为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要统一标准,利用统一,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平台,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二)建设和完善重点业务系统。为了提高决策、监管和服务水平,逐步规范政府业务流程,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快12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继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含金卡)4个工程,促进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启动和加快建设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质、金水等8个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阶段推进。党的工作业务系统建设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研究提出。
(三)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迫切需求,国家要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建设专项,设计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启动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建设。
(四)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在内部业务网络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各级政府开展对企业和公众的服务,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近两年重点建设并整合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促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防伪打假”、“扫黄打非”等服务。
(五)基本建立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组织建立我国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电子政务信任体系,加强关键性安全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
(六)完善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逐步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今年要优先制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标准,加快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标准实施机制。
(七)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培训和考核。要发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开展公务员的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制定考核标准和制度。今年要制定公务员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落实培训机构。
(八)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研究和制定电子签章、政府信息公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科学的审议和评估机制。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电子政务建设具体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做好前期审议、可行性研究、采购招标、监理和验收工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由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业务系统和信息库建设,由各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在近期内,协同或组织有关部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标准体系和安全规范的制定,明确提出统一的地址、域名、路由、信任和授权体系、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范,为各部门和地方的电子政务建设创造基础条件。
(三)稳步推进,严禁重复建设。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特别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和业务系统建设;要从实际出发,逐步规范业务流程,增加网上业务,加强公共管理和服务。各地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快整合分散的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建成或调整为与中央政务网络标准一致的政务统一网络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现有网络平台条件,严禁重复建设。
(四)利用统一网络平台。各部门已经建设的业务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抓紧调整,逐步规范和完善,实现原有系统与统一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新建的业务系统,原则上要利用统一的网络平台。
(五)规范试点。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指导意见组织电子政务建设的试点与示范工作。要明确重点、抓出实效,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追风。有关部门已经开展的电子政务试点示范工程,要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纳入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
(六)保证建设和运行资金。电子政务建设所需资金,采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中央电子政务系统建成之后的运行经费,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预算中予发安排。地方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对确有困难的地区,国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七)创造有利电子政务发展的外部环境。要加快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技术政策,实施有利于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内软件和系统集成产业的发展;制定电子政务项目概算标准,保障运行维护和培训经费,特别要合理确定和提高软件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研究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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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32号 )
2003-2-9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

综合目标考评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一)信息工作(基础工作10分)

1、有专(兼)职信息员(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每星期至少报送三条信息(7分)、有健全的传送网络(1分)。工作日报送信息按实际报送率得分。

2、上报信息在市政府办公室《吉安政务》上采用一条计0. 5分;在《吉安政务》(呈阅件、增刊)上采用一条计1分;在省政府办公厅《江西政务》上采用一条计2分;在《江西政务》增刊上采用每篇计5分;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上采用一条计10分。

3、刊出的信息被市以上领导批示的每条计1分。重大信息迟报扣3分,瞒报扣5分。

(二)调研工作(基础工作10分)

1、有自办调研刊物并定期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2分)。

2、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调研活动,并有调研成果(3分)。

3、每年度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调研文章8篇(5分)。少一篇扣1分。

4、上报的调研文章被市政府办公室《决策参考》采用每篇计3分;被省政府办公厅《参阅文件》采用的每篇计5分;在全市政府系统调研文章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4、3分,在全省政府系统调研文章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8、6分。被《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半月谈》、《江西政报》等刊物采用的调研文章或通讯报道,每篇计10分。

(三)公文处理工作(12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公文处理规则(2分)。

2、公文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用语简洁,印制精美(3分)。

3、配备了专(兼)职机要员,内部明传24小时畅通,回执及时,保密工作到位(2分)。

4、组织县(市、区)所属部门及乡(镇)文秘人员学习公文处理知识每年不少于1次(2分)。

5、按照上级政府办公室系统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材料,提供有关情况(3分)。

公文出现明显内容和格式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发生密级文件泄密事件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泄密事件,被市以上保密部门通报的扣除公文处理全部分值。

(四)办公自动化工作(10分)

1、配备了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技术人员,有专用机房和管理制度(2分)。

2、积极开展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较好地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分配给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库更新、维护任务,确保电子政务传输网的正常运转(6分)。

3、规划指导协调区域内政府系统各部门办公自动化工作,举办办公自动化技术培训一次以上(2分)。

(五)督查工作(13分)

1、领导重视,有机构、有专(兼)职人员、有制度、有专门刊物,工作正常有序(2分)。

2、围绕本级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每年开展4次以上专项督查,并能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专项督查工作(4分)。

3、做好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协办、转办、督办、办结工作(4分)。

4、认真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办理、督促和反馈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分)。

对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漏办或办而不报的每次扣1分,重大事项经催办仍未答复的扣5分。

(六)市长和县(市、区)长直通电话办理工作(15分)

1、有带班领导、专(兼)办人员、制度完善(3分)。

2、网络电话畅通率100%(2分)。

3、对市长和县(市、区)长直通电话办公室转办的事项,有一套完整的登记、转办、送阅、呈批、查处、结论、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4分)。

4、受理率100%,报结率100%,办结率80%(6分)。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七)政务公开工作(6分)

1、设立了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2分)。

2、政策决策情况,财政收支情况,人事任免、廉政建设情况能及时公开发布(2分)。

3、实行了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资料齐全,程序严密。(2分)。

(八)自身建设(10分)

1、按照规范、高效、廉洁、务实的标准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制订并完善了一系列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3分)。

2、注重干部职工的素质培养,每年有具体的学习培训计划和培养目标,在促进办公室干部职工提高素质和技能方面的活动不少于2次(4分)。

3、加强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按照绿化、美化、亮化的标准建设好机关庭院,开展内务整治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3分)。

(九)公务接待(6分)

1、接待规范,接待范围、接待标准陪客对象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规定(2分)。

2、能够把接待工作和宣传工作紧密结合(2分)。

3、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公务接待任务,重大接待任务制定了具体的接待方案(2分)。

(十)完成上级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8分)

1、完成市下达的《江西政报》发行计划并不欠交当年款项的得5分,每超额完成计划的10%加1分,未完成计划的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2、按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2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1分)。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分工。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负责对县市区办公室相关工作的收集和分类考核。其中:秘书科负责第三、第十项;调研科负责第二、第五项;信息科负责第一、第四项;市长直通办负责第六项;法制办负责第七项;人事科负责第八项;总务科、涉外科负责第九项。

2、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方法,年底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自查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及自查得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根据县(市、区)自查情况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对有关考核指标掌握不准,或与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自查有出入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实地抽查核实。

3、考核结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的审核意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评定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最后得分,并按得分高低评出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综合目标考评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三个等次;其他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斟情而定。考核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报,并予以表彰。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