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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7:32:01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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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6〕67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06年7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省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苏北200元、苏中210元、苏南220元,初中生苏北300元、苏中300元、苏南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部分县(市、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七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原来没有安排的要努力按标准安排。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级财政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一条 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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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粮监〔2007〕7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粮食是重要的食用农产品,也是许多食品的主要原料。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检〔2007〕195号)的要求,特制订《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上海粮食市场和质量工作实际,上海市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粮食收购、入库、保管、出库、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粮食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运输、储存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重点单位,是指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和监管粮食收购质量。全市粮食收购企业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户核查粮食收购者有无以下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未变更登记;粮食收购质量不公示、不检验;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加强对粮食收购质量的检查和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行为。所有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把收购入库质量关。各区县粮食收购质量检查报告及按户核查表于年底前上报市粮食局。
  (二)全面检查和监管粮食储存质量。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自查面要达到100%。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备粮质量的复查面不低于10%。市粮食局于9月抽检储备粮样品110份(详见附表)。
  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储粮药剂使用情况,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并逐级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有关企业向市粮食局报备。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全面检查和监管政策性用粮质量。全面检查和抽查军供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严格实行军供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市粮食局负责按批次抽查大米、面粉、食用油的进货单、付款凭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单,检查军粮加工点专用稻谷和小麦的收获年份及质量状况;采集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44份,委托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盲样检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帮困粮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帮困粮油供应质量,检查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将对帮困粮油质量进行抽查。
  (四)全面检查和监管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比例要达到100%。各企业要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七部委颁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认真做好粮食入库质量检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粮食采购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国家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主动整改。企业要按属地化原则于10月底以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有关企业向市粮食局报告。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对自查不认真或不主动纠正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粮食质量安全整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粮食质量市场准入、交易、退市和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系统建设,做到粮食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市场内的经营者100%实行实名登记制;督促大型市场、超市建立粮食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粮食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粮食生产经营中使用违禁添加剂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活动,让市民消费安全放心的粮食。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陈海刚局长任组长,孟洪恩、夏伯锦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处。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经营企业要根据本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依法行政,协同监管。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围绕大局,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违规违法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市粮食局举报电话为62872855),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粮食、销售安全粮食、确保粮食消费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组织根据党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青年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活动。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育“四有”公民,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要把这项活动作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今年要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为了保证这项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逐步形成制度,对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活动的主体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参加者是16~18岁处在成人预备期内的青年,重点是普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适龄学生。要广泛组织适龄青年参加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力争两、三年内在全国城乡普及这项活动。

  二、关于活动的内容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一个系统的教育过程,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要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个环节,使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在青年成长、成才的过程中留下深刻的痕迹。

  成人预备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意识教育。要通过教育,使青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成人预备期教育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结合起来。还要通过生活、劳动、创造等方面技能的训练,使青年提高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技能。 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组织16~18岁青年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开展“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参加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时间要求在48小时以上。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要根据16~18岁青年的特点和实际能力来确定,要符合社会需求。要把在成人预备期内是否参与了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作为参加成人宣誓仪式的必要条件。要努力形成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机制和制度,为16~18岁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更多的机会、渠道和制度保障。

  十八周岁成人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包括:升国旗、唱国歌、面对国旗宣誓、领导勉励、前辈祝愿、成人心声、颁发成人纪念物等。举行成人宣誓仪式的地点可以是当地举行重要政治性活动的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成人宣誓仪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统一的誓词、标志和主题歌曲。举行宣誓仪式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每年的5月或10月。

  三、关于活动的组织领导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中学团组织为主实施。街道、企业、农村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团的宣传、学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十八岁成人教育活动协调委员会”,以加强协调和指导。

  开展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中的情况和上述意见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请及时通报团中央宣传部。

 




成人誓词

(领誓人:请宣誓人举起右手)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十八岁成年之际,面对国旗、庄严宣誓:

  我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完善人格,强健体魄,为中华民族的富强、民主和文明,艰苦创业,奋斗终生!

 




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标志



  标志含义:

  标志造型由阿拉伯数字“18”组成了一只鸟在奋飞的形象。“18”代表成人的年龄界限,飞鸟象征青年“羽翼长成”,成为成年公民,应当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全部责任。两翼的四羽代表争做“四有”公民。

  标志为红色,象征热情、成熟。

  使用要求:

  举行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宣誓人应佩戴成人标志徽章。成人标志作为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统一标志,可以在成人仪式教育的各项活动中使用。

 




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歌曲推荐曲目



推荐曲目:
1. 我们已长大       词:王持久    曲:魏 群
2. 我们已经长大      词:金 波    曲:付 林
3. 圣洁的时刻       词:张俊以    曲:孟庆云
4.这一刻         词:陈 虹    曲:肖 白
5.阳光下的誓言      词:王 健    曲:瞿希贤
6.十八岁的节日      词:晓 光    曲:艾立群
7.我们听见时光的声音   词:虞文琴    曲:孙 川
8.青春的宣言       词:黎 琦    曲:李焕之
9.长大成人        词:石顺义    曲:张卓娅
10.今年我十八岁      词:段 林    曲:晓 里
11.今天我们已成年     词:于名珊    曲:羊 鸣
12.放心吧,祖国      词:张 藜    曲:冯世全
13.今天的阳光灿烂     词:虞文琴    曲:王祖皆

使用要求:

  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必须选用推荐的主题歌曲。推荐歌曲广泛用于整个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过程。

  (注: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歌曲将由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于1996年4月下旬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