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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2:42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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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少省、市人民政府已陆续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有的省、市正在针对清查出来的问题研究处理办法。一些省、市建议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提出几条处理意见,以便有所遵循,避免出现因各地处理宽严不一,引起
相互攀比,影响清整工作的进展。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并参照地方的一些有效作法,提出五点处理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中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
和行业,擅自统一着装的,不论以何种理由和由哪一级部门或领导批准的,均属违反国务院着装规定,应当进行坚决清理,无条件的“脱装”。各级人民政府责成着装部门负责向着装人员如数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领花等标志,开具清单一并交县级以上主管清装工作部门,登记后集中
统一销毁;将制服上的其他标志立即拆掉;将制服按价拨给着装人员改为便服使用,不再收回。
二、凡擅自统一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超过标准的,其着装费用原则上由着装人员自己负担。如全部自负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清装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制服工料费比例,但最少不得低于服装原价的50%。着装人员在着装时已
经交了一部分价款,但未达到规定应收标准的,此次应补足其差额部分。应收服装款要限期由着装部门负责如数收缴,并交同级财政入库。
三、擅自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已经制做尚未发放的服装,由着装部门和行业负责拆掉制服上的标志后改为便服,统一交人民政府(或主管清装部门)指定的商店作价处理,收回的服装款交同级财政入库。
四、本通知下发后,再出现的擅自统一着装、或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的部门和行业,请财政部门对这些部门扣减预算以帮助他们压缩开支。着装费用一律由着装个人全部负担。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挪用、浪费国家资金的处罚条
款,追究着装部门和行业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中,有些部门以执法为由,与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攀比。对此,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彻底扭转执法“必衣”的局面。业务主管部门违背国务院规定,越权擅自要求下属单位着装的,应尽快主动纠正,以支持地方政府的清
装工作。地方政府也不要因为业务主管部门有什么不利于清装工作的说法等,影响本地区清装工作的进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纠正处理的各类人数和收回款数等情况,于今年9月底之前报告我委。



199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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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996年11月21日

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运输厅(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交通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有关文件,切实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全面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航海类专门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航海教育的重要意义

  1.发展航海教育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上运输承担着我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运输任务,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航运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突出。航海教育承担着培养航海类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

  2.航海教育对我国开发和利用海洋、巩固海防、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航海教育具有岗位针对性、国际通用性、法律规定性和国防军事性等特性。航海教育各有关方面应从开发和利用海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运输业发展以及适应海上国防事业需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健全完善航海教育管理体制

  3.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管理航海教育的体制和机制。两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共建高校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等,以下同),共同指导航海人才培养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将航海类本科专业和高职高专专业作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审批此类专业的设置时要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5.建立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设置的航海类专业进行质量审核管理,高等学校必须通过质量审核管理,其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才能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对质量体系运行良好、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授权其进行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实操评估工作。

  三、推进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完善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航运业实际情况,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7.大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设置航海类专业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航海院校)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航海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30%,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

  8.加强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专家组织要组织航海院校制定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建立航海类专业英语水平测试体系,推动航海类专业课程实行英语教学,提高学生的英语运用能力。

  9.注重航海类专门人才的海员素质养成教育。航海院校应积极营造校园航海文化氛围,加强学生航海体能和心理素质的训练,强化学生纪律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应采取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等有效措施,促进航海类专业学生海员素质的全面养成。

  四、切实改善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条件

  10.进一步加大航海教育办学经费投入。各航海院校的举办者应切实履行办学责任,确保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增长而稳步提高。

  11.改善航海类专业教学条件。各航海院校应将新增教育经费重点投入到航海类专业,根据有关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和适应航海新技术发展需要的实践教学设备和设施,确保实践教学有效进行。

  12.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建设一批航海类专业点,重点加强校内外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推动航运企业增设船舶实习舱位、接收学生上船实习;积极推进组建国家实习船队。

  五、加强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13.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航海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根据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评审、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

  14.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航海院校应定期安排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上船任职,保证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续有效。鼓励学校聘请航海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的船长、轮机长担任专、兼职教师。组织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解决航海类专业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证和师资紧缺问题。

  六、做好航海类专业招生与就业工作

  15.完善适应航海类专业特点的招生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吸引优质生源地学生报考航海类专业,继续实行航海类专业按艰苦专业提前录取的招生政策;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全部航海类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招生计划要向西部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航海院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热爱航海、身心素质好的考生报考航海类专业。

  16.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就业。鼓励航海院校加强与航运企业和海员外派服务机构的合作,实行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采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等措施,吸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航海毕业生权益,进一步拓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到境外航运企业就业的渠道。

  七、积极开展航海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7.鼓励航海院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先进航海教育资源,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举办航海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航海院校招收境外学生、开展境外办学,提高我国航海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八、弘扬航海文化,传承航海文明

  18.加强航海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支持航海院校建设一批航海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航海院校夏令营、实习船出访、航海和海洋文化主题报告会以及航海知识与技能大赛等活动。航海院校应利用世界海事日、国际海员日和中国航海日活动等契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航海文化宣传活动,弘扬中华优秀航海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